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法律為什麼要保護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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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不像上一篇無法討論了..XD

我一直好奇很久

為什麼法律要保護行為人

都選擇對行為人有利的法

這是為什麼

但其實你的問題並不明確的.什麼叫做選擇對行為人有利的法?

如果你是指刑法的話

當然主要是因為避免國家侵害人民,建制復闢的情況(你可以想像白色恐怖)

所以會有無罪推定或是罪刑法定

或者是公法上對基本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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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你的問題並不明確的.什麼叫做選擇對行為人有利的法?

如果你是指刑法的話

當然主要是因為避免國家侵害人民,建制復闢的情況(你可以想像白色恐怖)

所以會有無罪推定或是罪刑法定

或者是公法上對基本權的保護

我是指刑法

我的意思是指從舊從輕

應該是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吧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

罪刑法定能接受

但是是先引用法條

在審判的吧

感覺這就跟無罪推定無關吧?

(其實我不太知道無罪推定的一次 那應該是大三學的吧

是指定讞前都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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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刑法

我的意思是指從舊從輕

應該是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吧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

罪刑法定能接受

但是是先引用法條

在審判的吧

感覺這就跟無罪推定無關吧?

(其實我不太知道無罪推定的一次 那應該是大三學的吧

是指定讞前都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嗎?)

你可以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這一點去思考一下

或許你會找到你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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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刑法

我的意思是指從舊從輕

應該是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吧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

罪刑法定能接受

但是是先引用法條

在審判的吧

感覺這就跟無罪推定無關吧?

(其實我不太知道無罪推定的一次 那應該是大三學的吧

是指定讞前都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嗎?)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思就像你說的,在判決確定以前,不能認為行為人(加害人)是有罪的,應一律推定為無罪。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為什麼刑法上有這條規定呢?因為行為後的法律既已修改,就代表那個時代的社經狀況都有其改變,舊的法律已經不合時宜,所以才要修正法律。如果現在還使用還未修正時的不合時宜的舊法律(假設這個舊法律的規定是比新法律不利),那似乎也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本旨。

  我打個比方。刑法一百條原本規定,有「顛覆政府之餘」者,就成立內亂罪。所以,某甲只是隨口在大街上說「政黨輪替」,就被當時的政府抓起來,並且扣上這個大帽子,起訴他。但是,之後刑法一百條修正啦,順著社會輿情與民主潮流修正啦,修正程需要以暴力的手段顛覆政府才成立該罪。如果法院現在還使用修正前的舊刑法一百條,你一定就感覺很荒謬,大概就是這個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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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思就像你說的,在判決確定以前,不能認為行為人(加害人)是有罪的,應一律推定為無罪。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為什麼刑法上有這條規定呢?因為行為後的法律既已修改,就代表那個時代的社經狀況都有其改變,舊的法律已經不合時宜,所以才要修正法律。如果現在還使用還未修正時的不合時宜的舊法律(假設這個舊法律的規定是比新法律不利),那似乎也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本旨。

  我打個比方。刑法一百條原本規定,有「顛覆政府之餘」者,就成立內亂罪。所以,某甲只是隨口在大街上說「政黨輪替」,就被當時的政府抓起來,並且扣上這個大帽子,起訴他。但是,之後刑法一百條修正啦,順著社會輿情與民主潮流修正啦,修正程需要以暴力的手段顛覆政府才成立該罪。如果法院現在還使用修正前的舊刑法一百條,你一定就感覺很荒謬,大概就是這個道理了。

嗯嗯

懂了

你有舉例來說

我之前是在想為什麼要這樣

每次我覺得法律為了特殊案例而修改條文

就會覺得

文字怎麼可能拘束所有犯罪行為..

(只能說 法律辛苦了XD?)

國三能知道這麼多真是不簡單@@

(好奇你怎麼對法律這麼了解)

不過我記得第100條是處罰陰謀犯(即未進行行為 就抓)

就算刪掉了

第101條還是有罰陰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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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來想想

你說的應該是特例

因為現在的刑法似乎是從舊從輕

(就等於從輕啦)

我在猜

除了保護行為人的身體法益外

應該是因為刑罰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

而不是行為人本身

另外一種可能是

對於有不同於世人看法的人

予以尊重

可是我還是覺得

他都犯罪了

為什麼還要便宜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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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來想想

你說的應該是特例

因為現在的刑法似乎是從舊從輕

(就等於從輕啦)

我在猜

除了保護行為人的身體法益外

應該是因為刑罰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

而不是行為人本身

另外一種可能是

對於有不同於世人看法的人

予以尊重

可是我還是覺得

他都犯罪了

為什麼還要便宜他= =

誰來決定他是犯罪的呢

在定讞之前

沒有人可以說他是有罪的

刑法的矯治性跟懲罰性之間的關係有所轉變

現在的刑法是矯治重於懲罰,至少是往這個方向前進的

對於紅字的部分的確是一般人的觀感

只是

身為一個學習法律的人,是不是應該要更嚴謹的看待這件事情??

