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發表由 珈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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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艦沉沒 韓研判3可能 自爆可能性最大
在朝鮮半島周邊黃海白翎島西南方海域執行警戒任務的南韓海軍哨戒艦「天安艦」,疑似被擊沉事件,有三種可能性,內部因素可能是船體爆炸或船隻觸及海底暗礁而漏油,導致船體的爆炸,外在因素不能排除是北韓的軍事挑釁。
(王長偉 首爾報導)
據南韓軍方專家分析此次南韓軍艦的沉沒事件,有幾種可能性:其一是船體內部爆炸,此種情況是指軍艦內的彈藥突然引起爆炸;其二可能是軍艦內部的引擎過熱或船隻觸及海底暗礁而漏油,導致船體的爆炸;其三、不能排除北韓進行武力挑釁的可能性,例如、北韓的「半潛艇」偷襲之後趁黑夜逃逸。
到二十七日凌晨三點三十分,南韓軍方仍然在分析軍艦沉沒的原因,不過,南韓聯合參謀本部認為:在現狀態,難以對軍艦的沉沒下定論,而政府有關當局仍然在小心翼翼的分析原因中。而青瓦台總統府也抱持極慎重的態度,分析研判原因中。
不過,有軍事專家表示:如果派遣潛水專家,潛入海底查看軍艦的破洞之處,不難查出沉船的原因。
另有專家以當地居民在深夜、突然聽到強大的爆炸聲來大膽的分析認為:船體內部發生爆炸的可能性更有說服力。
南韓總統李明博為了查明原因,決定於27日上午七點三十分,再次舉行安保相關部門長官會議,瞭解情況。
南韓媒體今天凌晨報導,軍方有關人士表示,南韓海軍「天安艦」的104名船員中,目前已救出五十八多人,尚有四十六人,在事故發生時落入水中,所以,軍方和海警又出動三艘警備挺前往救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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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要串聯大家在某天的放學先在校門集合然後一起衝出去嗎XDDD??
犬超出現了xd
要不要由犬超人帶領大家拯救中女: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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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發起嗎?
關於運動服的討論已經那麼久了
相信大家也都知道曾經有學姐努力的爭取
甚至面見校長
依然不了了之的事情
或許我們也可以辦個活動告訴學校我們認為不合理的規定了
記得曾經有人說過集體穿短袖運動服進校門是吧(笑
我也這麼想過ㄟ 不過一大票人一起進去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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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版主可以考慮把脫褲兩字刪掉...
畢竟重點不是在〝脫褲〞身上嘛=ˇ=
嗯嗯 模糊焦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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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運動服的問題也吵很久了,
學校給的回應千篇一律,雖然他們的論點我完全找不到合理的地方。
是需要努力,但是是大家的努力,還有團結。
很訝異南女的這次行動是由高三發起的,
因為講難聽一點,高三生都快畢業了,再忍也不過幾個月,
真要說的話,其實都已經快跟我們無關了。
就跟之前團膳一樣,
學姊們一直反應意見,但是在我看來,學妹們似乎對於學姊的做法感到不以為然或是不明所以。
另外,看到了這次班聯正副主席的政見發表單,
每個候選人都說要爭取短袖運動服進出校園,以及洋洋灑灑的一堆政見,
但大家都懂一堆都做不到,也或許那就是為什麼投票率會如此低落的原因,
那一張單子上面的政見看得我們都不禁諷刺連連,
或許我不明白班聯的運作,但是如果只是尸位素餐占著主席副主席的位置,
然後面試時用閃亮亮的頭銜吸引教授的青睞,那也是虛假的。
(引自同學
但是我很期待學妹有一番作為,真正的有魄力的作為,
而需要支持時,我相信高三學姊是不會吝嗇的。
是呀!!
二三年級不會因為選班聯正副主席而熱血了
話說今天我投票是眼睛閉著蓋章的...
差點變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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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大家都知道要做什麼耶XDD
掀起全國風潮這樣<誤>
不覺得跟我們學校最近的情形有點像嗎?要不要改天也來脫褲之類的XDD<大誤>
我也是這麼想ㄟ
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217003 來看看吧:E
台中一中全體學生裸奔抗議(非常誤好啦,回歸正題,
我覺得目前一中並不到要發起這種抗議活動的程度,
中午看到新聞時,我就有問過一些同學,
他們一致表示一中還不到那種地步。
不過,這的確是一個思考方向,
是否現行的規定是合宜的。
沒錯!!我贊成 而不是無理取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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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吧(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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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南女該行動足以表達學生的意見
也的確讓師長們大吃一驚及引起社會輿論譁然
若學校能順水推舟 決定解禁
結局就是皆大歡喜
但是怕就怕在學校反而變本加厲 報復在學生身上...
是呀!!
希望明天南女中可以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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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女和北一也一起來響應這活動吧
一起爭取自己的權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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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看全民最大黨...
真的引用了南女的抗議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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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南女中的新聞
我覺得她們勇氣可嘉
以下是我對這個新聞的評論還有關於台中女中的一些事情
http://www.wretch.cc/blog/s40277/33658314
我覺得大家應該把自己的訴求大聲喊出來讓學校知道
個人認為在南女中抗議後的最近短期間內訴求最容易成功
大家認為呢??
來發表自己的感想吧(H)
PS純粹發表意見 如要策劃一系列的抗議活動 請慎思!! 畢竟需要有廣大的人脈才辦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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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老師說:第八節課不能上正課,這是法律規定。
上輔導課算正課嗎= ='
不過是要讓一些老師課程進度不會那麼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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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未經站長同意,禁止以深藍名義籌辦任何形式聚會,初犯依處罰條例第三條處分,累犯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這條規定只是要防範有人傷及深藍的形象吧: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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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考的大烏龍
在 綠野迷蹤-台中女中
發表於
其實第一個證明題我會寫
只是花時間在那上面不划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