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 男女締結婚姻年齡 之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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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板的版友你們好:

我本身不是法律系學生,但這學期有堂課要做一份報告,是關於男女訂婚及結婚姻年齡不同是否有所不公或是違憲.....等。

我在網路上蒐集了許多資料,但書面資料及期刊方面不知道因該如何下手,想請教各位因該去哪裡找這方面的書面參考資料。

另外,在法律系課程中,教授是否提出過類似的問題,又各位的看法是如何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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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 ="

你們那老師是法律系的嗎??(小聲問)

我怎麼看都看不出來一個高齡老翁和妙齡女子締結婚約哪裡有違憲阿...

但假如是判決他們婚姻無效的話 或許就有東西可談了

不過可能是我太淺了也說不定(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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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不好意思,因為我沒有表達得很清楚,所以讓樓上版友誤會。

我的問題是指: 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之中男女所規定之年齡不同,受否違反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切平等。」

我將查到的一部份資料和大家分享:

以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而言,因其係基於生理上不同而發生,故如果係因生理上之原因導致男女在社會活功能上之不同,所為之差別待遇,方為憲法所許。但由於受到男女刻板印象之影響,男女在生活功能角色,往往囿於相關法律規範均係以男性之觀點出發,並非純粹基於生理上之差異,故通常對於女性有不公平之對待,顯然無法通過男女平等之考驗。 (註一)

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和九百八十條分別對男女法定訂婚及結婚年齡作不同之規定,原受我國過去婚姻男長女幼觀念之影響,當今社會,男女受教育機會均等,男女間其人格發展,智力成熟已未有太大差異,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未來修訂時,應可尊重保障男女平等之精神,將男女法定訂婚及結婚年齡改為相同。 (註二)

註一 曾文欣。「從憲法平等原則論民法親屬編男女平等」。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93。頁32-33。頁77。

註二 林菊枝,<親屬法與男女平等原則>,【親屬法專題研究】(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再版),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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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可以去司法院找一下立法理由

AND假如這個打到大法官那的話,我想大法官大概也不會說他違憲吧...他可能會說女生生長期較男生快,因此生理成熟的年齡也較男生來的早,對於其所產下的嬰兒應無大礙。民法第九八零條應無違憲法第七條。(民法在侵權篇 其實很關心小孩的問題 可參考民法989 990大概就能理解)

畢竟大法官對於這種芝麻小事,其實認為沒啥關係。

雖然上面兩位教授以歷史的角度來審視也算是對,但大法官是老大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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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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