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第一線警察背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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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也應該一起反對集遊惡法

孫窮理

苦勞網特約記者

忘記了是不是從「美麗島事件」開始,一整個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10幾年的時間,每次有群眾運動,黨國控制下的「二報三台」總有一句非說不可的話來形容警察–「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警察受傷的血腥畫面,總是群眾運動暴力、不理性的充份證明。在某一段時間裡,據說,這真的是國家的「戰術」,把基層員警推到第一線,成為抗爭的犧牲品,來博取社會的同情、提升鎮壓的正當性。

看到陳雲林回去,幾次眼角泛著淚光,感謝台灣警察的畫面,讓我想起了過去的這些事情;看到大眾習慣以「警察/群眾」的「施暴/受暴」二分法各自表述立場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看待同樣在群眾運動中受到傷害的這兩群人呢?

警察也是惡法的受害者

警察的形象,說起來很複雜,有人把他們當作欺壓良民的「有牌流氓」;有人把警察當作「正義」的化身;不過,在群眾場合,警察,跟「國家暴力」的形象一結合,大概很難討得了好去。這幾年,台灣當局,對抗爭的訴求不想聞問的時候,總是把警察推到第一線,讓群眾跟官署之間的對抗,變成群眾跟警察的對抗。

用警察來處理人民和國家的關係,這是會出現「警察國家」這種指控的原因;平時執行勤務已經承受過大壓力的警察,碰上街頭的衝突,被群眾打罵、面對危險,事情完了,除了社會的指責、被當作國家暴力的代表,還得被政治人物口惠不實地消費;這些人大概可以算是群眾運動裡,最倒楣的一群了。

由警察出面,把群眾跟抗爭對象的衝突扛下來,這是當權者逃避問題、模糊焦點的不負責任作法,而讓他們可以坐在這一道「人肉防火牆」後面安枕無憂的,其實,就是在《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這一些可以讓警察任意運用的法律;而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國家機器,一直不願意在每一個個案裡貫徹的重要公法上的「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指的是國家的行為,必須考量它所要保護的權利,以及因為它這樣做了之後,會侵害到的權利之間,必須維持衡平;也必須考慮它的作法的有效性,這樣做是不是真的能達到它的目的;還有,公權力所要施加的對象,是不是會造成明確而立即的危險;原則上,在一個法治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都必須以保護人民權利為唯一的目的,只有會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國家才可以出面制止。

「衡平」的判斷,有的時候很複雜,但有的時候,卻是顯而易見的,例如這一次引發社會反應強烈的「禁止拿國旗」事件,以及「上揚唱片行事件」,就幾乎看不出會造成什麼侵害或危險,而禁止拿國旗或強制店家關門,都是很強烈的動作、明顯地違背了比例原則。

政治介入,失去專業與中立

關於警力運用的「比例原則」,具體落實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這是警力使用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現在,卻不是依據這個原則,而是依據「政治利益」進行判斷,使得警力的運用,失去了「專業性」與「中立性」。

好,現在看起來很簡單,就法而論,每一個拿了國旗被搶的、或者上揚唱片的工作人員,可以去打官司、要求國家賠償;但,事實上,問題並不那麼簡單的。更應該問的,是這個「衡平性」的判斷,是誰做的?又是在什麼條件下做的?在許多社運場合、在每一次和官署的衝突裡,很多人會問的一個問題,都是到底是誰決定警察要做什麼事?要警方驅散在捷運局前的樂生保留請願者的,是捷運局、市政府,或者是警方的決定?在陳雲林來台的行程中,決定要這麼高調地鎮壓首都秩序的,到底是揣摩上意的警察,還是府院高層,或者根本是國、共協商的一部分?

