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成淵校規修訂,廣徵詢意見。(12/25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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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要於 12/25(二)召開一個校規的修訂會議,

修改其中的「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包括對學生的管理和懲罰方式。

(http://web.cyhs.tp.edu.tw/enable/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035)

<草案電子檔 (Word 檔)>

學校官方載點︰

http://web.cyhs.tp.edu.tw/enable/uploads/10/aaa.doc

個人網站載點︰

http://downloads.chennien.net/cyhs/2007bylaw.doc

我則是高二的學生代表(由全年級班長中抽籤產生),

同時也是 211的班長。

十分歡迎同學也閱讀草案,並提供意見。

所有意見請於 12/25(二)前提供出來,以利彙整!

統籌後,會在當日向學校提出,若通過後應可實施。

希望同學能把握這個機會,適時提出自己的想法~

也請先評估一下可行性。

*不方便於論壇上發表者,可利用本人的投書專欄︰

http://www.chennien.net/feedback

*或是寄至個人網站上所公佈的 E-mail 信箱︰

http://www.chennien.net/profile

@個人部落格︰

http://www.chennien.net

謝謝~!

本件係因應教育基本法第8、15條條文修正公布,教育部要求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納入「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等文字,

使教師對學生實施輔導與管教中有明確之處理原則,俾利推動正向管教,儘速修訂後,

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本校預定於96年12月25日,

由校長邀集家長會會長、兩主委、各年級副會長、教師會會長、年級級導師、各處室主任、班聯會主席、班聯會副主席、各年級代表等,召開「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草案修訂會議」,以訂定符於法規

要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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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也早已對成淵心死,

但新學期換了新校長,校風也明顯有所改變。

突然間燃起一線希望…。

今天難得學校提出此一管道,

同學們倒可考慮將想法提出。

我們本身也不會奢望成淵有太大的改變,

只求盡力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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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也早已對成淵心死,

但新學期換了新校長,校風也明顯有所改變。

突然間燃起一線希望…。

今天難得學校提出此一管道,

同學們倒可考慮將想法提出。

我們本身也不會奢望成淵有太大的改變,

只求盡力就好~

真的嗎= ='

--

只是這麼重要的事情,

還要上論壇跟校網才看得到

真是...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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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之後,大概就這些與之前有些差異: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內文寫到: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

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那意思應該是指學生可隨意變換自己髮型,而學校不得處罰吧!?

只是可燙染髮有包含在不受限制之範圍裡面嗎?

第廿二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很明顯地,這條校規應該是根據之前的新聞事件修正的

第廿四條 違法物品之處理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這條我倒是覺得沒什麼用

現在學生都把謎片放在MP4裡面

而且學生都成熟了,有那種想法是當然的

這邊應該還要加上「公然播放」才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這裡面對老師的規範好像比以往還要多一點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這裡面多了一個沒聽過的組織:「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這個章節裡面的條文

應該是針對上個月某學生向媒體的投訴來修訂的

我是不知道以前有沒有(因為老師好像都沒提起過)

不過有了這個組織之後,學生就可以有申訴管道了

只是好像還要具名的樣子!?

最後還有一個教師處罰學生之正確及違法示範

違法大部分都是以身體及身心受到傷害為主

正確則是口頭告誡比較多

那學校老師應該不敢在動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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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有一位同學透過 feedback 匿名方式,提供許多修正的意見。

以下,引自該文︰

其中有許多漏洞,對學生相當不利。我請教過法律系的堂哥後,修改了一些。

我想匿名,所以 mail是無效的。你可以公開我的修正版本給大家討論。

謝謝你替成淵學生徵取該有的權益。不要老是讓大人全權作主。

以下是建議修正:()內表示修改;《增加》:表示增加的內容。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增加》︰五、教師與教官應該以身作則,在教學過程中不應該出現違背法律以及公序良俗之行為,違者應按相關法令議處。

第五條 平等原則教師(與教官)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以下條文均加入教師與教官),避免只對教師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增加》本校校規與政府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三、(尊重學生意願來)調整座位。

