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龜龜~ 10 發表於 June 28,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8, 2008 我受議長委託,代PO他的文章(H)62屆下班代大會議長的簡短聲明:1. 建中人刊物在組長、班聯會行政部門主席、班代大會議長的考慮下認為不適合發放,因此決定交由班代大會討論處理,後來班代大會因擱置動議延後處理,卻在會中有人提數額問題(人數不足)因此散會,所以最後交由組長決定改請廠商刪除兩篇不合宜之文章,以黑白版本發放,過程中有考量到諸多層面,在我認知底下此乃最好的解決方法p.s. 本人非常推崇”恨情歌”的言論 希望大家對建中人議題有興趣可以閱讀一下他的文章p.s. 1 無故不來開會或提早離席的班代,是你們主動放棄討論建中人事件的權利,請各位建中同學有任何問題請去問你們的班代,最後把決定權交回給學生活動組,也是因為班代出席的人太少,造成流會所致!p.s.2 有人提到,深感不滿因而將建中人盡數回收,建中人就是介紹班聯會給建中人認識的,都還沒看為什麼要全部回收呢?令我感到相當浪費和可惜2. 班聯會預算都是一筆筆用在刀口上的預算(便當除外),不像Edmund0610說的花錢如留水,班代們不關心是事實,但是依舊有班代在審那些預算的,關於便當部分,我是依前幾屆班代大會之習慣,繼續發放便當,但是我也誠摯希望下一屆議長能不發放便當,改用不出席班代大會與以處分的方式刺激出席率3. 投票的問題建中人對學生自治組織的漠視已經是長久以來的事情了,包括班代素質低落,投票率低迷,希望大家在深藍批評和檢討的同時,問問自己你為學生自治做做了什麼,如果沒有,沒關係,從下一刻多關心一些班聯會的事務,譬如:參與班代大會(可以旁聽或代開)、加入行政部門,參與政見發表會或校務座談會關於一些對於班代大會高層的指教或影射,不予以一一回應,只希望學生自治組織能更好 By 卸任的62屆下議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郭屁 10 發表於 June 28,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8, 2008 學長不好意思,以上恕刪3. 投票的問題建中人對學生自治組織的漠視已經是長久以來的事情了,包括班代素質低落,投票率低迷,希望大家在深藍批評和檢討的同時,問問自己你為學生自治做做了什麼,如果沒有,沒關係,從下一刻多關心一些班聯會的事務,譬如:參與班代大會(可以旁聽或代開)、加入行政部門,參與政見發表會或校務座談會關於一些對於班代大會高層的指教或影射,不予以一一回應,只希望學生自治組織能更好 By 卸任的62屆下議長很棒的的一篇文章啊,文中提到許多真正重要的問題,有關班代的部份其實我覺得有必要利用新生訓練的時間,由議長或者行政部門主席出來宣導一下班代的職責,要不然初進紅樓的時候會覺得班代就是要負責搞好聯誼的,似乎不少人對班代的印象都僅僅於此;如果對班代這職位的根本認知上就有問題,也就很難去期待班代可以盡到責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我受議長委託,代PO他的文章(H)62屆下班代大會議長的簡短聲明:1. 建中人刊物在組長、班聯會行政部門主席、班代大會議長的考慮下認為不適合發放,因此決定交由班代大會討論處理,後來班代大會因擱置動議延後處理,卻在會中有人提數額問題(人數不足)因此散會,所以最後交由組長決定改請廠商刪除兩篇不合宜之文章,以黑白版本發放,過程中有考量到諸多層面,在我認知底下此乃最好的解決方法p.s. 本人非常推崇”恨情歌”的言論 希望大家對建中人議題有興趣可以閱讀一下他的文章p.s. 1 無故不來開會或提早離席的班代,是你們主動放棄討論建中人事件的權利,請各位建中同學有任何問題請去問你們的班代,最後把決定權交回給學生活動組,也是因為班代出席的人太少,造成流會所致!p.s.2 有人提到,深感不滿因而將建中人盡數回收,建中人就是介紹班聯會給建中人認識的,都還沒看為什麼要全部回收呢?令我感到相當浪費和可惜2. 班聯會預算都是一筆筆用在刀口上的預算(便當除外),不像Edmund0610說的花錢如留水,班代們不關心是事實,但是依舊有班代在審那些預算的,關於便當部分,我是依前幾屆班代大會之習慣,繼續發放便當,但是我也誠摯希望下一屆議長能不發放便當,改用不出席班代大會與以處分的方式刺激出席率3. 