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台灣的同學如何看待綠卡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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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門的法律居然是一個美國人定出來的

這有道理嗎!?

法律是由美國人定出來,這不算什麼大新聞

我們到現在都還尊守美國定的法律,從1979年美國國內簽署的《台灣關係法》法令,這是由美國國會制定此法然後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並不是屬於國際條紋歸範,但是台灣必需無條件尊守《台灣關係法》,也就是我們在尊守美國的法律

我希望那位板中的同學能夠理性的看待問題,基本上妳的發文跟吵架的語氣一樣

如果你真的只是單純不滿那我不態建議你回文,因為這很容易弄成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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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政府官員同時擁有綠卡有點投機啦,

做不好隨時可以落跑。

大陸官員可以有嗎?

呵呵,大陸對這類事情根本就不關注的。畢竟大陸的官員還沒必要怕戰爭來了要跑路= ="

再說了對這種事情,大陸百姓也不了解啊,更沒有渠道了解啊

按理說應該可以有吧,畢竟那是居住權又不是什麽國籍。至於具體操作可行否就不知道了(好像超過一年未在USA住就取消綠卡了?那樣的話,從理論上說,大陸官員應該不具備條件有的,因為他們一般不可能在美國住上2年多,即使是以訪問學者的身份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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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提案的來源是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

且還須三讀通過

我不再深論否則一定變政治文

再者

本討論串明明是問說如何看待

我提出我的意見

你也可以提出你的意見

我不會說你在胡扯

我也不希望你說我發的文是垃圾、胡扯

請尊重別人謝謝

首先我知道法律案的提出有很多來源

多數是學者及實務界擬定

再由相關機關提出

當然不只由立法院提出

(否則立法委員多非法律背景,怎知如此複雜之法律該如何規定?!)

然您都已經說出法律案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可見您也同意法律是否生效力該院操有生殺大權

(基本上,法律生效的另一個要件:總統公布,只是形式上之程序,其並無實體審查之權限)

所以我才會說"法律是美國人訂定的"

因為法律案之提出者不代表是法律的訂定者

關於這點我想你搞錯了

再者

我並沒有要批評您的意思

如果我用了比較強烈的字眼

請您見諒

最後

我會寫之前那篇回應

是想要提醒大家

綠卡是否有效或放棄

最重要的是證據問題

(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即為這個道理)

請各位不要忽略證據之重要性

不能憑一己之主觀看法

旋即認定事實

這才是我回應的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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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美國人定出來,這不算什麼大新聞

我們到現在都還尊守美國定的法律,從1979年美國國內簽署的《台灣關係法》法令,這是由美國國會制定此法然後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並不是屬於國際條紋歸範,但是台灣必需無條件尊守《台灣關係法》,也就是我們在尊守美國的法律

我希望那位板中的同學能夠理性的看待問題,基本上妳的發文跟吵架的語氣一樣

如果你真的只是單純不滿那我不態建議你回文,因為這很容易弄成大戰

我想要澄清一點: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它是用來規範其行政部門對台灣的關係的法律

因為美國並不承認中華民國為一個國家

當然無法跟我們簽訂國與國之間的國際條約

所以以台灣關係法取代台美斷交前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既然台灣關係法為美國之內國法

我們自無遵守之必要

(我們只需遵守形式意義之法律,即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由立院通過,經總統公佈之法律;

及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9條制定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還有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國際條約。僅此而已)

準此,就"台灣必需無條件尊守《台灣關係法》,也就是我們在尊守美國的法律"而言,您應該有所誤會

ps.我並沒有要筆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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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與國籍是兩回事 綠卡不違法 國籍違法 兩者無關聯性。

因此綠卡有沒有放棄無須提出什麼證據,因為那根本關其他人屁事。

至此綠卡已經沒什麼好討論的。

再者,國籍問題先撇開法律層面(早已違法),在道德層面我不太清楚有什麼問題。

我的猜測是這樣的:

1、有美國國籍的官員或立委,在經手有關美國的相關處理事項時會偏向美國的利益(嗯,只有這點我可以接受)

2、美國人沒有訂立中華民國法律的資格(不過我很好奇,同時擁有美國籍與中華民國籍的人,為什麼會只被稱做美國人,照此邏輯,我們說他是中華民國國民不行嗎?)

3、落跑問題(這根本是狗屎問題,請參見19樓,根本與此無關)

還有,我一向認為要質疑他人時自己要有足夠確切的證據

從質疑方來說,這是一種負責的表現,如同警察不能路上隨便抓一個人要他證明自己沒殺人

從被質疑方來說,如果沒有足夠確切的證據就打草驚蛇,那麼很可能水會被攪渾而無法達到效果。

當然,如果質疑方一開始就只是想抹黑然後把水攪渾,那麼就不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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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與國籍是兩回事 綠卡不違法 國籍違法 兩者無關聯性。

因此綠卡有沒有放棄無須提出什麼證據,因為那根本關其他人屁事

至此綠卡已經沒什麼好討論的。

再者,國籍問題先撇開法律層面(早已違法),在道德層面我不太清楚有什麼問題。

我的猜測是這樣的:

1、有美國國籍的官員或立委,在經手有關美國的相關處理事項時會偏向美國的利益(嗯,只有這點我可以接受)

2、美國人沒有訂立中華民國法律的資格(不過我很好奇,同時擁有美國籍與中華民國籍的人,為什麼會只被稱做美國人,照此邏輯,我們說他是中華民國國民不行嗎?)

