【討論】國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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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國家阿,就是一群人生活在一起,往往都會有紛爭,而紛爭卻又沒有合理的解決方法,所以大家就自己剝奪一點自由來組成國家、組成法律,成為一個共同體,讓眾人可以在各方面皆有所依據;否則大家想像兩千多萬人口的台灣,如果沒有國家組織(沒有國家就沒有政府,也就意味著沒有教育、沒有法律、沒有制度..),那到處都可以見到殺人、搶劫、強暴等等的現象,人民沒有約束力,那真像是個黑暗時代。老子的小國寡民是烏托邦理想,沒有教育,遑談人會有約束力、道德觀念,就連孟子人性本善的理論也是需要教化來維持。如果什麼都沒有,人只不過是比較聰明的野獸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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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要講 , 我覺得應是人民的普遍民主素養 (自由平等法治概念)的不足 ,

以致於在一個民主憲政的體制下 , 無法合適的適用其機能 , 發揮其功效 .

國家的目的 , 可以試從其權力義務關係(法律面 , 此處法律係指民主憲政法律)來探討 ,

從權力面以觀 ,

為何國家擁有強制的力量 , 而來限制干涉人民的權利 ?

國家擁有如此強大的力量(即公權力) , 其來源依據 ?

其權力之行使是否有一定之界限 ? 其標準為何 ?

從義務面以觀

國家擁有強制性的公權力後 , 是否應負有一定的義務(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

簡單的來說 , 即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為何 ?

是處在何種性質的地位上(上下絕對服從關係 平等關係 相對關係) ,

而其被賦予之地位的依據為何 ?

經由上述種種的問題 , 逐一解釋從而得知國家的目的(國家的存在)為何 ,

以契約理論來解釋 , 即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是依照一種契約而發生效力 ,

基於契約之內容 , 人民將其經濟社會生活上的機能 , 保族生活上的機能 , 以及維護人性最低界限尊嚴等機能 ,

交付予一人為所創制的組織機關 , 並使之負有較個人或少數人更強大的能力 ,

寄以保護上述人民生存之機能 ,

從而該組織機關享有眾人所托付之力量 ,

並同時負擔一義務 , 即履行人民所欲達到的生存機能的保障 ,

職故 , 基於契約之效力以觀 , 該組織機關之能力係於多數人民所委任 ,

人民將自身的權力托付與該組織機關形成力量更大效能更強的權力(公權力) ,

其目的便是保障人民的生存機能(基本的人權 或謂 人民的基本權利) ,

從此以觀 , 國家之目的(即契約論中之組織機關)即是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 基本權利 生存機能 , 因為國家的創設便是源自於多數人民的期望而委任其權力 .

Ps 組織機關與國家並非同一概念 , 國家指是該組織機關的一種形式 , 非同等.

至於契約論的依據 , 則可從人類規範的歷史面來談 , 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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