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千月星痕x 10 發表於 May 25,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5, 2008 我這幾個月在我媽朋友開的補習班交數學打工兩個禮拜前(5/10)我領薪水1000但是因為上面的疏忽所以說延期一個禮拜發我媽就問我要不要先領我說可以然後我媽就給了我1000跟我說他朋友那裡他會直接跟他說下個禮拜就不會發我的份了到了下週(5/17)上面發薪水有一張單子需要簽名但是單子上寫我應該領1500我沒有細看其他地方(工作日期及計算方法那些)就跟上面反映說 : 我只拿到1000 還有500沒領上面當時補給我500 我也簽了名結果今天(5/25)我媽媽跟我說我多領了500要我還回去怪我說那是我的錯當初明知道單子寫錯沒有跟上面反應還多領那些錢並且罵我說這樣很陰險而且跟我說他會去跟她朋友說以後不要用我叫我下次不用去了我真的不知道單子有寫錯而且一般公司出這種錯大部分都是去找財務經理追問為何寫錯並且要求出錯的人賠償吧怎麼反而是要我來賠呢請問一下1.這樣到底錯在哪裡2.這500元應該是誰的責任範圍.應誰來負責3.我媽媽罵我陰險.這樣涉不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4.我媽直接跟我說下次不用去了.他是不是有這個權限請不要考慮年齡及監護人問題及情理法在我看來.錯就是錯.不管它是誰犯錯是事實.不是身分可以影響結果的我處理事情都是法理情.因為這樣才是真正的公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May 25,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5, 2008 請問一下1.這樣到底錯在哪裡2.這500元應該是誰的責任範圍.應誰來負責3.我媽媽罵我陰險.這樣涉不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4.我媽直接跟我說下次不用去了.他是不是有這個權限請不要考慮年齡及監護人問題及情理法在我看來.錯就是錯.不管它是誰犯錯是事實.不是身分可以影響結果的我處理事情都是法理情.因為這樣才是真正的公正1.你溢領的部份,依據民法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應該歸還資方。2.發薪水發錯,應該由經手的人員對內部負責,惟溢領部分依然要歸還。3.你媽教訓的好,我想你應該不至於不知道自己做了多久的工時。4.有,因為你未滿20歲,在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情況下,你與雇主之間的契約是沒有效力的。5.很遺憾,這裡必須考慮到年齡及法定代理人的問題6.身分絕對可以影響結果。20足歲跟16足歲的結果就會全然不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x千月星痕x 10 發表於 May 25,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5, 2008 3.你媽教訓的好,我想你應該不至於不知道自己做了多久的工時。5.很遺憾,這裡必須考慮到年齡及法定代理人的問題6.身分絕對可以影響結果。20足歲跟16足歲的結果就會全然不同。3.=.=+我真的不知到阿...一沒打卡二我也沒仔細再算因為我還滿相信那個上司的所以我只看最後應該領多少那部份而且"罵的好"不等於"沒錯"吧5.我是指暫時不考慮...上司其實對我滿好的至少會把我當人看待6.我的身分是指"母子關西"而不是指年齡因為一般判決時依"情理法"判決情擺前面所以有時後連判決者都會說"哪有做兒子的怎樣怎樣..."之類的話因而從輕發落"法理情"則是完全依法判決不顧慮親子關西等因素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May 25,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5, 2008 3.=.=+我真的不知到阿...一沒打卡二我也沒仔細再算因為我還滿相信那個上司的所以我只看最後應該領多少那部份而且"罵的好"不等於"沒錯"吧5.我是指暫時不考慮...上司其實對我滿好的至少會把我當人看待6.我的身分是指"母子關西"而不是指年齡因為一般判決時依"情理法"判決情擺前面所以有時後連判決者都會說"哪有做兒子的怎樣怎樣..."之類的話因而從輕發落"法理情"則是完全依法判決不顧慮親子關西等因素1.你媽沒錯,他執行的是法律上賦予它的親權。2.那問題只是變成你必須單獨面對這件事情,沒有你媽可以依靠。3.你是不是你媽的兒子,只會影響到你媽這個人有沒有義務要教你= =4.你沒看到第一點?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你的要件該當179前段。你所獲得的五百元無法律上原因,致使他人受到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我回你完全沒提到裡跟情阿=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x千月星痕x 10 發表於 May 26,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6, 2008 1.你媽沒錯,他執行的是法律上賦予它的親權。2.那問題只是變成你必須單獨面對這件事情,沒有你媽可以依靠。3.你是不是你媽的兒子,只會影響到你媽這個人有沒有義務要教你= =4.你沒看到第一點?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你的要件該當179前段。你所獲得的五百元無法律上原因,致使他人受到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我回你完全沒提到裡跟情阿= =恩...大致上了解嚕感謝...我第6點只是跟你說...你理解錯了而已=.=+(我明明記得情理法和法理情有判決上的差異阿... 難道我記錯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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