四、(尊重學生意願)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八、(尊重學生意願)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尊重學生意願)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尊重學生意願)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四、(尊重學生意願)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心裡不舒服),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增加》︰四、當老師或教育人員對學生有傷害性舉動時,學生得採取必要自我防衛行為,不受以上條文限制。

第十八條 學務處、教官室與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學務處或教官室或輔導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教官室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徵得學生同意的情形之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增加》︰若學務處、教官室與輔導室人員為衝突當事人時,要保障學生與衝突當事人隔離,以保護學生安全。

第廿二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刪除()的內容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受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

第廿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第廿三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為維護校園安全,本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

二、學務處或教官室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此項法條違背第廿二條,請全部刪除。

第廿五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學生(刻意)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第卅六條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教師(與教官)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

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與教官)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與教官)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教師(與教官)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卅九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與教官)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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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所有匿名同學的支持與建議。

在彙整各位所提之建議後,星期二會呈給學校的修訂後草案電子檔︰

http://downloads.chennien.net/cyhs/2007bylaw_se.doc

所有的文件下載連結都會放置於︰

http://downloads.chennien.net

其中,已確定會提出的三個問題如下︰

一、第一章第三條「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內容規範,教師與教育人員之間的差異性,以及其對於本條文的立場?

二、髮禁解禁的範疇解釋,對燙髮、染髮是否存有明確規範?

三、新組織「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成立與營運方式為何?

目前仍開放各位提出意見。

所有建議,請最慢務必於 12/24 晚間完成提出,以便最後彙整!

修訂過的草案文件中,附有電子檔的下載網址。

處室不足者,自行下載補印,以供開會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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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

所有建議,彙整後,教官也整理成建議單,發給所有的委員。

星期二中午兩小時的熱烈討論中,修改了一項。

草案需通過期末校務會議,目前仍未生效!

學校回答了下列問題︰

一、雖名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但其中的「教師」,也包含了教育人員(其中也包括教官)。

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不是近日成立的,它很早以前就存在。但自高中部增設以來,從未召開過,學生手冊中有相關的辦法。

雖然所有建議都有提出,但僅修正了一個部分︰

《第二章─第廿四條》「違法物品之處理」,其中的「暫時保管」的「暫時」已經有明確定義,「只能沒收(或保管)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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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經討論後,大部分與第五、六、七、八、九條重複。(特別是第六條的比例原則)。

或認為不妥、沒有必要增列而否決。

整體的共識︰以「輔導」和「管教」為出發點,合乎比例原則下。

其中很多修訂反而比較片面,不能涵蓋整體狀況。

建議熟讀︰第二章的第五、六、七、八、九條。

#校長建議︰「比例原則」可參考「行政程序法」,有很詳細的規範。

(學校在定義上也是個行政組織。)

【建議的否決與原因(*後)】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增加》︰五、教師與教官應該以身作則,...〔恕刪〕

*著重於輔導與管教學生,此偏離主題,經全體表決不予增加。

第五條 平等原則教師(與教官)輔導與管教學生,...〔恕刪〕

*教師包含教育人員,且含教官在內。不需增加「教官」字眼。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增加》本校校規與政府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二章─第十五條》後面已經寫到了︰「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三、(尊重學生意願來)調整座位。...〔恕刪〕

四、(尊重學生意願)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恕刪〕

八、(尊重學生意願)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恕刪〕

九、(尊重學生意願)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恕刪〕

十、(尊重學生意願)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恕刪〕

十四、(尊重學生意願)在教學場所一隅,...〔恕刪〕

*「尊重學生意願」不適合加入,否則無法懲處。(概念上遵照《第二章─第六條》比例原則。)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增加》︰四、當老師或教育人員對學生有傷害性舉動時,...〔恕刪〕

*《第二章─第七條》前三項已有說明,與之重覆。

第十八條 學務處、教官室與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學務處或教官室或輔導室於必要時,...〔恕刪〕

*仍須由處室輔導,若增加該項,反而造成法律漏洞。若只要一天犯三次錯而個別與三處室衝突,則無法管束。(概念上遵照《第二章─第六條》比例原則)

第廿二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刪除()的內容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恕刪〕

*由日前新聞搜書包事件,教育部規範︰「合理的懷疑,與第三者的陪同」。因此仍保留「理由」。

第廿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恕刪〕

*經全體表決不予刪除。

第廿三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為維護校園安全,...

