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hanchu 10 發表於 May 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4, 2008 您說惹這麼一大串我完全看不出相關於賣便當此事的言論會有假班代會去吃便當 大家心照不宣也很久惹吧 沒必要特別指出這兩個從開串的學長到回文的各位,我沒有看到這一整串都得環繞著「冒領便當者=賣便當者」的前提展開討論。而冒領便當是正是非我無須多言,依您標準似乎人多是真理,鄉民面前法律沉默?最後致樓上上的同學,參照您在這串討論串第九篇的發言,可以推論您應該不贊同以捕風捉影的言論中傷任何社團的行為。據此,我無法理解您回文最後一行根基於何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igletchu 10 發表於 May 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4, 2008 但是請問你有看見我們拿便當去賣嗎?當天代我出席的並不是慈幼社的同學而且或許他並不清楚代班代如此繁雜之規矩220的那位同學 我就不清楚是哪位了感謝你的澄清我相信這樣應該可以給慈幼社一個清白法律繁瑣還是需要好好遵守吧?代議書跟請假程序下次還煩請完成。話說回來這跟拿便當去賣有什麼關係了?至於建中慈幼社的成員 有沒有拿便當去賣的事情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各位 沒有而且在有證據指出有此一事之前任何人都應該是清白的吧?相信對法律有相當研究的朱同學您應該很清楚對於某社團 偷便當去賣的事情我很明確的告訴大家不是慈幼社或是活統籌社當然 是不是別的社團 我就不能保證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你們拿便當去賣我發那篇文純粹只是因為討論串提到這次會議又提到慈幼社我想建中的同學或社團之間有嫌隙總是不好的況且我有耳聞有人質疑違規之代班代為是慈幼社的假班代跟拿便當又易使人產生聯想我想透過這個機會澄清一下對班聯或是貴社都是好的吧?(既然當事人、當事社團都澄清了那我也沒有意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龜龜~ 10 發表於 May 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4, 2008 便當不得於十二點五十分之前不得攜帶出場,那麼是可以還是不可以?然後。現在的學生證已經有照片,為何要另外做一個班代識別名牌?關於這個錯誤就遺憾了,起先是我個人打字疏失。我在二讀會期中提過修正動議,但卻被否決掉了!這個表決讓我十分不解,這明明就是個明顯的錯誤,卻遭有心人士否決。識別牌不光是班代的而已還有評議委員、紀錄委員、旁聽人等等因出現在會場的不只有班代為方便辨別身分而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nti.discipline 10 發表於 May 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4, 2008 最後致樓上上的同學,參照您在這串討論串第九篇的發言,可以推論您應該不贊同以捕風捉影的言論中傷任何社團的行為。據此,我無法理解您回文最後一行根基於何處。獲許這麼說並不恰當 但是 我願意為慈幼社擔保 不代表我願意保證絕無此事我會這麼說也是為了讓大家了解事實 畢竟 一開始是很明顯的指向慈幼社不過或許應該說 在這件事沒有人提出確切證據之前 都不應該去懷疑任何人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May 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4, 2008 這個我記得在會中有修正過了,已把第一個"不得"刪除,網路公佈的版本沒有訂正。感謝同學指證識別牌不光是班代的而已還有評議委員、紀錄委員、旁聽人等等因出現在會場的不只有班代為方便辨別身分而做我怎麼記得那個修正動議被否決了???恐怕要查會議紀錄。至於名牌,製作出來也沒有說一定要別起來吧。至少找不到,規定要別名牌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不必別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r. Hsing 10 發表於 May 4, 2008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4, 2008 所以便當你們到底要怎麼處理啊不要被盜走了就當遺失了也不管啊=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龜龜~ 10 發表於 May 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4, 2008 我怎麼記得那個修正動議被否決了???恐怕要查會議紀錄。至於名牌,製作出來也沒有說一定要別起來吧。至少找不到,規定要別名牌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不必別啊!!!抱歉,經過確認的確是我疏失,我本記得這個明顯的錯誤一定會通過,加上當時兵荒馬亂,沒有特別注意。但我對投反對票的人有著遲疑,反對的理由究竟是什麼?這個可能要等到之後有機會提修正案時,一併更正大哥對於法律頗有研究,但我覺得在班代大會凡事都講"法律保留",那可能要立的法還多的很了。當然,如果要為名牌再寫個法案,我非常贊成!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法國號 10 發表於 May 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6, 2008 慈幼社還不錯啊,我認識裡面的人都很好啊為什麼大家都要質疑慈祐社呢雖然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做這檔子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May 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6, 2008 抱歉,經過確認的確是我疏失,我本記得這個明顯的錯誤一定會通過,加上當時兵荒馬亂,沒有特別注意。但我對投反對票的人有著遲疑,反對的理由究竟是什麼?這個可能要等到之後有機會提修正案時,一併更正大哥對於法律頗有研究,但我覺得在班代大會凡事都講"法律保留",那可能要立的法還多的很了。當然,如果要為名牌再寫個法案,我非常贊成!這就要看你抱持怎樣的觀念。如果凡事只求便宜行事,不在乎濫權的可能的話,當然是什麼法律都不需要。但在你舉著正義之劍到處揮砍之時,有沒有可能不幸傷及無辜呢???如果不講求程序上的正義及完整,是不是冤枉和誣賴也有可能隨之出現呢???這就要看你是覺得,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得少殺一惡,還是寧可放過一百也不可以錯殺一人。到底是人權至上,還是公共秩序至上???值得您深思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ani 10 發表於 May 6,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6, 2008 很巧的是議長是講演社社長,然後那位朱同學是講演社公關想當然耳的被揭穿更正議長是講演社"前"社長((來亂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amestin112 10 發表於 June 1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1, 2009 慈幼社還不錯啊,我認識裡面的人都很好啊為什麼大家都要質疑慈祐社呢雖然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做這檔子事高翔就只會嘴炮笑死我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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