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社協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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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社團事務協商大會組織法

第一條 (本法之目的)

為實現班聯會組織章程所訂定之班聯會宗旨,故制定本法以發揚校園民主精神、促進師生溝通並加強社團之聯繫。

第二條 (成立社協會之法源)

社團事務協商大會依班聯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立之,為一獨立性質之協調組織。

「社團事務協商大會」以下簡稱社協會。

第三條 (社協會之宗旨)

社協會以加強社團之聯繫、建立溝通平臺並反映社團意見為宗旨。

第四條 (社協委員之產生及其職權)

社協會之委員,每社團推派代表一人擔任之。

社協會之委員以下稱社協委員。

社協委員有在社協會之會議上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罷免之權。

第五條 (會議之召開)

社協會應於班代大會召開第一次例行會議後一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常務會議。

社協會每月召開常務會議;有需要時得經班代大會決議或五位以上社協委員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社協會會議須有社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六條 (社協會之幹部)

社協會下設召集人一人及執行委員十一人。

召集人由班聯會主席兼任。

執行委員於每學期第一次常務會議中,由社協委員互選產生。

社協會會議得經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罷免執行委員,並即補選之。

第七條 (社協會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由執行委員組成之;以下簡稱執委會。

執委會每週召開會議,對社團相關事務為協商討論決議;執委會以過半人數出席為有效會議。

執委會之決議,以執行委員總數過半之同意議決之;若有無法決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執行委員有異議者,應交付社協會會議議決之。

執委會應於執委會之決議發布前五天,告知全體社協委員決議之內容。

第八條 (幹部之職權)

召集人負責依執委會之決議,排定議程、召開並主持社協會與執委會之會議;召集人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班代大會議長代理之。

召集人應負責社協會與執委會之文書與記錄事務。

執委會負責執行社協會之決議與對外傳達社協會之意見。

第九條 (社協會與班代大會之關係)

班代大會應將與社團有關之議案交付社協會協商審查。

社協會得針對議案需求,推派代表列席班代大會以傳達社協會之意見。

班代大會得針對議案需求,推派代表列席社協會之會議並傳達班代大會之意見。

第十條 (社協會之決議)

社協會之事務須經社協會或執委會會議之決議,以社協會之名義發布之。

社協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社協會會議得以決議否決或修正執委會之決議。

第十一條 (決議之限制)

社協會之決議與班聯會法令或班代大會之決議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評議委員會審查之。

第十二條 (社協會之任務)

社團資源之分配制度與社團之自治辦法經社協會擬定後,交付班代大會核備,並提報學務處。

第十三條 (會議程序之準用)

本法未規定之會議與權限,準用班代大會之規則。

第十四條 (本法之施行)

本法由班代大會三讀通過,提請學務處備查後公布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起草人:陳成曄、陳奐宇

提案人:鍾靈

附署人:邱晧

行政委員會:

學務處簽章: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星期二

班代大會三讀通過

(今日下午17點28分由 班聯會主席 公告於建中網頁公告欄 )

http://web.ck.tp.edu.tw/ann/show.php?mytid=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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