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禁止人民擁槍是否違憲 美最高法院同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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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新社華盛頓二十日電) 美國最高法院發言人今天說,最高法院同意審理首都華盛頓禁止人民擁有手槍是否合乎憲法一案,這也是最高法院七十年來首度同意重新檢討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

  最高法院發言人阿爾柏格說,最高法院同意重新受理華盛頓市當局提出的上訴,華盛頓市當局堅決主張長達三十年的手槍禁令合乎憲法。

  判決將於明年六月底出爐,明年二月到四月之間預料將掀起一波爭論,勢必影響十一月的總統大選。

這場爭議起於二零零三年,當時華盛頓市居民海勒控告當局禁止人民擁槍侵犯他的憲法權利,海勒居住在華盛頓治安最為敗壞的其中一個地區。法院最初駁回他的控訴,但他三月向聯邦上訴法院再度提起上訴,並贏得官司。

華盛頓當局隨即於九月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堅持最高法院必須對人民持有手槍的權限作出判決。這種武器是三分之二搶案與攻擊案的作案工具。

華盛頓市內的貧民窟,長期發生暴力事件,當局為了解決問題,於是提起上訴要求維持人民擁有手槍的禁令。並認為這項引起爭議,給予人民合法擁槍權利的憲法第二修正案,代表一種集體權利,這種集體權利賦予的對象是警察或安全部隊的一份子,而不是一般人民。

以上是美國槍枝氾濫造成社會治安問題而引發的爭議,

槍枝氾濫在美國社會治安上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已經引起很多百姓的不安,

在加上美國校園槍擊事件不斷,影響了美國司法對槍枝是否危憲的重視,

我們先撇開危不危憲,

在這邊想探討的事大家對槍枝擁有是否影響個人權益的看法?

美國槍枝問題涉及的曾面已經包含到美國國家安全等各種因素都有了,

在美國現今的環境下,美國暴力事件逐年升高,

美國的高中校園停車場有警車在外面停靠,校警在學上課期間巡邏也配有槍枝(這我都有看到)

甚至芝加哥大學學生連署要學校同意學生帶槍枝到校園,

校園原本應該是最單純的地方都已經打上嚴重的紅燈,

這些問題顯示已經造成美國治安的不穩定。

贊成擁有槍枝的一方認為這是侵犯他的權益且認為槍械可以保護自己,

反對的一方認為擁有槍枝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全。

我想大家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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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枝啊

不反對

但是要有效管制才行

個人推薦管理彈藥流向

例如在彈藥上刻製編碼

再依編碼分裝

盒上再編號

購買時以身份證登錄

只要能找到彈殼就知道槍主是誰

自行評論之本方案瑕疵:

1.刻製編號技術問題(因為對目前技術等級不清楚......)

2.槍枝與彈藥有可能遭偷竊

3.冒用身分購買彈藥

各位幫忙提供意見

看如何修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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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槍支管制法,只要你不是重犯、重刑犯、非法移民或是「精神殘疾」者,就可以合法購買槍枝,所以說一般平民皆可購買。

美國買槍的程序是填表做個人的背景檢查,同時也要驗身份證明,

在附上住家地址。

但美國各州準許購買的槍枝火力程度標準明顯不同,

例如自動步槍,

加州和紐約州禁止販賣自動武器,

內華達州、亞利桑那州、德州、肯達基州、佛羅里達州準許販賣,

但是民眾準許購買自動武器是很麻煩的,

首先要添寫申請資料,指紋模等等身份驗證,申請費是200美金

但麻煩和困難的一部分是申請者必須擁有一封自己住地最高警察局長的信,

像是警察局長,

主要是證明你是良好的美國公民。

一般而言大城市的警察局手序階段最多,有些警察也搞不清楚,

但是當地的槍店確很清楚。

但是有些警察局長拒寫,因為怕引起麻煩和法律問題,

且他們也沒有義務要寫推薦信。

美國槍械管制以加州最嚴格,1999年簽署攻擊『武器禁止令』(Assault Weapon Countrol Act)

加州的攻擊武器包括AR15、 AK47 、FAL 、G3皆被禁止,

並不得販賣容量大於10發以上的彈夾。

這是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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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