3、落跑問題(這根本是狗屎問題,請參見19樓,根本與此無關)

還有,我一向認為要質疑他人時自己要有足夠確切的證據

從質疑方來說,這是一種負責的表現,如同警察不能路上隨便抓一個人要他證明自己沒殺人

從被質疑方來說,如果沒有足夠確切的證據就打草驚蛇,那麼很可能水會被攪渾而無法達到效果。

當然,如果質疑方一開始就只是想抹黑然後把水攪渾,那麼就不意外了。

ok

或許我的用語並不精確

我的真意是指綠卡及國籍(二者兼具)之問題

既然這是一個開放性的論壇

大家都有權表達看法

我認為政府(高層)官員有綠卡雖然不違法

但是對我來說,我對他們的評價會因此降低

這是道德觀的問題

不要忘記

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

難道我們只要求那些掌握國家機器的人不違法就可以了嗎?

這樣似乎有些不足

再者

同時具有我國及美國國籍的人

當然是中華民國人民

我只指稱是外國人

是因為做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的立法委員

擁有外國國籍是違法的

(這點您也同意了)

所以我為了強調這一點

只稱呼他為美國人  而美國人是不能制定台灣的法律的

就訴訟法舉證責任分配之問題來說

主張權利消滅事實之人 應負舉證責任

當然是否擁有他國國籍涉及其他更複雜之問題

在此僅提出此一觀點供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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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無法跟我們簽訂國與國之間的國際條約

所以以台灣關係法取代台美斷交前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如果無法簽訂國與國之間的國際條約,那這裡只是個單方面的條文

那這裡會很矛盾,單方面的條文那為何至今還能影響台灣的一些問題?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這條文表示未來台灣一旦發生任何危極台灣主權情況,美國就可能插手以維持美國的利益

美國這裡為何可以依照此法去表示反對甚至干涉,如果這只是美國政府一面說詞,那他這就是有干涉內政之嫌

就好比一個外人看到二個住對面的鄰居可能會吵架就警告鄰居他可能會插手站某個臨居那邊,但這裡他是何類依據?台灣與美國在斷交以來並沒有簽署任何協定甚至防衛條文,那這裡代表他也沒有權益插手否則是干涉他國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如果只是單方面的條文,那對於軍購方面的事件就很詭異

台灣軍購的程序一般是台灣定期向美國報告申請台灣缺乏的物品

至今台灣軍購台灣都會定期依《台灣關係法》向美國政府申請武器購買名單,然後美國在開出考量之後的名單給你以達到所謂美國的平衡

我們這裡並不是你隨時想買的時候就買,不是說我看中那幾艘美國收進封存的愛荷懷戰艦我們就可以買

而是必須尊照他們規定定期給美國政府名單並告訴台灣目前需補充的軍事東西,如果沒有意務尊守《台灣關係法》,那台灣為何一直維持是『自動申請』給予美國這些報告程序?甚至美國把一些物價格調高

依照這裡你給我的說法,我們沒有簽訂任何的條文卻尊守還定期向美方報告台灣的軍武購買跟情況?那這裡我所說的尊守美國法律的事情並沒有任何的問題,我們是自動尊守

二次大戰雅爾達會議中國也沒有參與卻必需被迫開通東北的利益,這代表條約不在意的是否有簽名這小問題,而是對方是否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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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真意是指綠卡及國籍(二者兼具)之問題

哞哞 問題是這兩者是不同的問題啊

既然這是一個開放性的論壇

大家都有權表達看法

我認為政府(高層)官員有綠卡雖然不違法

但是對我來說,我對他們的評價會因此降低

這是道德觀的問題

不要忘記

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

難道我們只要求那些掌握國家機器的人不違法就可以了嗎?

這樣似乎有些不足

呣 所以我在底下猜測了你們為什麼會認為這件事在道德上有缺失啊。

請問我舉的那三點有類似你的想法嗎?沒有的話可以分享嗎?