在很多時候,尤其是在具高度政治性的群眾場合,我們實在很難想像,警察是會這樣單獨做出如此大膽而荒唐的決定的。也就是說,存在在《集會遊行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過寬的裁量權限,並不是為警察而設,而是為了在「必要」的時候,為有權力去做決定的人設的,而這些人,一不用以自己的肉身去犯險、二不用負起法律或政治上的責任。也因此,對於統治者,或者準備有一天成為統治者的人來說,維持警察機關的「空白授權」、實際上是自己掌握專斷權力的狀態,實在有大大的好處。

現在,當我們回想起80、90年代,警察在「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策略下的犧牲,以及陳雲林的口頭便宜;也看到了在幾次衝突中,警察的辛苦、危險和壓力,那麼該怎麼辦呢?只有讓警察告訴政客,對不起,我不能這麼做,為什麼呢?因為法律有規定,因為我要「依法行政」,因為這是個「法治社會」,把對集會遊行的規範回歸到以「保障」的善意基礎上;或者,也不需要期待政治人物能立出什麼「保障集會遊行」的法律,而根本把《集會遊行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廢除,讓集會遊行回歸到《刑法》的規範。在這種情形下,警察在處理官署與群眾的爭議的時候,才可以有相對的中立性,不至於被捲入爭端、成為替罪羔羊。

警察與群眾並非必然對立

「警察國家」這個最近顯得蠻熱門的名詞,指的是行政權的專斷,而本來要由立法通過、才可以限制的人民基本權利,如果因為法律的「空白授權」而造成行政部門有過於寬鬆的裁量權的時候,就會產生行政權專斷的狀況,但這個名詞也容易產生是對警察本身的批判,事實上,在「警察國家」裡,警察也是獨裁政治的受害者。

也因此,警察們要保障自己的安全、不成為政治鬥爭的犧牲品,更應該反對《集會遊行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這些逼使自己身陷險境的法律;而眼前那個到底是「警察暴力」或者「群眾暴力」應該被譴責的論辯,在「國家暴力」之前,也顯得一點不重要,甚至應該可以找到一致的目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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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全文轉載自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9701

這篇文章道出了台灣警察在社會運動中的辛苦與無奈,談到了本質上的結構問題,在此與各位分享,也順便補足這幾天討論到「警察執法侵害人權」背後的故事。昨天聽說有人看到有在行政院前持盾的警察留下眼淚,雖然並不是相當信任其真實性,但若為真,心中仍有一陣哀淒。

希望我們在討論時看到表面的事態,也能去試著理解其背後的結構。與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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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則囧爆了的新聞:

要求修集遊法》綠:支持 藍:不宜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8.11.09 02:54 am

民進黨與抗議大學生呼籲政府修改集會遊行法保障人權,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周守訓、吳育昇昨天直言,經歷民進黨圍城、晶華酒店流血衝突事件,現在不是討論修集遊法的最佳時機,立法院如果輕率通過修法,警察的血豈不是白流了?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張碩文也表示,雖然有國民黨立委在去年提案修改集會遊行法,但目前環境背景與去年不同,黨團立場原則上不反對,但會尊重提案及多數立委的意見

周守訓說,去年他與多位黨籍立委連署提案修集遊法,是鑑於台灣走過解嚴、政黨輪替,民主素養已大幅提升,人民的集會遊行的空間應該放寬與歐美等民主國家相同,因此草案建議將現行集會遊行採行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以及廢除「禁制區」。

「現在問我,還支持馬上修法嗎?」周守訓坦言,他很矛盾,也覺得很荒謬,尤其是歷經民進黨上周在台北發動的集遊活動爆發流血衝突,他不認為現在修法是對的,「我擔心,一旦修法三讀通過,反而給那些使用非法暴力攻擊警察的人正當理由。」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昨天則指出,全力支持學生的訴求,將在立法院推動修法。

民進黨團還整理出馬英九總統競選時提出的「人權政策」,其中第一項就是「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黨團要求馬政府立即回應學生訴求,盡速修法兌現馬總統的競選支票。

民進黨團副幹事長管碧玲指出,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一,她支持改為「報備制」;馬總統既然聲稱要將街頭還給人民,大學生在此時提出訴求,正好可檢驗馬總統的誠信。

【2008/11/09 聯合報】@ http://udn.com/

1. 民進黨與抗議大學生呼籲:請問民進黨當初遊行的時候是在呼籲修集遊法嗎?過去修集遊法法案不讓過的很大一部分又是誰?現在又把自己跟大學生綁在一起?到底要吃學生豆腐吃到什麼程度?

2. 立法院如果輕率通過修法,警察的血豈不是白流了?:發生暴力衝突的不就是現行集遊法下合法申請的活動嗎?修改集遊法想保障的是那些沒辦法合法申請到核准的弱勢團體,到底干這次暴動什麼事?

