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viss 10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我之前在導師的煽動下先繳了1000元的訂位金但跟家人討論過後決定不補= =""結果赫哲說訂位金不能退= =我不是還沒上嗎怎麼這樣ˊˋ我問他說可不可以以後繳學費時折抵她說不同性質不行折抵囧訂位金真的不能退嗎?請有類似經驗的回答一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羊兒 10 發表於 December 1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2, 2007 收據背後好像有寫吧......."開課日期前因故不能上課,當期學費25%內得不予退還"超過則須全數退還......雖然是說可以不退錢..但是還是看各補習班的做法啦-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企鵝~ 10 發表於 December 1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8, 2007 這裡是台北市規定補習班相關法條 你看看吧法規類號: 北市0五-0八-一00五 名 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修正 第六章 收費及退費第二十八條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載明於其招生簡章、廣告及報名表。前項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退費之規定。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簽章。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收費項目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第 三十 條 補習班學生報名時,若因特殊需要,經申請補習班同意者,得分期繳納學費。第三十一條 補習班所收取之費用,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房租及其他必要費用外,並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經費之收支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二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三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 二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費。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第三十四條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第三十五條 前二條之退費,其對象為未成年學生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受領之。第三十六條 補習班開設各類班次,應與學生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公平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參加補習課程之學生如係未成年者,所訂契約並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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