投票的問題建中人對學生自治組織的漠視已經是長久以來的事情了,包括班代素質低落,投票率低迷,希望大家在深藍批評和檢討的同時,問問自己你為學生自治做做了什麼,如果沒有,沒關係,從下一刻多關心一些班聯會的事務,譬如:參與班代大會(可以旁聽或代開)、加入行政部門,參與政見發表會或校務座談會關於一些對於班代大會高層的指教或影射,不予以一一回應,只希望學生自治組織能更好 By 卸任的62屆下議長本屆班代大會都立法規定必須發放便當給班代,你要下一屆議長怎麼不發便當。你們自己造成的麻煩,要以後學弟怎麼處理。本屆通過的班代大會誤餐費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班代、列席人、紀錄委員、評議委員皆有領取乙個便當的權利,你在那邊"誠摯希望下一屆議長能不發放便當",根本不切實際。以往便當預算是沒有法源的,現在你們剛把法律訂出來,就高喊著希望下屆議長違法濫權是怎麼樣???楊杰前議長將便當常態化,這屆班代大會則是將便當法制化,就看學生們怎麼看待你們班代大會這一種作為吧。不是花錢如流水嗎???每屆便當預算高達六萬元,佔班聯會費快六分之一。班聯會行政部門私下多訂校慶紀念品在校慶園遊會當天販賣,結果造成將近三萬元的虧損,卻要班代大會花學生的錢埋單,而班代大會還大大方方的將錢送給行政部門為他們處理虧損。這不叫花錢如流水,不然叫什麼?為何班聯會不依會務資訊管理條例,公佈所有的班聯會預算書給學生們看呢???花錢是不是花在刀口上,等預算書和會議紀錄公佈之後,交給學生們評斷吧,這種事情不是少數人說的算,話說班聯會連本期的總預算案都沒公佈呢!會務資訊管理條例:第 5 條 下列會務資訊,應主動公開: 一、班聯會之組織章程、法律、辦法、命令與針對前列有爭議部份作成之決議與解釋。 二、預算與決算書。 三、行政部門之施政計畫、會務機構之研究結果與各項報告。 四、會務機構之組織、職掌、聯絡方式及機構網站位置。 五、與合作廠商之書面合約內容。 六、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主動公開者。 七、會議紀錄施政計畫包含行政部門對施行政策所提出之計畫,以及其舉辦各項活動之企劃案等。各會務機構應依第一項之規定,主動提供會務資訊並公開之。至於建中人事件的部份我的看法與議長相似,恨情歌同學的評論的確不錯,也大力推薦有興趣的人,可以研讀一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很棒的的一篇文章啊,文中提到許多真正重要的問題,有關班代的部份其實我覺得有必要利用新生訓練的時間,由議長或者行政部門主席出來宣導一下班代的職責,要不然初進紅樓的時候會覺得班代就是要負責搞好聯誼的,似乎不少人對班代的印象都僅僅於此;如果對班代這職位的根本認知上就有問題,也就很難去期待班代可以盡到責任。唉!但不管議長如何苦口婆心,當學弟們身邊的學長都說班代是用來聯誼的時候,學弟們又怎麼會理會班聯會高層的官式說法呢?我自己剛進建中時,學長們也是這麼說的啊!班代,是用來聯誼的。我心裡是已經有個構想以處理這個宣導的問題,我應該會試著利用班聯會中少數任期不以學期作單位的機構,嘗試看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igletchu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本屆班代大會都立法規定必須發放便當給班代,你要下一屆議長怎麼不發便當。.......以往便當預算是沒有法源的,現在你們剛把法律訂出來,就高喊著希望下屆議長違法濫權是怎麼樣???[恕刪]Edmund0610 先別生氣本文主旨的意思應該解讀為卸任議長期許下一屆班代大會可以盡速立法修正有關發放便當的部份。這是一種言論自由。一種呼籲、一種期許。況且從足下的言談之中想必您對議長的權限也十分了解議長是會議的主席,並沒有直接的裁量權,更沒有推翻決議的權力所以在下所引用的第一句話中,您就對議長過於苛求了今天這個辦法通過與否也不是議長所能決定的事辦法通過 不等於 議長贊同這個法案於是乎他呼籲大家可以改進他以他的言論自由發出不平之聲準確的說,今天 Edmund0610 你指涉的即是62屆下全體班代而非針對議長。不知我是否誤解 Edmund0610 之本意?