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臺內閣組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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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為早就精省了,居然還有這種東西……

蒙藏委員會好像是本來就有的東西。

話說,所謂的「福建省主席」是管離島嗎?

麻煩知道的說明一下,頂一個

我還以為這個版會對陸委會的賴幸媛比較有興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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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只知道有 蒙藏委員會和臺灣省主蓆,福建省主蓆到第一次聽說,陸委會的賴幸媛比較的不熟悉

還有就是 現在兩岸的政治敏感度都大大降低,不知道這個論壇啥時也能跟進一點點啦

因為想暸解些事有時總是很難,老被刪。

希望不要又觸及版規被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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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也有大幅精簡。

隨著國民黨的潰敗,除福建省、臺灣省外,各省省政府相繼解散。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台灣省劃分16個縣、5省轄市,形成今日區劃之雛型。之後曾成立兩個管理局,即陽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設管理局。1967年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南海諸島亦交由高雄市管轄。浙江省政府於1949年將遷至大陳群島,於1950年代因大陳島撤退而廢除。而福建省亦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1950年雲南省政府遷至泰國曼谷後,於隔年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最後撤離並陸續廢除。

1998年,行政院實施精省計畫,台灣省虛級化。此後福建省及台灣省皆為虛級省,政務轉由行政院及其所屬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來共同承擔2007年,人口超過200萬的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可享有直轄市等級之資源分配,而行政區則維持縣級。

第一百零八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一百零九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項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第一百十二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 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三條 省自治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第一百十四條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

第一百十五條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 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 出方案解決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 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第十屆台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台灣省省長之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台灣省議會議員及台灣省省長之選舉自第十屆台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台灣省省長任期之屆滿日起停止辦理。

    台灣省議會議員及台灣省省長之選舉停止辦理後,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現為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區之行政區劃,包含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行政區是國家行使政權的各級區劃單位。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一級行政區有2個虛級化省、2個直轄市,以及3個尚未法制化,當於省級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二級行政區有18個縣(含1個準直轄市)及5個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

目前的一級行政區有臺灣省、福建省、臺北市及高雄市。地理區可分為北台灣、中台灣、南台灣、東台灣及離島地區。其中,釣魚台列嶼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東沙島、南沙群島太平島和中洲島隸屬於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馬祖列島全境隸屬於連江縣。

省政府仍具有公法人身分,但失去地方政府所具有的的「自治法人」地位,無法自行行使政治權力,並由中央掌握人事任命權。

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通常簡稱精省、凍省、台灣省虛級化,是中華民國政府根據民國86年(西元1997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於民國87年(西元1998年)將台灣省政府裁撤、移除自治法人地位,並簡併改組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的政策與過程。

福建省虛級化

在民國86年修改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中,省的功能已被大幅刪減,故受影響的省份還有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的另一個省份──福建省。但實際上,福建省早已被虛級化,福建省政府的組織編制既不如台灣省政府完整,也沒有附屬機關的設置(例如福建省無省立學校、省立醫院等),且福建省並未進行過省主席(省長)的民選,故較不受影響。

簡言之,省政府已非地方自治機關,僅為由中央委任人員派出的象徵性裝飾機關。

蒙藏委員會,前身為1912年4月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內務部蒙藏工作處。同年七月改為「蒙藏事務局」屬於國務院;1914年升格為「蒙藏院」直屬於北洋政府總統府;北伐成功後,1929年國民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政府組織法成立「蒙藏委員會」,管理蒙古地方、西藏地方及其它各省蒙族藏族聚居區的行政、宗教及其他各項事務,屬於中華民國行政院八部二會之一。

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期間,蒙藏委員會管理幾乎所有涉及外蒙古地方(今蒙古國)、察哈爾省(今分別撥歸內蒙古自治區及河北省)、綏遠省(今內蒙古自治區)、熱河省(今分別撥歸內蒙古自治區及遼寧省)和西藏地方(林芝地區以外地方,今西藏自治區)、西康省(今分別撥歸西藏自治區及四川省)、青海省、甘肅省的民族宗教事務。抗戰時,曾積極參與第十四世達賴喇嘛丹增嘉措的認定和坐床儀式,當時的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代表重慶國民政府親自主持。但在這一點上,西藏流亡政府和一部分歷史學者認為吳忠信並沒有主持,只是作為客人參加。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由於無法管轄中國大陸蒙藏地區,蒙藏委員會的許可權與業務有所改變,主要負責在台藏人、蒙古人的生活和就業,以及與西藏流亡政府、蒙古國政府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務的交流。

另外設有蒙藏文化中心,用來傳揚展示蒙藏兩地的文化交流。

維基百科還滿好用的,如果沒被擋的話,可以上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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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by 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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