3. 目前環境背景與去年不同,黨團立場原則上不反對,但會尊重提案及多數立委的意見:還真夠模糊的。= ="

4. 他不認為現在修法是對的,「我擔心,一旦修法三讀通過,反而給那些使用非法暴力攻擊警察的人正當理由。」:所以修法到底為什麼會變成暴力正當理由阿囧,暴力行為就該用刑法抓去審阿。這位委員邏輯好像不太好。

5. 全力支持學生的訴求,將在立法院推動修法:現在你們突然又很支持修集遊法了...

6. 管碧玲指出,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一,她支持改為「報備制」:這項法案委員你上次好像投了反對票吧,要不要解釋一下?

每次都被壓到立院會期最後兩三天的法案,現在又變成關乎兩黨政治利益的案子了,兩黨立場正好和民進黨執政時期對倒,也許會加快推動法案(?),但也令人感到立院文化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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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這個版不准討論政治,

因為政治實在是太讓人匪夷所思了.

常常看到藍綠立委在電視機前唇槍舌戰,

但是也聽過新聞說藍綠立委私底下是一起打高爾夫互相交換房子住,

也常常看到洪秀柱和杜正勝在台上互尬,

但是我也看過某次杜正勝因為媒體發飆洪秀柱在一旁好聲安慰.

我只想說,

政治上是沒有敵人的!

政治上是只有利益的!

這些話應該是不會有人反對的吧?

各位在這個版場罵民進黨的人,

不管你有沒有立場好了,

也請記得當初的紅杉軍吧!

當初紅杉軍集結的氣勢也是把日本對台灣的觀光指數嚇到亮紅燈,

當初紅杉軍也是在那裡霸佔了台北車站跟凱道那麼久癱瘓台北市,

當初紅杉軍也是在我們的國慶典禮上閱儀隊間穿梭丟儘台灣的臉.

也許是因為紅杉軍的時候我正在面臨考大學, 沒時間上深藍,

不過我真的不記得在那個時候有人跑出來指責紅杉軍的不是.

我當然不是說比燗很好, 民進黨這次的訴求雖然有表現出來但是方法不對

但是在指責一方不對的同時, 也不要忘記另一方又是曾經如何.

所以,

政治上是沒有敵人的!

政治上是只有利益的!

我們小老百姓還是好好的做好自己的事情吧,

我們學生還是好好讀書看看電影聽聽音樂做做自己喜歡的事情吧!

我們說燗了嘴, 手指筆戰打到抽筋,

有用嗎?

那些政客還是在那裡悠閒泡茶聊天想辦法演戲給我們看!

所以我們可以不要再討論這種被包裝過的政治議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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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政治上是沒有敵人的!

政治上是只有利益的!

我們小老百姓還是好好的做好自己的事情吧,

我們學生還是好好讀書看看電影聽聽音樂做做自己喜歡的事情吧!

我們說燗了嘴, 手指筆戰打到抽筋,

有用嗎?

那些政客還是在那裡悠閒泡茶聊天想辦法演戲給我們看!

所以我們可以不要再討論這種被包裝過的政治議題嗎?

開頭兩句話疑似是情緒性發言,就算真的是大眾觀感,但在討論時這種話邏輯不夠嚴謹,舉證也不足,沒有什麼討論的空間。

至於下半段很明顯地是:「對政治冷感。」

現代是民主公民的社會,人民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除非涉及人身攻擊、誹謗之類的,有問題幹麻不提出來討論,然後不解決問題社會怎麼進步?

當然討論過程極其辛苦,我相信討論到手殘或嘴抽筋並非完全沒有意義的。

受政治包裝是什麼意思?是指涉入政黨鬥爭嗎?

就算是這樣好了,那又如何?只不過利害稍為相似,只需要好好解釋本身所要做的訴求,想辦法以言論等方式跟政治利益劃清界線,我想這不是什麼大問題。

還有,並非所有政客都這麼邪惡。

關心社會議題是現代公民應有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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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問你妳們真的研究過集遊法嘛?

各位知不知道一但修法通過,我可以在馬路上要求推翻中華民國政府。

一但通過各位知道黑社會可以找一票小弟坐在各大店家、公司門口讓你心生恐懼光明正大的恐嚇你嗎?