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igletchu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我心裡是已經有個構想以處理這個宣導的問題,我應該會試著利用班聯會中少數任期不以學期作單位的機構,嘗試看看。足下是指評議委員會吧!個人覺得若你以個人身分宣導那是你的自由但若以評委會的身分為之則不適宜其一,超出權限。評委會是解釋及審查法律的組織,宣導非屬職權範圍。其二,不具政治學上的代表性。行政權由全體會由普選產生立法權則為每班一位評議委員會則為行政部門提名,班代大會同意以白話來說,理論上選舉人「直接」有權利選出的最具代表性。有有看過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大法官跳出來為政府甚或自己宣傳的嗎?其三,利益身分不宜評議委員會應為在行政及立法之外獨立行使質權之機構今天若以主委的身分,為行政部門、班代大會宣傳則有瓜田李下之嫌。以上,個人淺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龜龜~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我剛好是誤餐費管理辦法的起草人,我想說幾句我的初衷。我個人也十分同意議長在這篇聲明提到的看法,如果可以,我也希望下屆班代大會能不發便當,那就不用這份辦法了!不知道是辦法的哪一條有提到"必須發放便當給班代",以下附辦法全文。當初我在起草這份辦法之時,並沒有寫到這點,因為我自己也強烈希望能不發便當,但考量在當今環境有其困難性,所以才起早這份辦法,希望能循序漸進的改變。我本人在這學期的會期,也從未吃下一口班代大會所提供的便當,所以如果認為我起草這份辦法是為了能保證我自己和一些只想吃便當的班代,那你大概誤會了。順道一提,我在建中人的那篇文章,應該有寫了些關於這件事情的原委。以下附辦法全文,誠摯希望大家可以指正,以下。<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代大會誤餐費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解決長久以來,便當不當拿取之陋習,特定此辦法規範之。第二條:便當經費屬誤餐費性質,故拿取便當者必須親自簽到並參與當次會議。第三條:每次便當每人領取限領乙個。第四條:超過十二點四十分之後將不提供便當。第五條:便當發放人須具備議長、副議長、議長秘書其一身分,每次由一人在單一地點發放,財務委員得監督便當搬運及發放之過程。第六條:便當不得於十二點五十分之前攜帶出場,經勸導無效者,議長得取消其一次領便當之權利。第七條:每次便當價格須符合預算書中便當單價,數量由議長決定之。第八條:食用完畢之餐盒須自行攜出處理或在議場進行垃圾分類,如被議長、副議長、議長秘書發現不當丟棄二次,取消其一次領便當之權利。第九條:便當領取人須具備班代、議長秘書、評議委員、紀錄委員、列席人其一身分。第十條:會後剩餘便當由議長秘書處理,惟不得販售之。第十一條:本辦法之修改與廢除,須經班代大會全體班代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日實施。說明:便當實屬誤餐費性質,以補償班代犧牲午餐時間來開會的損失。而班代大會時常發生領取便當數大於出席班代數的情況,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稍晚來的班代沒有東西吃的窘境,更嚴重損害班代大會的名聲,同時也造成班聯學生會費的無故損失。至今仍然沒有任何有關誤餐費的規定,因此希望藉以此辦法杜絕歪風,表現班代大會的自清,使班代大會風氣與名聲為之提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我剛好是誤餐費管理辦法的起草人,我想說幾句我的初衷。我個人也十分同意議長在這篇聲明提到的看法,如果可以,我也希望下屆班代大會能不發便當,那就不用這份辦法了!不知道是辦法的哪一條有提到"必須發放便當給班代",以下附辦法全文。當初我在起草這份辦法之時,並沒有寫到這點,因為我自己也強烈希望能不發便當,但考量在當今環境有其困難性,所以才起早這份辦法,希望能循序漸進的改變。我本人在這學期的會期,也從未吃下一口班代大會所提供的便當,所以如果認為我起草這份辦法是為了能保證我自己和一些只想吃便當的班代,那你大概誤會了。順道一提,我在建中人的那篇文章,應該有寫了些關於這件事情的原委。以下附辦法全文,誠摯希望大家可以指正,以下。