所謂「自動武器」的定義對於真正玩過槍或是有在接觸軍事的人對覺得有商量空間。

例如加州的自動武器判準,只要具備「手槍形式的握把」和「容量十發以上的可分離式彈匣」兩個要件就被歸類於自動步槍。

所以說,一把十三公斤重的Barrett M82A1反物資步槍在加州也會被當成突擊武器禁售。

至於這種分類是不是有權的外行領導無權的內行就不得而知了。

目前是有在研議要不要在槍械退殼勾的地方強制加上獨特的印記,這樣彈殼的退子痕就會是獨一無二的。

但是我是覺得沒什麼用啦.....一把銼刀就可以讓它失效。

順便一提。

彈殼如果使用美系的底火,那是可以重新使用的。

所以與其在彈殼上加註編碼,不如在退殼勾上加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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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希望討論方向集中在leiwine提到的:「美國槍枝氾濫造成社會治安問題而引發的爭議」和「大家對槍枝擁有是否影響個人權益的看法」。

不然這篇我必須轉到軍事武器版。

我的理解中美國的情況與台灣差異不小,美國的黑市槍枝取得非常容易,所以不如制定一套合法槍枝的規範來滿足居家自我防衛等正常需求;而台灣大部分黑槍一般民眾是沒有那麼多管道去取得的,所以似乎沒有讓槍枝合法的理由。部分台灣槍械迷整天喊著應該合法,但這背後會造成的衝擊難以估計,就我所知美國持槍犯罪中有一大部分就是持合法槍枝犯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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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先前的發言有點離題。

美國的國民有擁槍自衛的權利應該是基於國家的發展史吧?

而根據在美國住過的同學說法,美國因為人口分佈問題,如果遇到武裝歹徒時採取報案處理的方式,治安機關趕到時往往來不及,故有一派說法認為開放人民持槍可以靠著「你有槍我也有」的理念來遏阻部分犯罪。

因此我傾向於認為禁止擁槍會對美國的治安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而我自己的觀念是應該把手槍分為運動用槍和自衛用槍管理,以下簡述我的想法。

運動用槍指的是一開始就為了打靶而設計的槍枝,以最常用在打靶上的.22口徑槍械為主。例如Walther P99的.22口徑運動型。運動用槍的取得較容易,但是平時必須置於靶場或是警察機關內,使用時需報備並依規定時間歸還。

自衛用槍則如美國市面上的大部分槍械,取得較困難,但持有人有自由攜帶的權利。

想拿自衛用槍打靶也可以,只要槍枝的性能數據符合規定即可。

說一下原因。

射擊在美國是頗為風行的運動,IPSC(國際實用射擊協會)的會員人數也很多。

而對我而言,為了安全而對槍枝做出部分限制是合理的。

另外也應該對二手槍枝和擴張性彈藥(特別是用在靶槍上的)加強管理。以維吉尼亞事件為例,趙承熙所用的槍枝有一把是二手取得、一把是運動用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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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謝謝你的分享。其實台灣的靶場也是有槍枝可以在有教練監管的狀況下做打靶練習的吧?

美國的國民有擁槍自衛的權利應該是基於國家的發展史吧?

而根據在美國住過的同學說法,美國因為人口分佈問題,如果遇到武裝歹徒時採取報案處理的方式,治安機關趕到時往往來不及,故有一派說法認為開放人民持槍可以靠著「你有槍我也有」的理念來遏阻部分犯罪。

你說的最後一句的說法部分我很好奇,不知道當時還有沒有相近的認同或不認同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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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先前的發言有點離題。

美國的國民有擁槍自衛的權利應該是基於國家的發展史吧?

跟美國民兵制度和治安有關係,

1934年美國國家槍械法案(NFA National Firearms Act)

主要目的是為了對付那時四處橫行的武裝強匪。

美國槍支1968年的槍械管理法案,

這個法案是由槍商贊助的,因為二次大戰後剩餘大量武器擁進美國,

任何人都可以郵購和自由購買販賣,價格也非常便宜,槍商大受打擊,

例如傳聞是狙殺甘迺迪的6.5mm Carcano步槍當時郵購只要29塊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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