一但通過修法各位知道就算我準備了一卡車拳頭大小的十頭棍棒上街頭抗議也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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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你有沒有研究過集遊法,但我猜你一定沒有唸過憲法、刑法、以及下面一堆法律:

《國家安全法》(1987.7.15實施 1996.2.5修正)

《集會遊行法》(1988.1.20實施 2002.6.26修正,箝制集會遊行自由的專制惡法)

《人民團體法》(1942.2.10實施 2002.12.11修正,還是留有可以用來迫害結社自由的條款)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999.7.14實施 2006.7.1修正,濫行監聽的合法化)

《刑法》(別忘了統治者還是有內亂罪等罪名可以使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1999.5.21實施 2003.2.6修正,強化排外、種族歧視,強化警察機關權力)

《社會秩序維護法》(1991.6.29,警察隨使可以使用的、對付社運的緊箍咒)

《警察職權行使法》(2003.12.1)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2003.11.14)

《國家情報工作法》(2005.2.5)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2003.8.29,針對公務員的系統性所謂忠誠調查)

《反恐怖行動法草案》(2003.11,以反恐為名的戕害人權惡法)

執行機構:

國家安全會議 - 國家安全局

內政部警政署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當年的「軍統」)、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總政治作戰局

法務部調查局(當年的「中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承接警總若干任務)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憲兵調查組)

行政院反恐行動政策小組會議(2003.1.6)、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籌備中,被人權團體批評為警總再生)

內政及國土安全部(規劃中的政府改造方案,模仿美國九一一事件後建立、用來壓制民權的國土安全部)

--取自 http://blog.roodo.com/torrent/archives/7509783.html 楊偉中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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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問你妳們真的研究過集遊法嘛?

各位知不知道一但修法通過,我可以在馬路上要求推翻中華民國政府。

一但通過各位知道黑社會可以找一票小弟坐在各大店家、公司門口讓你心生恐懼光明正大的恐嚇你嗎?

一但通過修法各位知道就算我準備了一卡車拳頭大小的十頭棍棒上街頭抗議也是合法的嗎?

台灣難道只有集遊法嗎??

刑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法律密度其實是足夠的

ps.就算是現行集遊法許可制,黑社會上街有申請過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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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http://blog.roodo.com/right_of_assembly/archives/2473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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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現行集會遊行採行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因為只有報備,不需許可

但有沒有想過

要是藍綠兩黨同一時間報備於凱達格蘭大道前遊行

當兩黨對上了會怎樣?

秩序只會更亂而已。

所以根本上有些矛盾

有時候也很為難

但是違憲是事實

沒辦法不管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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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問你妳們真的研究過集遊法嘛?

各位知不知道一但修法通過,我可以在馬路上要求推翻中華民國政府。

一但通過各位知道黑社會可以找一票小弟坐在各大店家、公司門口讓你心生恐懼光明正大的恐嚇你嗎?

一但通過修法各位知道就算我準備了一卡車拳頭大小的十頭棍棒上街頭抗議也是合法的嗎?

  咩~誰說採用報備制就等於可以讓民眾和黑社會任意妄為?

  德國集會遊行法自1953年施行起即採行報備制,無須事前得到許可,但在例外情形下,仍可禁止人民集會,這些例外情形包括:(1)攜帶武器之禁止。(2)攜帶防衛性武器及蒙面之禁止,當然也規定了一些概括禁止條款。

  台灣要採取報備制是可行的,可以在條文明確規定禁止與規範事項(例如:禁止攜帶武器、禁止攜帶防衛性武器或針對政治性活動,兩方陣營的距離)而且其禁止與規範事項的構成要件要明確,不可給予政府太大的裁量空間,而且構成要件明確也有預知的效果,民眾可以明白得知那些行為是法律所不許的,同時明確的規定也可以讓民眾回過頭來一一檢視政府的作為是否逾越法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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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改事後報備?