如果綠卡在道德上沒有足夠嚴重的缺失的話,我想還是主張他們有不解釋的自由會比較好

畢竟就連上汽車旅館他們都可以含糊其辭了,在道德上面我還覺得這比較嚴重。

再者

同時具有我國及美國國籍的人

當然是中華民國人民

我只指稱是外國人

是因為做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的立法委員

擁有外國國籍是違法的

(這點您也同意了)

所以我為了強調這一點

只稱呼他為美國人  而美國人是不能制定台灣的法律的

啊啊 那只是我的小疑惑而已

不過如同王世堅去開房就被稱作開房堅一樣,這種偏頗或是含有指責、強調性的稱呼對討論的進行並非好事,當然若你堅持那也是你的自由。

就訴訟法舉證責任分配之問題來說

主張權利消滅事實之人 應負舉證責任

當然是否擁有他國國籍涉及其他更複雜之問題

在此僅提出此一觀點供作思考

嗯,國籍的確不太適用於這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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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其他國籍

因為綠卡算是半個美國人

要繳稅

李慶安 應該把他的錢交給台灣政府

但美國那他也需要繳稅

就覺得怪怪的

另外

我是希望大家把綠卡都拿掉算了

就不會有這種事的發生

美國要打仗的話

台灣會有一半的官員被派到伊拉克

也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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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其他國籍

因為綠卡算是半個美國人

要繳稅

李慶安 應該把他的錢交給台灣政府

但美國那他也需要繳稅

就覺得怪怪的

另外

我是希望大家把綠卡都拿掉算了

就不會有這種事的發生

覺得怪怪的和避免炒作發生,永遠不是禁止個人自由的好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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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Intoxication
你有其他國籍

因為綠卡算是半個美國人

要繳稅

李慶安 應該把他的錢交給台灣政府

但美國那他也需要繳稅

就覺得怪怪的

另外

我是希望大家把綠卡都拿掉算了

就不會有這種事的發生

美國要打仗的話

台灣會有一半的官員被派到伊拉克

也是不可能

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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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Intoxication
我覺得這個議題被炒作得太誇張了。

台灣的政治真的很扯。T_T

話說台灣人能夠擁有中國國籍嗎???

照理說我們應該會有,(對於PRC來說,我們是其人民。)

不過實際上我們沒有。

不過在國外發生事情,

找PRC大使館可能會比ROC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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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一堆人拿綠卡

不知道能幹嘛

有錢嗎?

地球毀滅能用嗎?

能加分嗎?或許可以

真是無聊透頂了

要不要來玩集集樂

楓葉卡 綠卡 袋鼠卡

石油卡 賓拉登卡

北極卡 南極卡

全部集玩可以去火星換大板紙

真不知道拿別國籍

有多快樂了?

我無法體會啊?

我沒有卡

我只有===========

健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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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一堆人拿綠卡

不知道能幹嘛

有錢嗎?

地球毀滅能用嗎?

能加分嗎?或許可以

真是無聊透頂了

要不要來玩集集樂

楓葉卡 綠卡 袋鼠卡

石油卡 賓拉登卡

北極卡 南極卡

全部集玩可以去火星換大板紙

真不知道拿別國籍

有多快樂了?

我無法體會啊?

我沒有卡

我只有===========

健保卡

幽默的咧(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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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說我們應該會有,(對於PRC來說,我們是其人民。)

不過實際上我們沒有。

不過在國外發生事情,

找PRC大使館可能會比ROC有用。:'(

可惜:(。

如果PRC大使館真的會幫忙的話就太棒了,

不用繳稅就有大國當靠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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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Intoxication
台灣一堆人拿綠卡

不知道能幹嘛

有錢嗎?

地球毀滅能用嗎?

能加分嗎?或許可以

真是無聊透頂了

要不要來玩集集樂

楓葉卡 綠卡 袋鼠卡

石油卡 賓拉登卡

北極卡 南極卡

全部集玩可以去火星換大板紙

真不知道拿別國籍

有多快樂了?

我無法體會啊?

我沒有卡

我只有===========

健保卡

超幽默的,剛剛我笑到胃抽筋。

不過你竟然連綠卡的用途都不知道,

老實說,我讀幼稚園中班的小表弟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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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幽默的,剛剛我笑到胃抽筋。

不過你竟然連綠卡的用途都不知道,

老實說,我讀幼稚園中班的小表弟都知道。

沒有啦

只是用幽默的方式表現

綠卡的用法是:

台灣經濟崩盤隨時去美國

台灣被打之前隨時去美國

在台灣坑更多錢後去美國:P

留一屁股債後隨時去美國

留了一堆弊案後就去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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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Intoxication
沒有啦

只是用幽默的方式表現

綠卡的用法是:

台灣經濟崩盤隨時去美國

台灣被打之前隨時去美國

在台灣坑更多錢後去美國:P

留一屁股債後隨時去美國

留了一堆弊案後就去美國= ="

It seems like you cannot sense the tinge of irony in my words.:P

嗯…我英文不好,

不過,

這樣才能反應語文中的魔力啊。一_一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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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也不反對。

有沒有綠卡個人任為那是家務事,重點是不要臨陣脫逃,才是為民服務的官員應該的作為吧。

(跟現實間的差距不計入)

討厭的是,如果有時間去查人綠卡並在這上面作文章,

不如乖乖去審他們職務內的法案和預算。

台灣不需要綠卡,但還需要法律行政和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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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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