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大ˋ家好~我回來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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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 這位 怎麼又出現..

請看之前的文章

嗯……3個小時候有月偏食,全台可見

天文異像疑似造成某人發作所至……

我是成功男人背後的女人~~~~~~~~

背後靈嗎?

現在時間…農曆7月17日子時……

鬼月也不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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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阿罵勒!

早上被吵醒我現在頭很痛

一開電腦就發現有腦殘又出現

阿是怎樣

反串很大喔!

反串歸反串

版標也打錯

腦殘就是腦殘

華江有你這種學生~難怪升學率差

就不要來PTT華江版玩!

我看你發文一次就劣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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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怎麼這樣????

所以這才是我覺得可怕的地方:明明過那麼久了,還保留那個簡訊,而且選擇現在又發文

感覺就像是跟蹤狂一樣!

這個是我之前沒上線,,,,

最近才上剛好看到學長傳給我的剌,,,

只是沒想到以經過了這模久了 = ="

希望學長能慨到這篇文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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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陳大大

網頁我打不開....

可是....

你打的話很好笑XD

罵人最高境界:不帶髒字

(H)

大家怎麼這樣????

這個是我之前沒上線,,,,

最近才上剛好看到學長傳給我的剌,,,

只是沒想到以經過了這模久了 = ="

希望學長能慨到這篇文捏,,,

他已經看到了

而且……我跟他對話…

相信妳之前還有其他動作吧!

所以我才覺得噁心

前幾分鐘我才跟他通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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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

===========================================================

六、請各位華江人多多發表新主題共同討論之

但請勿發表與華江無關的主題(將刪除)

七、嚴禁討論個人問題

違者一併刪除(閒聊區除外)

十一、嚴禁性燒擾

包括告白、亂加即時]騷擾、電話騷擾

===========================================================

學妹,妳同時違反這些板規

還有,第十一條

也是因為妳,還有另外一個變態學長所設立的

同時,電話騷擾已構成事實,已經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將判斷對方所為係屬民事侵權或是刑事犯罪,或是行政違序分別依法處理

2.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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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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