<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代大會誤餐費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解決長久以來,便當不當拿取之陋習,特定此辦法規範之。第二條:便當經費屬誤餐費性質,故拿取便當者必須親自簽到並參與當次會議。第三條:每次便當每人領取限領乙個。第四條:超過十二點四十分之後將不提供便當。第五條:便當發放人須具備議長、副議長、議長秘書其一身分,每次由一人在單一地點發放,財務委員得監督便當搬運及發放之過程。第六條:便當不得於十二點五十分之前攜帶出場,經勸導無效者,議長得取消其一次領便當之權利。第七條:每次便當價格須符合預算書中便當單價,數量由議長決定之。第八條:食用完畢之餐盒須自行攜出處理或在議場進行垃圾分類,如被議長、副議長、議長秘書發現不當丟棄二次,取消其一次領便當之權利。第九條:便當領取人須具備班代、議長秘書、評議委員、紀錄委員、列席人其一身分。第十條:會後剩餘便當由議長秘書處理,惟不得販售之。第十一條:本辦法之修改與廢除,須經班代大會全體班代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日實施。說明:便當實屬誤餐費性質,以補償班代犧牲午餐時間來開會的損失。而班代大會時常發生領取便當數大於出席班代數的情況,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稍晚來的班代沒有東西吃的窘境,更嚴重損害班代大會的名聲,同時也造成班聯學生會費的無故損失。至今仍然沒有任何有關誤餐費的規定,因此希望藉以此辦法杜絕歪風,表現班代大會的自清,使班代大會風氣與名聲為之提升。第三條加第九條,不就是了。要不然你打算怎麼讓他們限領乙個便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足下是指評議委員會吧!個人覺得若你以個人身分宣導那是你的自由但若以評委會的身分為之則不適宜其一,超出權限。評委會是解釋及審查法律的組織,宣導非屬職權範圍。其二,不具政治學上的代表性。行政權由全體會由普選產生立法權則為每班一位評議委員會則為行政部門提名,班代大會同意以白話來說,理論上選舉人「直接」有權利選出的最具代表性。有有看過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大法官跳出來為政府甚或自己宣傳的嗎?其三,利益身分不宜評議委員會應為在行政及立法之外獨立行使質權之機構今天若以主委的身分,為行政部門、班代大會宣傳則有瓜田李下之嫌。以上,個人淺見。如果我開會解釋學生班會組織總則呢???而且我原本並不想用評議委員會,你猜錯了。那是替代方案,本來是想借用建中人,但看來是有困難了。[恕刪]陳主委先別生氣本文主旨的意思應該解讀為卸任議長期許下一屆班代大會可以盡速立法修正有關發放便當的部份。這是一種言論自由。一種呼籲、一種期許。問題是從字面上看不出來啊!!!文章上不是說,"我也誠摯希望下一屆議長能不發放便當"還是說我解讀錯誤。況且從足下的言談之中想必您對議長的權限也十分了解議長是會議的主席,並沒有直接的裁量權,更沒有推翻決議的權力所以在下所引用的第一句話中,您就對議長過於苛求了今天這個辦法通過與否也不是議長所能決定的事辦法通過 不等於 議長贊同這個法案於是乎他呼籲大家可以改進他以他的言論自由發出不平之聲準確的說,今天陳成燁主委你指涉的即是62屆下全體班代而非針對議長。不知我是否誤解陳主委之本意?唉!!!要不然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龜龜~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第三條加第九條,不就是了。要不然你打算怎麼讓他們限領乙個便當。關於第三條和第九條,我認為,如果沒有便當發放,就沒有領取的問題。我並沒有寫說"班代大會必須提供出席班代便當",我認為沒有問題。再次強調,我強烈希望下屆會期,這張辦法我自己起草的辦法能形如廢紙,只要能不發便當。(H)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關於第三條和第九條,我認為,如果沒有便當發放,就沒有領取的問題。我並沒有寫說"班代大會必須提供出席班代便當",我認為沒有問題。再次強調,我強烈希望下屆會期,這張辦法我自己起草的辦法能形如廢紙,只要能不發便當。