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江jok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2, 2008 這個就不像上一篇無法討論了..XD我一直好奇很久為什麼法律要保護行為人都選擇對行為人有利的法這是為什麼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迎曦 10 發表於 November 13,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3, 2008 這個就不像上一篇無法討論了..XD我一直好奇很久為什麼法律要保護行為人都選擇對行為人有利的法這是為什麼但其實你的問題並不明確的.什麼叫做選擇對行為人有利的法?如果你是指刑法的話當然主要是因為避免國家侵害人民,建制復闢的情況(你可以想像白色恐怖)所以會有無罪推定或是罪刑法定或者是公法上對基本權的保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華江jok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8 但其實你的問題並不明確的.什麼叫做選擇對行為人有利的法?如果你是指刑法的話當然主要是因為避免國家侵害人民,建制復闢的情況(你可以想像白色恐怖)所以會有無罪推定或是罪刑法定或者是公法上對基本權的保護恩我是指刑法我的意思是指從舊從輕應該是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吧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罪刑法定能接受但是是先引用法條在審判的吧感覺這就跟無罪推定無關吧?(其實我不太知道無罪推定的一次 那應該是大三學的吧是指定讞前都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November 1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19, 2008 恩我是指刑法我的意思是指從舊從輕應該是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吧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罪刑法定能接受但是是先引用法條在審判的吧感覺這就跟無罪推定無關吧?(其實我不太知道無罪推定的一次 那應該是大三學的吧是指定讞前都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嗎?)你可以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這一點去思考一下或許你會找到你想要的答案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常磐森林的小洛 10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0, 2008 恩我是指刑法我的意思是指從舊從輕應該是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吧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罪刑法定能接受但是是先引用法條在審判的吧感覺這就跟無罪推定無關吧?(其實我不太知道無罪推定的一次 那應該是大三學的吧是指定讞前都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嗎?)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思就像你說的,在判決確定以前,不能認為行為人(加害人)是有罪的,應一律推定為無罪。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為什麼刑法上有這條規定呢?因為行為後的法律既已修改,就代表那個時代的社經狀況都有其改變,舊的法律已經不合時宜,所以才要修正法律。如果現在還使用還未修正時的不合時宜的舊法律(假設這個舊法律的規定是比新法律不利),那似乎也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本旨。 我打個比方。刑法一百條原本規定,有「顛覆政府之餘」者,就成立內亂罪。所以,某甲只是隨口在大街上說「政黨輪替」,就被當時的政府抓起來,並且扣上這個大帽子,起訴他。但是,之後刑法一百條修正啦,順著社會輿情與民主潮流修正啦,修正程需要以暴力的手段顛覆政府才成立該罪。如果法院現在還使用修正前的舊刑法一百條,你一定就感覺很荒謬,大概就是這個道理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華江jok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22,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2, 2008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思就像你說的,在判決確定以前,不能認為行為人(加害人)是有罪的,應一律推定為無罪。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為什麼刑法上有這條規定呢?因為行為後的法律既已修改,就代表那個時代的社經狀況都有其改變,舊的法律已經不合時宜,所以才要修正法律。如果現在還使用還未修正時的不合時宜的舊法律(假設這個舊法律的規定是比新法律不利),那似乎也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本旨。 我打個比方。刑法一百條原本規定,有「顛覆政府之餘」者,就成立內亂罪。所以,某甲只是隨口在大街上說「政黨輪替」,就被當時的政府抓起來,並且扣上這個大帽子,起訴他。但是,之後刑法一百條修正啦,順著社會輿情與民主潮流修正啦,修正程需要以暴力的手段顛覆政府才成立該罪。如果法院現在還使用修正前的舊刑法一百條,你一定就感覺很荒謬,大概就是這個道理了。嗯嗯懂了你有舉例來說我之前是在想為什麼要這樣每次我覺得法律為了特殊案例而修改條文就會覺得文字怎麼可能拘束所有犯罪行為..(只能說 法律辛苦了XD?)國三能知道這麼多真是不簡單@@(好奇你怎麼對法律這麼了解)不過我記得第100條是處罰陰謀犯(即未進行行為 就抓)就算刪掉了第101條還是有罰陰謀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華江jok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3, 2008 我後來想想你說的應該是特例因為現在的刑法似乎是從舊從輕(就等於從輕啦)我在猜除了保護行為人的身體法益外應該是因為刑罰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而不是行為人本身另外一種可能是對於有不同於世人看法的人予以尊重可是我還是覺得他都犯罪了為什麼還要便宜他=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November 2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6, 2008 我後來想想你說的應該是特例因為現在的刑法似乎是從舊從輕(就等於從輕啦)我在猜除了保護行為人的身體法益外應該是因為刑罰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而不是行為人本身另外一種可能是對於有不同於世人看法的人予以尊重可是我還是覺得他都犯罪了為什麼還要便宜他= = 誰來決定他是犯罪的呢在定讞之前沒有人可以說他是有罪的刑法的矯治性跟懲罰性之間的關係有所轉變現在的刑法是矯治重於懲罰,至少是往這個方向前進的對於紅字的部分的確是一般人的觀感只是身為一個學習法律的人,是不是應該要更嚴謹的看待這件事情??