也不是說法律人不懂人情世故,不食人間煙火。

但是身為一個追求法律學問的人,不應該講出這種話的。

至於你倒數第二段的部分我頗為贊同

蓋人是多樣多元的,我國的刑法就像我前面說的逐漸轉型為矯治的刑法

尊重每個人生存下去的權利,考量到每個人的成長背景不同。

思考邏輯....等等的差異

再加上矯治型的刑法

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上,有十足的進步。

當然,這仍需要實務上的法院去理解並實行這個概念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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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決定他是犯罪的呢

在定讞之前

沒有人可以說他是有罪的

刑法的矯治性跟懲罰性之間的關係有所轉變

現在的刑法是矯治重於懲罰,至少是往這個方向前進的

對於紅字的部分的確是一般人的觀感

只是

身為一個學習法律的人,是不是應該要更嚴謹的看待這件事情??

也不是說法律人不懂人情世故,不食人間煙火。

但是身為一個追求法律學問的人,不應該講出這種話的。

至於你倒數第二段的部分我頗為贊同

蓋人是多樣多元的,我國的刑法就像我前面說的逐漸轉型為矯治的刑法

尊重每個人生存下去的權利,考量到每個人的成長背景不同。

思考邏輯....等等的差異

再加上矯治型的刑法

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上,有十足的進步。

當然,這仍需要實務上的法院去理解並實行這個概念就是了

真抱歉我算失言了= =

我初習法律..

有勞你指點了@@

矯治的刑法呀..

看來我應該改採我倒數第二段的看法了

只不過需要點時間。。

其實剛學就已經發現很多法規

跟普通的認知不太一樣

我也覺得要用文字去規範所有特例都要包含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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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被說跟不上時代

社會的變遷總是快於法律的修改

法律是硬的,但是執行它的人是軟的

再修改前如何以最好的型態適應社會的變遷

就是法律人應該要做的事情

不過社會上有很多人很難理解法律人的思維就是了= =...

許多想當然耳的事情

在法律上卻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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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刑法是矯治重於懲罰,至少是往這個方向前進

讓我插嘴一下。

我從犯罪學的角度來切入,

至少據我所知,

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經改變為"兩極化",

也就是輕罪的處罰越輕、重罪的處罰越重,

光就這一點來說,

我認為就足以顯見現在刑罰的"應報性"已經開始凌駕於"矯治"了。

況且矯治教化的效果在一九七零年代馬汀森提出"矯治無用論"之後便一直廣受質疑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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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社會上有很多人很難理解法律人的思維就是了= =...

許多想當然耳的事情

在法律上卻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

畢竟法律是攸關當事人各項權利的得喪變更,

更甚者就像刑法一樣是對當事人基本人權的嚴重侵害,

基於法律明定,

執法人當然不能依照自己的觀念就改變法條的適用,

縱然自己心裡也是再多不願意、再多不忍心,

一個正確的執法者(抑或說是個公務員),

就只能依照法律有規定的來囉......

所謂法律人的思維,

也只是一種職業道德吧,

也不一定法律人的想法就跟一般人不一樣囉。

不然就不會有人推動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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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插嘴一下。

我從犯罪學的角度來切入,

至少據我所知,

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經改變為"兩極化",

也就是輕罪的處罰越輕、重罪的處罰越重,

光就這一點來說,

我認為就足以顯見現在刑罰的"應報性"已經開始凌駕於"矯治"了。

況且矯治教化的效果在一九七零年代馬汀森提出"矯治無用論"之後便一直廣受質疑到現在......

最近的修法

重點是修掉了連續犯及牽連犯的部份

而改採想像競合犯及一罪一罰之觀念

不知道所提的"輕罪越輕重罪越重"的修法是指哪段修法

修法修掉的連續犯及牽連犯

會讓刑責變重,倒是沒看到變輕的部份就是了

舉個例子來講的話

吸毒的人,現在是採取強制勒戒治療

想辦法讓受刑人回到社會上的想法一直存續著

不是所有的受刑人都是無期徒刑

如果這樣的話國家的財政可能會先撐不住....

也不是說您的角度是錯的

只是看一個問題,若太執著於從某個學術的角度去看

或許會失真了

即使有學說質疑

我們仍然不能否認在實務上刑法目前走的依然是矯治路線

否則講句直接一點的話

通通槍斃不就沒事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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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法律是攸關當事人各項權利的得喪變更,

更甚者就像刑法一樣是對當事人基本人權的嚴重侵害,

基於法律明定,

執法人當然不能依照自己的觀念就改變法條的適用,

縱然自己心裡也是再多不願意、再多不忍心,

一個正確的執法者(抑或說是個公務員),

就只能依照法律有規定的來囉......

所謂法律人的思維,

也只是一種職業道德吧,

也不一定法律人的想法就跟一般人不一樣囉。

不然就不會有人推動修法了~

所以我說啦XD

法律是硬的,但是執行它的人是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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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來想想

你說的應該是特例

因為現在的刑法似乎是從舊從輕

(就等於從輕啦)

我在猜

除了保護行為人的身體法益外

應該是因為刑罰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

而不是行為人本身

另外一種可能是

對於有不同於世人看法的人

予以尊重

可是我還是覺得

他都犯罪了

為什麼還要便宜他= =

當然是處罰行為人的行為,因為思想無罪

舉例說你腦袋想一些淫念,刑法是不會因為你不道德處罰你這個人

會處罰的是你去犯強制性交之類的行為

不過這跟保護當事人這個母題好像沒有直接關連性

補個題外話

從輕原則早在唐律就有了

獄官令二二

犯罪未發,及已發未斷決,逢格改者,若格重,聽依犯時格。若格輕,聽從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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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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