(H)那我請問你,如果有班代憑著這兩條法條,要求向議長領取便當時,議長要怎麼辦。法條上說限領乙個,那他總可以領一個吧。唉!!!你們如果早就和我有同樣的想法,為何不攜手一起將誤餐費廢掉呢?為什麼一定要去弄一份問題百出的辦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龜龜~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那我請問你,如果有班代憑著這兩條法條,要求向議長領取便當時,議長要怎麼辦。法條上說限領乙個,那他總可以領一個吧。如果當全部班代都不發放便當之時,我倒好奇他要如何厚顏地向議長開口,我對我寫的法條解釋在上面就打過了。至於評議委員會之後要如何解釋,那我不是我的能力範圍,我只能說出我自己的理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igletchu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這個法案的初衷非常好!!起草人對學生自治組織的熱忱與熱心都是非常令人敬佩的。先補一句既然是誤餐費管理辦法,也就是若學期初的誤餐費預算沒有通過誤餐費不存在,則此法不適用故陳主委的疑慮並不存在議長仍舊可以依言論自由呼籲63屆上全體班代共同否決誤餐費預算。言歸正傳<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代大會誤餐費管理辦法>在法理邏輯 與 法律用語上有些許的缺失。(法律用語的特色就是要邏輯完整清晰,詞彙定義明確)檢視一下本法:一、法條名稱並不準確、符合該法之內容法條名提到「誤餐費」也就是說重點是擺在那筆「錢」的管理也就是容易讓人誤解成該筆經費出納、會計、預決算相關限縮但實際上法條內容並非如此。若改為「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代大會誤餐餐點管理辦法」更為適切。二、內容用詞不一、詞彙使用較不正式「便當」乃承襲日語而來之方言正式法規若用「餐盒」更加適當。該法多次提及「便當」但該法第八條「食用完畢之餐盒須自行攜出處理或在議場進行垃圾分類...」用語不一,亦無明確定義,此乃法條用語之大忌三、權限不明,權力擴張第五條:財務委員得監督便當搬運及發放之過程。第六條:便當不得於十二點五十分之前攜帶出場,經勸導無效者,議長得取消其一次領便當之權利。第八條:食用完畢之餐盒須自行攜出處理或在議場進行垃圾分類,如被議長、副議長、議長秘書發現不當丟棄二次,取消其一次領便當之權利。第五條中,法律上「得」是「可以」的意思也就是財務委員開心就監督不開心也可以不監督第六條中,並未說明經何人勸導無效。班代大會進出又沒有人看守,議長又在主持會議,何以勸導?同條中,議長「得」取消領便當的權利「得」是「可以」的意思,也就是立法者將決定權給議長如果今天攜出場的人跟議長感情好,議長也可以同意他帶出並不違法第八條中,三個職稱中以頓號區隔,並無說明是「或」還是「且」而法律也沒有詳細規定是由何人紀錄不當丟棄?本週議長發現OOO班代亂丟下週副議長發現OOO班代又亂丟該法並未規定由誰來統合、又是誰來執行?還有我比較好奇的是第六條與第八條的差別為什麼第六條的情況必須由議長裁量是否取消權利而第八條中的情況則是強制取消不知起草人如何衡量倆著的輕重的關係?以上個人是淺見還是要說,起草人非常有心我只是很龜毛的挑挑錯大家都希望班聯更好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如果當全部班代都不發放便當之時,我倒好奇他要如何厚顏地向議長開口,我對我寫的法條解釋在上面就打過了。至於評議委員會之後要如何解釋,那我不是我的能力範圍,我只能說出我自己的理由。問題不在於他是否厚顏地向議長開口,而是他有權向議長開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先補一句既然是誤餐費管理辦法,也就是若學期初的誤餐費預算沒有通過誤餐費不存在,則此法不適用故陳主委的疑慮並不存在議長仍舊可以依言論自由呼籲63屆上全體班代共同否決誤餐費預算。但標題並不能代表什麼,法條才能。預算法源的存在,等同於預算必須存在,只是多少的問題。至於辦法漏洞百出的問題我早就向起草人提過,只不過他幾乎沒半個字聽進去罷了。我主要跟他提有關擴權及濫權方面的問題,畢竟今天起草人是假定班代們有問題,他完全不考慮哪一天有問題的壞人可能是議長、副議長、秘書或財務委員。