什麼叫事後報備阿 = =

然後你們好像都不知道可以用的法律這麼多:

《國家安全法》(1987.7.15實施 1996.2.5修正)

《集會遊行法》(1988.1.20實施 2002.6.26修正,箝制集會遊行自由的專制惡法)

《人民團體法》(1942.2.10實施 2002.12.11修正,還是留有可以用來迫害結社自由的條款)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999.7.14實施 2006.7.1修正,濫行監聽的合法化)

《刑法》(別忘了統治者還是有內亂罪等罪名可以使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1999.5.21實施 2003.2.6修正,強化排外、種族歧視,強化警察機關權力)

《社會秩序維護法》(1991.6.29,警察隨使可以使用的、對付社運的緊箍咒)

《警察職權行使法》(2003.12.1)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2003.11.14)

《國家情報工作法》(2005.2.5)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2003.8.29,針對公務員的系統性所謂忠誠調查)

《反恐怖行動法草案》(2003.11,以反恐為名的戕害人權惡法)

執行機構:

國家安全會議 - 國家安全局

內政部警政署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當年的「軍統」)、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總政治作戰局

法務部調查局(當年的「中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承接警總若干任務)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憲兵調查組)

行政院反恐行動政策小組會議(2003.1.6)、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籌備中,被人權團體批評為警總再生)

內政及國土安全部(規劃中的政府改造方案,模仿美國九一一事件後建立、用來壓制民權的國土安全部)

--取自 http://blog.roodo.com/torrent/archives/7509783.html 楊偉中的整理

到底基於什麼能夠說廢集遊法就會暴力呢?法學出身的馬英九總統日前也表示,問題不在於報備,問題在於暴力。修集遊法與暴力行徑不能混唯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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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妳們不懂集會遊行法嘛...

請問中華民國法律是否禁止人民身穿黑衣?請問中華民國法律是否禁止人民在店家門口聚集?

絕大部份各位認為有其他法律可以解決得東西,事實上只有集會遊行法可以解決,妳們說不准攜帶防衛性武器,各位有沒有想過我未什麼說石頭?

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裡面就是石頭不在違法範圍內,菜刀棍棒等等還有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一堆的法律可以管,只有石頭是不受相關法令管轄!

另外依法只要放寬就可以馬上上街頭要求中華民國消失,各位是不是想要叛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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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妳們不懂集會遊行法嘛...

請問中華民國法律是否禁止人民身穿黑衣?請問中華民國法律是否禁止人民在店家門口聚集?

絕大部份各位認為有其他法律可以解決得東西,事實上只有集會遊行法可以解決,妳們說不准攜帶防衛性武器,各位有沒有想過我未什麼說石頭?

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裡面就是石頭不在違法範圍內,菜刀棍棒等等還有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一堆的法律可以管,只有石頭是不受相關法令管轄!

另外依法只要放寬就可以馬上上街頭要求中華民國消失,各位是不是想要叛國呢?

  咩~法律是可以依社會目前的狀況與環境而加以修改與增定,並不是死板板的就寫在幾張紙上而已,德國之所以禁止人民參與集會遊行時蒙面,是因為民眾一旦有明顯的危害人身安全之情事,警方將置於難以辨識身份之困境,至於你所說的石頭,別忘了德國的法律還有規定概括性的禁止事項,只要把禁止事項的定義明確規定,用例示方式規定出來,石頭還是會包括在內。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條謂: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難道所謂的槍砲就只有法律文字中的那幾種嗎?難道我們就不能增定法律將石頭包括進去?別拘限在狹小的框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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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咩~法律是可以依社會目前的狀況與環境而加以修改與增定,並不是死板板的就寫在幾張紙上而已,德國之所以禁止人民參與集會遊行時蒙面,是因為民眾一旦有明顯的危害人身安全之情事,警方將置於難以辨識身份之困境,至於你所說的石頭,別忘了德國的法律還有規定概括性的禁止事項,只要把禁止事項的定義明確規定,用例示方式規定出來,石頭還是會包括在內。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條謂: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難道所謂的槍砲就只有法律文字中的那幾種嗎?難道我們就不能增定法律將石頭包括進去?別拘限在狹小的框架中了!

那敢提案立法的人會被罵想太多,被害妄想症.....

請問石頭和其他的刀槍棍棒相比時投是不是最好取得的東西?向鋪人行道的地磚也算是石塊的一種,這東西在過去民進黨暴動的時候是主要武器之一,你根本無法可管,你總不能要求水泥廠或是其他會用到石材的工地不使用石頭吧,運一車石頭還要向各單位申請報備,你這是在變相擾民呢還是變相貪污?

除了石頭之外,水泥呢?前陣子的新聞有人用水泥幫人種罐頭,那麼水泥是不是要管制一下?如果你說水泥和抗爭沒有關係那我只能說你孤陋寡聞。

中華民國最成功的第一起環保抗議成功的案件,李長榮化工案就是依靠水泥成功的...