二、學務處或教官室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恕刪〕

*經全體表決不予刪除。

第廿五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學生(刻意)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恕刪〕

*過失破壞仍含在內,詳細規範參考「公物賠償辦法」。(概念上遵照《第二章─第六條》比例原則。)

第卅六條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教師(與教官)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恕刪〕

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恕刪〕

*教師包含教育人員,且含教官在內。不需增加「教官」字眼。

第卅九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恕刪〕

*教師包含教育人員,且含教官在內。不需增加「教官」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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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們學校比較重視教師的權益!

大人就是這樣!

總認為自己是對的

會前,

所有建議,彙整後,教官也整理成建議單,發給所有的委員。

星期二中午兩小時的熱烈討論中,修改了一項。

草案需通過期末校務會議,目前仍未生效!

學校回答了下列問題︰

一、雖名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但其中的「教師」,也包含了教育人員(其中也包括教官)。

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不是近日成立的,它很早以前就存在。但自高中部增設以來,從未召開過,學生手冊中有相關的辦法。

雖然所有建議都有提出,但僅修正了一個部分︰

《第二章─第廿四條》「違法物品之處理」,其中的「暫時保管」的「暫時」已經有明確定義,「只能沒收(或保管)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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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經討論後,大部分與第五、六、七、八、九條重複。(特別是第六條的比例原則)。

或認為不妥、沒有必要增列而否決。

整體的共識︰以「輔導」和「管教」為出發點,合乎比例原則下。

其中很多修訂反而比較片面,不能涵蓋整體狀況。

建議熟讀︰第二章的第五、六、七、八、九條。

#校長建議︰「比例原則」可參考「行政程序法」,有很詳細的規範。

(學校在定義上也是個行政組織。)

【建議的否決與原因(*後)】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增加》︰五、教師與教官應該以身作則,...〔恕刪〕

*著重於輔導與管教學生,此偏離主題,經全體表決不予增加。

第五條 平等原則教師(與教官)輔導與管教學生,...〔恕刪〕

*教師包含教育人員,且含教官在內。不需增加「教官」字眼。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增加》本校校規與政府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二章─第十五條》後面已經寫到了︰「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三、(尊重學生意願來)調整座位。...〔恕刪〕

四、(尊重學生意願)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恕刪〕

八、(尊重學生意願)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恕刪〕

九、(尊重學生意願)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恕刪〕

十、(尊重學生意願)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恕刪〕

十四、(尊重學生意願)在教學場所一隅,...〔恕刪〕

*「尊重學生意願」不適合加入,否則無法懲處。(概念上遵照《第二章─第六條》比例原則。)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增加》︰四、當老師或教育人員對學生有傷害性舉動時,...〔恕刪〕

*《第二章─第七條》前三項已有說明,與之重覆。

第十八條 學務處、教官室與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學務處或教官室或輔導室於必要時,...〔恕刪〕

*仍須由處室輔導,若增加該項,反而造成法律漏洞。若只要一天犯三次錯而個別與三處室衝突,則無法管束。(概念上遵照《第二章─第六條》比例原則)

第廿二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刪除()的內容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恕刪〕

*由日前新聞搜書包事件,教育部規範︰「合理的懷疑,與第三者的陪同」。因此仍保留「理由」。

第廿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恕刪〕

*經全體表決不予刪除。

第廿三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為維護校園安全,...

二、學務處或教官室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恕刪〕

*經全體表決不予刪除。

第廿五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學生(刻意)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恕刪〕

*過失破壞仍含在內,詳細規範參考「公物賠償辦法」。(概念上遵照《第二章─第六條》比例原則。)

第卅六條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教師(與教官)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恕刪〕

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恕刪〕

*教師包含教育人員,且含教官在內。不需增加「教官」字眼。

第卅九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恕刪〕

*教師包含教育人員,且含教官在內。不需增加「教官」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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