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台灣有哪些購物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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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Intoxication

1.台灣有哪些購物網站?

yahoo,pchome,露天,樂多

2.在網上購物的台灣人多嗎?

應該還算多吧。

3.我是大陸的,能不能在台灣購物網站上買東西或賣東西?

看賣的人願不願意寄到大陸,通常都可以,不過運費要自付喔。

4.有沒有台灣人在大陸的購物網站上買東西或賣東西?你們知道大陸的淘寶網(www.taobao.com)嗎?

應該有,還有人專門代標。

淘寶網我有聽過,好像是大陸最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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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購物網站上買東西或賣東西應該需要身份證認證吧?但是我是PRC的身份證,不知道能不能認證?

yahoo,pchome,露天,樂多

這四個網站,哪個是臺灣最大的購物網站,能按大小排下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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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Intoxication

沒記錯的話,之前報導﹝公不公允就不知了﹞是說Yahoo大約占7成,露天大約占3成,其他的就比較小啦。原本有eBay的,也被yahoo打垮了。

如用yahoo還需要手機認證,露天比較自由些。

網路上應該有人幫忙代買,可以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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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購物網站上買東西或賣東西應該需要身份證認證吧?但是我是PRC的身份證,不知道能不能認證?

自己製造一個R.O.C 的身分証字號,再填上一個電子信箱 ( 像是Yam天空應該比較好申請 )

申請地址填大陸的地址,之後就能買了,這樣應該可以。

只要不損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只是自己購買的用途外,這樣應該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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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用別人的身份正字號如果被抓到的話

按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的犯罪要件之一,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每一個人都有專屬於他自己的身分證字號,這是個人身分真實與否的識別碼,類似於刻有姓名的印文、印章一樣。若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為私的行為,則屬偽造。

http://blog.udn.com/kdz234/133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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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引用的全文在這裡:http://blog.udn.com/kdz234/1334529

因為網路詐騙(新聞)案層出不窮,許多網站要求網友加入會員時,必須輸入身分證字號以供查驗;但是,也有網友擔心個人資料會外洩,因此以所謂的萬用號碼作為登錄,這是網路世界的電腦高手,運用身分證編排規則設計出來的。但這樣算是觸犯偽造文書嗎?

內政部戶政司長謝愛齡表示,身分證字號的產生邏輯,第一個字元代表地區,由英文字母代表;第二個字元代表性別,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三個字元到第九個字元為流水號碼;第十個字元為檢查號碼。檢查身分證字號的真實性最重要的就是第十個字元,也就是身分證字號中最後一個數字。按刑法第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的犯罪要件之一,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每一個人都有專屬於他自己的身分證字號,這是個人身分真實與否的識別碼,類似於刻有姓名的印文、印章一樣。若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為私的行為,則屬偽造。網路世界所傳的萬用身分證號碼,若非專屬於某個特定之人,使用者僅係為了登錄通過網站的關卡設計,作者認為,應無足生損害於他人之情形,並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倘若利用所謂的萬用身分證字號,為不法行為,或為網路上之買賣交易行為,目的係為逃避不法追訴(事實上,此情形仍係以具體之不法行為事實所涉之法規論處),或有蓄意不按交易條件為給付義務之情形,目的係為不法所有,意圖詐取他人財物之情形,則可依詐欺論處。

也就是說其實是不違法的,在網路世界若是填上真實身分多有被冒用的危險,風險非常大。然而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產生的身分證字號,你在生產出來之前並不知道此證號歸誰所有,就算生產出來了也無法就能與戶政單位實際的戶口對應上,故不夠成「偽造」。犯法重點是「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與「目的為逃避不法追訴的交易行為」、「蓄意不按交易條件給付之行為」三點來說明;只要是為了保障自己的隱私,登錄網站或是購買物品時完全按照規定來走,不去侵犯任何人的權益,完成合法的交易行為,以上行為都是不犯法的。

這是我找的另一篇,參考看看: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66

網路現下已成為多數民眾生活中的一部份,尤其在Web2.0的網路發展概念下,越來越多的網站服務重視與使用者的互動,透過建立會員機制,使用者登錄資料,就可以悠遊於網站的各式功能與服務,也因為網路已如此深深進入大家的生活,隨之而起的詐騙與隱私保障的問題,也一一浮現。部分使用者為了保障自身的隱私,透過網路高手所製作的身份證字號產生程式,或是萬用身份證號碼來登錄網站,如此是否會涉及違法呢?