也不是說法律人不懂人情世故,不食人間煙火。但是身為一個追求法律學問的人,不應該講出這種話的。至於你倒數第二段的部分我頗為贊同蓋人是多樣多元的,我國的刑法就像我前面說的逐漸轉型為矯治的刑法尊重每個人生存下去的權利,考量到每個人的成長背景不同。思考邏輯....等等的差異再加上矯治型的刑法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上,有十足的進步。當然,這仍需要實務上的法院去理解並實行這個概念就是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華江joker 10 發表於 November 27,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7, 2008 誰來決定他是犯罪的呢在定讞之前沒有人可以說他是有罪的刑法的矯治性跟懲罰性之間的關係有所轉變現在的刑法是矯治重於懲罰,至少是往這個方向前進的對於紅字的部分的確是一般人的觀感只是身為一個學習法律的人,是不是應該要更嚴謹的看待這件事情??也不是說法律人不懂人情世故,不食人間煙火。但是身為一個追求法律學問的人,不應該講出這種話的。至於你倒數第二段的部分我頗為贊同蓋人是多樣多元的,我國的刑法就像我前面說的逐漸轉型為矯治的刑法尊重每個人生存下去的權利,考量到每個人的成長背景不同。思考邏輯....等等的差異再加上矯治型的刑法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上,有十足的進步。當然,這仍需要實務上的法院去理解並實行這個概念就是了真抱歉我算失言了= =我初習法律..有勞你指點了@@矯治的刑法呀..看來我應該改採我倒數第二段的看法了只不過需要點時間。。其實剛學就已經發現很多法規跟普通的認知不太一樣我也覺得要用文字去規範所有特例都要包含很困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December 1,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 2008 法律常被說跟不上時代社會的變遷總是快於法律的修改法律是硬的,但是執行它的人是軟的再修改前如何以最好的型態適應社會的變遷就是法律人應該要做的事情不過社會上有很多人很難理解法律人的思維就是了= =...許多想當然耳的事情在法律上卻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林期風 10 發表於 December 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 2008 現在的刑法是矯治重於懲罰,至少是往這個方向前進讓我插嘴一下。我從犯罪學的角度來切入,至少據我所知,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經改變為"兩極化",也就是輕罪的處罰越輕、重罪的處罰越重,光就這一點來說,我認為就足以顯見現在刑罰的"應報性"已經開始凌駕於"矯治"了。況且矯治教化的效果在一九七零年代馬汀森提出"矯治無用論"之後便一直廣受質疑到現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林期風 10 發表於 December 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 2008 不過社會上有很多人很難理解法律人的思維就是了= =...許多想當然耳的事情在法律上卻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畢竟法律是攸關當事人各項權利的得喪變更,更甚者就像刑法一樣是對當事人基本人權的嚴重侵害,基於法律明定,執法人當然不能依照自己的觀念就改變法條的適用,縱然自己心裡也是再多不願意、再多不忍心,一個正確的執法者(抑或說是個公務員),就只能依照法律有規定的來囉......所謂法律人的思維,也只是一種職業道德吧,也不一定法律人的想法就跟一般人不一樣囉。不然就不會有人推動修法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December 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 2008 讓我插嘴一下。我從犯罪學的角度來切入,至少據我所知,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經改變為"兩極化",也就是輕罪的處罰越輕、重罪的處罰越重,光就這一點來說,我認為就足以顯見現在刑罰的"應報性"已經開始凌駕於"矯治"了。況且矯治教化的效果在一九七零年代馬汀森提出"矯治無用論"之後便一直廣受質疑到現在......最近的修法重點是修掉了連續犯及牽連犯的部份而改採想像競合犯及一罪一罰之觀念不知道所提的"輕罪越輕重罪越重"的修法是指哪段修法修法修掉的連續犯及牽連犯會讓刑責變重,倒是沒看到變輕的部份就是了舉個例子來講的話吸毒的人,現在是採取強制勒戒治療。想辦法讓受刑人回到社會上的想法一直存續著不是所有的受刑人都是無期徒刑如果這樣的話國家的財政可能會先撐不住....也不是說您的角度是錯的只是看一個問題,若太執著於從某個學術的角度去看或許會失真了即使有學說質疑我們仍然不能否認在實務上刑法目前走的依然是矯治路線否則講句直接一點的話通通槍斃不就沒事了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December 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 2008 畢竟法律是攸關當事人各項權利的得喪變更,更甚者就像刑法一樣是對當事人基本人權的嚴重侵害,基於法律明定,執法人當然不能依照自己的觀念就改變法條的適用,縱然自己心裡也是再多不願意、再多不忍心,一個正確的執法者(抑或說是個公務員),就只能依照法律有規定的來囉......所謂法律人的思維,也只是一種職業道德吧,也不一定法律人的想法就跟一般人不一樣囉。不然就不會有人推動修法了~所以我說啦XD 法律是硬的,但是執行它的人是軟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迎曦 10 發表於 December 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6, 2008 我後來想想你說的應該是特例因為現在的刑法似乎是從舊從輕(就等於從輕啦)我在猜除了保護行為人的身體法益外應該是因為刑罰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而不是行為人本身另外一種可能是對於有不同於世人看法的人予以尊重可是我還是覺得他都犯罪了為什麼還要便宜他= =當然是處罰行為人的行為,因為思想無罪舉例說你腦袋想一些淫念,刑法是不會因為你不道德處罰你這個人會處罰的是你去犯強制性交之類的行為不過這跟保護當事人這個母題好像沒有直接關連性補個題外話從輕原則早在唐律就有了獄官令二二犯罪未發,及已發未斷決,逢格改者,若格重,聽依犯時格。若格輕,聽從輕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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