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炮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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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砲友 提供找砲友的途徑不犯法好嘛= =

你要不要列出來我看看

16歲以上 雙方自願都可以性交

性行為完全不涉及金錢交易

犯什麼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滿16自願發生性行為

刑法不會管

民法你還是會被告

至於找砲友

你自己看吧

條文都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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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樓上認真了

有的人對法律條文的認知大概就只來自於聽同學說聽朋友說吧

顯見台灣法律教育的失敗

補充你一點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這個論壇上未滿十八歲的人不用我說大家也都知道不在少數

你提供尋找炮友的手段方法就是構成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也就是"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這一項

依據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還有同法第六十七條: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也就是說不是罰完錢就沒事了

如果你還有涉及到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散佈猥褻物品罪的話

罰完了錢以後還是要把再送去關

所以刑法也會管

不只民法

企圖以身試法的人自己斟酌一下有沒有那個時間跑法院

有沒有那個金錢請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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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要砲友那種東西

你還是爭氣一點交個女朋友不是簡單方便嗎

講的像女友多好交一樣= =|||

不過,沒有感情的幼苗,

找個人做愛,和自己DIY有什麼不一樣,

只是一個人和兩個人的差別?

空虛依然存在......

簡單來說16歲以下是非告訴乃論罪

16歲以上是告訴乃論罪...

所以大家自己小心防範加油= =""

現在十六歲以下愛愛的人其實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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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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