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機好好玩 10 發表於 January 1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2, 2008 小心喔!!你上傳到相簿的照片可能被別人拿去用喔!!!有鑑於" !!!我拍的照片被雅虎購物中心盜用了!!!"這篇文章小弟特別去網路上查詢各大相簿及部落格的使用條款發現國內人氣最高的相簿幾乎都有這個"侵權條款"要是你被侵權,雖然說要告當然是OK但是曠日費時又耗力,對方拿律師團出來跟你玩,拖延時間那不如一開始大家就不要有這個被它侵權的機會,省的自己受氣以下提供小弟找到的資料(持續整理中):無名與YAHOO:有侵權條款。可任意利用並授權第三者http://tw.info.yahoo.com/legal/utos.html18. 您對Yahoo!奇摩之授權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Yahoo!奇摩時,視為您已允許 Yahoo!奇摩可以基於公益或私益之目的,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對此絕無異議。您並應保證Yahoo!奇摩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Yahoo!奇摩負損害賠償責任。天空部落:有侵權條款。可任意利用並授權第三者http://help.yam.com/policy/duty.html您對yam天空的授權當您使用yam天空所提供的服務時,將任何資料上載、傳送或輸入yam天空,視為您已授權本公司在yam天空網站上重製、公開播送、修改、編緝或以其他方法利用這些資料,並可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分隔線------------------------------MSN Spaces:沒有侵權條款。僅供服務相關使用。http://help.live.com/help.aspx?project=tou&mkt=zh-tw8. 您的資料您可以提交資料以使用服務。除了我們授權給您的資料外,我們不會對您張貼的資料,或提供給我們的服務相關資料 (稱為「提供資料」),宣稱其所有權。不過,藉由張貼或提供資料,即代表您免費授予我們下列事項的使用權限:1.與服務相關的使用、複製、分配、顯示、發行和修改您的提供資料;2.在您提交時發佈您的名字;3.以及將這些權限授與他人。本條規定僅適用於法律許可的內容,並且僅適用於使用和發行法律許可內容不會觸犯法律之情況。我們不會針對您的提供資料付款。我們可能拒絕發行,並且可隨時從服務移除提供資料。對於您每筆提供資料,您必須具備所有必要權利來授與本條規定的權限。Flickr:沒有侵權條款。僅供Yahoo集團宣傳利用(確認中)http://info.yahoo.com/legal/us/yahoo/utos/utos-173.html這部分請英文比較厲害的大大幫忙看一下了。因為我看不太懂英文的法律,怕理解錯誤orzGoogle Picasa:沒有侵權條款。僅供GOOGLE自己廣告利用https://www.google.com/accounts/TOS?hl=zh-TW11.1 台端就 台端於服務上或透過服務提交、張貼或展示之內容享有已持有之著作權及其他任何權利。台端透過提交、張貼或展示內容,即授予予Google一永久、不得撤銷、全球使用、免費及非排他性之權利,以複製、改編、修改、翻譯、發佈、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及散佈台端於服務上或透過服務提交、張貼或展示之任何內容。此項授權僅以俾Google展示、散佈及宣傳服務為目的,並得就某些服務按服務附加條款撤銷上開授權。PChome:沒有侵權條款。上傳的物件權利為原作者擁有http://member.pchome.com.tw/law.htmlPIXNET:沒有侵權條款。上傳的物件權利為原作者擁有http://www.pixnet.net/regulationXuite相簿:沒有侵權條款。http://www.xuite.net/policy/term.htm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64&t=491752&last=4643288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皮 10 發表於 January 12,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2, 2008 那還真可怕...不過...給他用應該沒差吧...反正我的相簿沒貼我不想分享的照片一_一狠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aiwang 10 發表於 January 13,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3, 2008 其實該平台有很大的機會告不贏的民法 247-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ecommended Posts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