而警方執法就是必須依靠你所謂法律上那些死條文來做,因為一但超出這個範圍就變成你口中的過度執法,拿這次被人說的沒收國旗還有要求店家關音樂好了,前者是因為國旗會導致民眾聚集引起不必要的暴動所以沒收,後者就是在你所謂可大可小的範圍之內,她們不關聚集民眾越來越多,關了又在那邊打來打去那是關好還是不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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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菜刀沒被管制,而拿來殺人也能構成犯罪,那麼石頭或水泥一樣可以。

沒錯!但是這邊有個問題,我們討論的是集會遊行法....

菜刀可以殺人不否認,主要的還是使用人是不是拿菜刀砍人,向菜刀可以拿來做菜,如果我們把它變成管制用品這個立法就很詭異了!

但是集會遊行就不同了,今天我號招大家拿菜刀來遊行說台灣國獨立(這個議題比較有爭議性),一人一把那麼現場就有個幾千把了,萬一發生衝突醫院可以打電話找醫學院的學生來練習縫合了,以現在的法令來說,警方在此就有比較大的空間可以駁回或是用更強硬的手段進行鎮壓,因為有法源依據我可以更光明正大的調派警力,必要時軍隊上街頭協助也是可以的。

但是修改過了以後呢?要不要報備我家的事等砍完再報備也可以,對於爭議性的內容員警也沒辦法事先禁止,民眾會準備什麼東西我們也不知道,別忘了民主戰車當年可真的是戰車拿來撞警察用的。

也就是我多了一個合法的法源可以讓我聚集在法律範圍之外的武器....

如果要放寬也不是不可以,修改警方鎮壓的法則,基本就是丟一顆石頭就開始武裝鎮壓,武裝鎮壓基本就是橡膠子彈和催淚彈,放寬逮捕的範圍,必要時可以對群眾執行實彈射擊...

有人或許會認為這個很超過?我可以告訴大家一點也不會這只是依照美國的執法方式的基本而已,只是我必須要說以這個方式修改及遊法和放寬警方執法的下場只有大家各自準備屍袋收屍而且要準備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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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敢提案立法的人會被罵想太多,被害妄想症.....

請問石頭和其他的刀槍棍棒相比時投是不是最好取得的東西?向鋪人行道的地磚也算是石塊的一種,這東西在過去民進黨暴動的時候是主要武器之一,你根本無法可管,你總不能要求水泥廠或是其他會用到石材的工地不使用石頭吧,運一車石頭還要向各單位申請報備,你這是在變相擾民呢還是變相貪污?

除了石頭之外,水泥呢?前陣子的新聞有人用水泥幫人種罐頭,那麼水泥是不是要管制一下?如果你說水泥和抗爭沒有關係那我只能說你孤陋寡聞。

中華民國最成功的第一起環保抗議成功的案件,李長榮化工案就是依靠水泥成功的...

而警方執法就是必須依靠你所謂法律上那些死條文來做,因為一但超出這個範圍就變成你口中的過度執法,拿這次被人說的沒收國旗還有要求店家關音樂好了,前者是因為國旗會導致民眾聚集引起不必要的暴動所以沒收,後者就是在你所謂可大可小的範圍之內,她們不關聚集民眾越來越多,關了又在那邊打來打去那是關好還是不關好?

  咩~不是我要說,目前你的作為就是辭窮了,在那邊挑毛病,石頭用完了換水泥。再說,你是怎麼會知道提案立法的人會被罵想太多,被害妄想症?難道你有預知未來的能力,還是說確有事例曾經發生?如果確有事例曾經發生,那麼請你明確地指出來,否則一切都是你個人的斷言。

  ”禁止使用石頭、碎玻璃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之物品與武器”請問本句難道就只有指石頭和碎玻璃嗎?任何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之物品與武器都包括在裡面,再者我甚至還可以定”禁止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等行為”請問這不是就足以包括任何傷害行為之情狀!?

