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甚麼樣的程度才叫做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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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懂為什麼條文都貼出來了還可以有一堆問題

= =

附帶一問 有關於基督徒

我朋友是個基督徒 他屢次跟他同教會的女友口交以及肛交

請問他有違反"禁止婚前性行為"的教義嘛= ="??

因為每次問他都不正面回應

這就是想遵守的就遵守 不遵守的就找一些藉口嘛??

好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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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我是不懂為什麼條文都貼出來了還可以有一堆問題

= =

附帶一問 有關於基督徒

我朋友是個基督徒 他屢次跟他同教會的女友口交以及肛交

請問他有違反"禁止婚前性行為"的教義嘛= ="??

因為每次問他都不正面回應

這就是想遵守的就遵守 不遵守的就找一些藉口嘛??

好奇一下

我想大家只是發表自己能接受的程度吧

畢竟規定歸規定

實務上還是要看雙方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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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可能查錯法條囉

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總則的第十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是為了避免護士幫別人量缸溫被告...

照刑法上的說法 性交是違法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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