班代大會幹部和班代們的權力完全失衡,連個申訴管道都沒有!順帶一提,由於修正案尚未依法公佈,因此尚無效力,請班聯會高層注意一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igletchu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那我請問你,如果有班代憑著這兩條法條,要求向議長領取便當時,議長要怎麼辦。法條上說限領乙個,那他總可以領一個吧。我覺得「限領乙個」有兩個前提:「可以(有得)領取」且「有意願領取」(一個是發放者層面的前提,另外一個是領取者的)例如說元宵節免費花燈限領一個如果有限的經費下已經發完了或是今年根本沒得發民眾也沒有權利強制向市政府要一個花燈另外一方面是是政府有要發,民眾也有意願領取這時候他只能拿一個所以當誤餐費預算沒有過或用完的時候個人認為並沒有適用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我覺得「限領乙個」有兩個前提:「可以(有得)領取」且「有意願領取」(一個是發放者層面的前提,另外一個是領取者的)例如說元宵節免費花燈限領一個如果有限的經費下已經發完了或是今年根本沒得發民眾也沒有權利強制向市政府要一個花燈另外一方面是是政府有要發,民眾也有意願領取這時候他只能拿一個所以當誤餐費預算沒有過或用完的時候個人認為並沒有適用問題這個例子不太對,因為元宵節發燈籠,並沒有說誰可以領,因此先搶先贏。但第九條卻明確列出有權領取之人。限領意即可領但只能領一個,要不然如果不能領未何要限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igletchu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這個例子不太對,因為元宵節發燈籠,並沒有說誰可以領,因此先搶先贏。但第九條卻明確列出有權領取之人。限領意即可領但只能領一個,要不然如果不能領未何要限呢?廣義的說,領花燈的對象即為參觀的民眾第九條:便當領取人須具備班代、議長秘書、評議委員、紀錄委員、列席人其一身分。該法的邏輯為便當領取人為班代或秘書或評委或紀委或列席人(p→q)但不能推論成班代或秘書或評委或紀委或列席人都可以領取便當(q→p)最多最多也只能推論到「有這樣的身分,為領取便當的條件之一」身分不是唯一的領取要件吧?現狀下領便當總要有預算等其他條件(例如說評委現況下是沒有便當的,紀委的便當則是學期初以特別預算通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我說啊!班聯會幾乎從來沒有限制性法律規定,因為既要監督又要懲罰,又要擔心執法者是否濫權,成本實在很高。因此大部分的 班聯會法令都是賦予行使權力的程序,而非限制班聯會員權利。這種惡例一經開啟,以後這類法案如果層出不窮,將會是班聯會的困擾。因為要鑽漏洞實在太容易了。辦法上寫說十二點四十分前才可領取便當,五十分後才能走,那只不過是要求班代必須待超過十分鐘罷了。至於秘書不得販售剩餘便當云云的,根本沒有監督執法者及罰則的規定,形同具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9,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9, 2008 廣義的說,領花燈的對象即為參觀的民眾第九條:便當領取人須具備班代、議長秘書、評議委員、紀錄委員、列席人其一身分。該法的邏輯為便當領取人為班代或秘書或評委或紀委或列席人(p→q)但不能推論成班代或秘書或評委或紀委或列席人都可以領取便當(q→p)最多最多也只能推論到「有這樣的身分,為領取便當的條件之一」身分不是唯一的領取要件吧?現狀下領便當總要有預算等其他條件(例如說評委現況下是沒有便當的,紀委的便當則是學期初以特別預算通過)一、這是定義性的論述,而非推論,不適用什麼邏輯。當我說這個人叫做A的時候,A就是這個人。因此班代、議長秘書、評議委員、紀錄委員、列席人為領取人,而領取人為班代、議長秘書、評議委員、紀錄委員、列席人。二、不幸的是,法條中並沒有說除了身分這個要件以外還需要有什麼條件,因此這就是唯一要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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