  或者,根本不需增定,直接交由刑法處理於集會遊行中出現任何不法之情狀:

  1.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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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不想這麼偷懶一直貼這段,但這真的滿好用,就再貼出來提醒一次。

《國家安全法》(1987.7.15實施 1996.2.5修正)

《集會遊行法》(1988.1.20實施 2002.6.26修正,箝制集會遊行自由的專制惡法)

《人民團體法》(1942.2.10實施 2002.12.11修正,還是留有可以用來迫害結社自由的條款)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999.7.14實施 2006.7.1修正,濫行監聽的合法化)

《刑法》(別忘了統治者還是有內亂罪等罪名可以使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1999.5.21實施 2003.2.6修正,強化排外、種族歧視,強化警察機關權力)

《社會秩序維護法》(1991.6.29,警察隨使可以使用的、對付社運的緊箍咒)

《警察職權行使法》(2003.12.1)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2003.11.14)

《國家情報工作法》(2005.2.5)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2003.8.29,針對公務員的系統性所謂忠誠調查)

《反恐怖行動法草案》(2003.11,以反恐為名的戕害人權惡法)

執行機構:

國家安全會議 - 國家安全局

內政部警政署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當年的「軍統」)、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總政治作戰局

法務部調查局(當年的「中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承接警總若干任務)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憲兵調查組)

行政院反恐行動政策小組會議(2003.1.6)、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籌備中,被人權團體批評為警總再生)

內政及國土安全部(規劃中的政府改造方案,模仿美國九一一事件後建立、用來壓制民權的國土安全部)

--取自 http://blog.roodo.com/torrent/archives/7509783.html 楊偉中的整理

把世界先進各國的集會遊行制度以及專業法律、律師團體背書的訴求抹黑卻又提不出相應論證,這其實討不到什麼便宜,只會突顯自己的不專業以及對自己言論的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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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咩~不是我要說,目前你的作為就是辭窮了,在那邊挑毛病,石頭用完了換水泥。再說,你是怎麼會知道提案立法的人會被罵想太多,被害妄想症?難道你有預知未來的能力,還是說確有事例曾經發生?如果確有事例曾經發生,那麼請你明確地指出來,否則一切都是你個人的斷言。

  ”禁止使用石頭、碎玻璃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之物品與武器”請問本句難道就只有指石頭和碎玻璃嗎?任何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之物品與武器都包括在裡面,再者我甚至還可以定”禁止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等行為”請問這不是就足以包括任何傷害行為之情狀!?

  或者,根本不需增定,直接交由刑法處理於集會遊行中出現任何不法之情狀:

  1.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關於模型槍的相關條文,依照舊法模型槍屬於管制槍枝之一,後來遭到各界立委撻伐,立委認為管制模型槍枝是很無聊的事情因為不會造成實質傷害,主要是針對有槍枝外型但不具擊發或是及發威力過小的槍械。

民國九十年謝啟大立委發言,認為百分之九十九的模型槍不具有殺傷力應該與以刪除...但是堅持不修改法案的官員認為,百分支七十七的黑道槍械都是由土製手槍製成,而事實上絕大多數玩家使用的槍械都是可以發射鋼珠彈,只是能否持續發射與發射後是否會造成傷害的問題,修正條文中改成能夠發射金屬與子彈,也就是實際上模型槍還是在管制範圍只是換個方向管制,所以還是被罵的臭頭...

你所使用的條文有一個大前提,就是傷害事實成立,這個問題就和美軍的接戰規則一樣,必須等到手持步槍身掛自殺炸彈的恐怖份子高喊阿拉萬歲炸死美軍之後才能還擊,對於事實與人命的傷亡沒有幫助....

請問你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槍械並不是壞的東西主要還是使用者,那麼你是要警察眼睜睜等我拿槍把你殺害在逮捕我,還是在我攻擊你之前就先逮捕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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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不想這麼偷懶一直貼這段,但這真的滿好用,就再貼出來提醒一次。

把世界先進各國的集會遊行制度以及專業法律、律師團體背書的訴求抹黑卻又提不出相應論證,這其實討不到什麼便宜,只會突顯自己的不專業以及對自己言論的不負責任。

一個老美跟我講的笑話看看就好,一個員警要如何快速升職,首先期待一場抗議遊行的活動,接著等待民眾向警方投擲石塊或是其他物品,然後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鎮壓群眾,一切過程必須一兩個小時內完成,然後就等著升官,如果超過這段時間就等著因為民眾質疑無法快速鎮壓暴動而下臺.....

你口中所謂的先進國家都是依靠血腥鎮壓起來的,如果你希望肯特大學事件再發生的話請寄需請求政府依照先進國家制定法律和修訂相關員警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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