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英系国家独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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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財產來源國家 多為大英國協成員 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都訂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英國立法例認為公務員有犯罪行為於發現不明財產如無法舉證正當來源視為犯罪所得新加坡的「防制貪污法」第廿四條與英國接近。

馬來西亞「反貪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除非公務員能舉出反證否則來源不明所得推定為貪污所得馬來西亞的條文與英國和新加坡類似都是採取舉證責任轉換給被告的方式亦即公務員涉嫌貪污自己必須證明金錢來源否則視為收受賄賂。

香港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最為嚴格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規定現任或退休公務員如生活水準高於薪俸或擁有不相稱財產只要無法合理解釋就算犯罪。

有趣的是上述設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國家或地區幾乎都曾是英國殖民地美國或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未有類似法條。

記者項程鎮

以上来源自由时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ug/20/today-p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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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这位记者的调查有缺失中国大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这条《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呀准确的说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陆的很多贪官都被这条法律制裁的:D

按理说台湾的法制应该比大陆完善为什么这条法律迟迟没有通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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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財產來源國家 多為大英國協成員 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都訂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英國立法例認為公務員有犯罪行為於發現不明財產如無法舉證正當來源視為犯罪所得新加坡的「防制貪污法」第廿四條與英國接近。

馬來西亞「反貪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除非公務員能舉出反證否則來源不明所得推定為貪污所得馬來西亞的條文與英國和新加坡類似都是採取舉證責任轉換給被告的方式亦即公務員涉嫌貪污自己必須證明金錢來源否則視為收受賄賂。

香港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最為嚴格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規定現任或退休公務員如生活水準高於薪俸或擁有不相稱財產只要無法合理解釋就算犯罪。

有趣的是上述設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國家或地區幾乎都曾是英國殖民地美國或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未有類似法條。

記者項程鎮

以上来源自由时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ug/20/today-p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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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这位记者的调查有缺失中国大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这条《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呀准确的说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陆的很多贪官都被这条法律制裁的:D

按理说台湾的法制应该比大陆完善为什么这条法律迟迟没有通过呢???

人性自私

國民黨一直掌握立法院

包括民進黨執政時期現在則是超過多數

要給他通過很容易的

實在是國民黨本身不當財產來源的公務員很多

不敢給他通過。

現在陳水扁國外存款這麼多人人喊打

其實是通過的好機會

不過國民黨投鼠忌器大概過不了

或是改得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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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民主走到現在這樣,實在是令人寒心的。就算國民黨沒有四分之三,民進黨佔絕對多數,所謂的「陽光法案」就能過得了嗎?

  我其實很嚮往 國父的人民四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選罷二權已經確實做到了(只是人民選舉的素質與心態還要再加強就是了),但是創複二權呢?立法院不給通,由人民來通,這樣子不是很好嗎?

  但是,立法院新會期就要開始了,迫於輿論壓力,陽光法案我認為應該是會過的。不過會不會在立法委員的操作下,變成「陳水扁條款」,這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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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months later...
  • 2 months later...

美國及英國雖然都是海洋法系, 但是對人身自由及社會正義之間的界線, 有不同的見解. 再者. 二者的司法/立法體系也很不同. 不過, 有疑問的應該是英國本身是否有無法交待巨額財產增加就視為貪污的法條? 如果宗主國自己沒有, 為什麼只有前殖民地有呢?

強制所有公務人員及其家人說明其財來源以防制貪污. 要求所有公務人員及其家人對任何財產增加負舉證責任其合法, 否則就加以刑罰, 這點是國家立法對在公法上對特定人士的自由權作限制. 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是否非要這樣子否則不能貪污? 這是立法者及司法人員都應該要慎重思考的問題. 各國國情不同. 社會思考的結論也會相異.

法律是雙面刃. 有得有失. 沒有什麼法律是真的只有光明面的"陽光法". 在思考法律問題時, 需要冷靜中立來面對問題.

至於中國. 中國的問題是在法治及執法. 而不是法條本身. 去看看共和國憲法, 再去想想這個國家為什麼會是現在這個樣子的原因?

只舉一個例子:

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遊行, 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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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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