身份證字號是一組有規則的號碼,依據內政部的解釋,身分證字號的產生邏輯,第一個字元代表地區,由英文字母代表。第二個字元代表性別,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三個字元到第九個字元為流水號碼;第十個字元為檢查號碼。而只要是國民,每個人都會分配到一組獨一無二的號碼,因此身份證字號有專屬性、辨識性,這是沒有爭議的。在網站登錄填入假的身份證字號,最直接接觸的,是偽造文書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構成本項罪名有兩個要件,一是偽變造的行為,二是造成她人或公眾的損害。

基本上,在一份表彰身份的資料中,填入假的身份證字號,客觀上構成以她人名義製作文書、或是表彰她人名義於文書上,主觀上使用者也知道自己填入假的資料,故此當屬偽造行為。然而使用者可能並不知該身份證字號真正的專屬人,意圖上也僅是迴避網站對號碼的檢查。更進一步言,大部分的網站並無與戶政單位連線,其身份證字號並無法用以確認身份,若有需確認真實身份的網站服務(例如政府單位),目前是以自然人憑證作為識別。可知在登錄會員階段,會員的真實身份並不重要,故站長認為並無造成她人或公眾的損害。個人資料外洩的氾濫,已經到了讓人不堪其擾的地步,不談非法的外洩,各網站經營者常使用集團分享資料的條款,堂而皇之的將使用者資料轉移至各分屬單位,於是購物網站推銷保險、日誌網站推銷基金的情形已成屢見不鮮,比起個人填入假資料,強制各網站、各企業經營者尊重使用者隱私,方為當務之急,否則相關爭議恐怕更加繁雜。

PS:若利用的假造之身分證字號為不法行為,例如網路上之欺詐行為、逃避不法追訴、社交工程身份偽造等,將以具體之不法行為事實所涉之法規論處(例如詐欺、竊盜、背信等),偽變造文書僅係過程之一,可能構成刑法競合一罪的情形,本文僅探討登錄網站階段填入假資料的情形,俾使問題單純。

曾有傳言 ( 其實不是傳聞,有被報紙登出來過 ) 台灣的犯罪集團有兩張DVD光碟,內含台灣所有兩千三百萬人的身分基本資料;當然是內神通外鬼,由戶政單位流出來的,轉售給不法集團圖利,所以就算你不登錄真實身分証字號,你的身分早已全部曝光,這是事實。登錄自然生產的証號只是為了防止資料被移轉的機率進一步加大而已;至少機率降低了,也比較安心,只要照著規定來正常交易就可以,不用太過緊張。

[附錄]:中華民國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http://www.rclaw.com.tw/6Laws.asp?SwType=2&Ftype=detail&LawId=523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218條(偽造或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219條(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依據刑法210 條的內容看來,爭議很大;我們該討論的事情應該不是鑽法律漏洞或是爾後衍生出來的身份證字號問題,真正該要問的是為什麼明明這條法律規定的漏洞這麼大 ( 只要有國小畢業應該都看的出來 ) ,還是不修改內容?為何要留下這個空間給大家鑽?這才是該問的地方。我對法律不是很懂,我只是一般人而已,所以我也無法解釋這個漏洞持續且蓄意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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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沒有可能台灣方面以對方身份證有假唯有,拒絕完成交易,導致大陸商家損失呢?

是不是那個身份證好嗎實際作用為零,可以不去考慮它啊?

要看吧

要看你有沒有造成損失或商家損失

不過說實在話要抓也抓不到XD

不過被你偽造的當然可以告你

(EX:我的身分證被你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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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個問題,如果我買貨物到台灣,海關會不會調查這個貨物是真貨還是假貨?會不會與台灣產品的質量標準做對比,不合格的就被海關銷毀?

台灣的買家如何付款給我?我提供大陸某家銀行的帳號就可以了嗎?用不用在帳號前面加上表示區域的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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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個問題,如果我買貨物到台灣,海關會不會調查這個貨物是真貨還是假貨?會不會與台灣產品的質量標準做對比,不合格的就被海關銷毀?

台灣的買家如何付款給我?我提供大陸某家銀行的帳號就可以了嗎?用不用在帳號前面加上表示區域的號碼?

我記得海關會查吧

不過是要違法的才會攔(EX:槍械)

匯款的話.....

現在可以台灣銀行直匯大陸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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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危險品貨物,買鞋衣服之類的(但是有可能是冒牌的),估計會違法(知識產權法?)

如果兩岸之間銀行無法直接匯款,那該怎么結算呢?哪位高人請告之

是可以匯啦...但所有錢必須是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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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危險品貨物,買鞋衣服之類的(但是有可能是冒牌的),估計會違法(知識產權法?)

如果兩岸之間銀行無法直接匯款,那該怎么結算呢?哪位高人請告之

先把人民幣轉成美金匯過來之後,再把美金轉成台幣;反向匯兌就類推

很麻煩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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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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