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討論】住在象牙塔裏的法律人~~關於"參加犯罪組織"之意含(屬繼續犯或狀態犯)?


Recommended Posts

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事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謂之.

關於參加犯罪組織,何時認定是為脫離其組織的起算點,在92年1月24日前以下的司法解釋認定如下:

一.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667號解釋:參加違法組織之犯罪行為,除非有脫離組織之行為,否則仍處於違法行為之繼續.

二.釋字68號解釋: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定已脫離組織之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

三.台灣高等法院65年度刑度座談會,台北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2065號判決,最高法院87年

台上字第1273號判決,第1701號判決:仍採前述見解.

重點來了,何謂脫離組織之行為,第一是此項行為,在92年1月24日之前,是由被告負

舉證之責任(在訴訟法中,常有一句話是"舉責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第二.脫離組織之行為的認定是被告有向組織之首腦,告知欲脫離組織之行為,意思是小弟要跟大哥說,我要脫離

這個幫派了,然後要向大哥拿個什麼脫離幫派證明什麼的,這個實在太匪夷所思了,那個小弟

會這麼作,只怕也活不久了吧.

台灣直到92年1月24日,才有釋字556號的產生,它主要說明如下:"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

這才把舉證責任轉嫁給檢察官,(以前當檢察官真好當,都不用舉證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訪客
這個主題現在已關閉,不能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