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gjlsfh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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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發表由 adgjlsfhk123

  1.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http://blog.roodo.com/right_of_assembly/archives/2473112.html

  2. 一大堆基測考不到70分竟然還能去讀高中,看了差點昏倒,那些人如果在15年前國中畢業,早就去報高職或找工作了。大學本來就是偏向學術方面的,簡單來說就是要會讀書,那些連國中課程都讀成這樣的人,怎麼應付的了高中課程呢?敝人之前還看到某報的記者發表的意見令人噴飯,竟然說那些極低分上大學的學生的興趣可能不在課業上,所以叫大學為他們培養些專長,例如烹飪、紡織......,這些明明就是高職要做的事,學生早該有這個決定,竟然還要大學做這些工作,如果這些大學照做,那讀高職不就沒意義了

    七十分能去讀高中?有這種高中麼?

    有的話也不是公立的...

    然後就是十五年前和現在不能比.....

    大學中有科技大學,就不是以讀書為主...

    照妳最後的邏輯,那大學是拿來教課業的..那麼讀高中不就也沒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