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o103302 10 發表於 October 1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3, 2007 這是之前的新聞了...****妻中風成植物人 夫訴離婚獲准3年前妻子腦出血中風,臥病在床3年,先生以妻子有「不治之惡疾」,訴起離婚成功。彰化市一家紡織廠蔡姓老闆,因為太太3年前中風成植物人,他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以不治之惡疾判准離婚*****此判決一出 大家反應都是"這種事情法官竟然判准?""此例一出 未來就大亂了"但是這個判決明明就是合法而且講嚴格一點叫"守法"離婚法條本來就說"有不治之重大惡疾者 可訴請離婚"這樣子判決 是合法的 沒有什麼好異議但是大家都以這種天要翻了這種眼光來看 罵法官沒人性等等本來法律就是沒人性 如果要有人性當初在制定就要審慎考慮會不會有這種事情出現現在發生 才在抱怨也來不及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October 1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3, 2007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列舉有10點事實行為可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第七點:有不治之惡疾者。不過並不是說一切重大不治的疾病皆屬於上述範圍,本條訴請離婚的基本原則在於發生一定的事實行為,並造成夫妻雙方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難以維持,才成立。這之間的關聯還必須考量相當的因果關係與婚姻現況。當初看到這則新聞時,一開始也覺得這個判決會違反一般民眾的認知,跟人民的法律情感衝突,這其實是法律解釋與適用上的大忌,畢竟法律不是僅僅表徵在法典文字上或是法院的閉門造車。可是念頭一轉,想起之前看到的一篇文章,標題是「當愛已成往事」(有關醫師丈夫隱瞞妻子患有乳癌是否屬於殺人未遂的案例,林東茂老師的文)。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互相負有照顧的義務,這是一種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在道德上也同樣有著相等標準,然而若當愛已成往事,甚而成為一方的負擔時,負心的念頭油然而生,可是這是否就得成為法律上或是道德上可被歸咎的責任?這個判決似乎明確說明了在法律上,它不過問負心人是否應該受罰,而只回到基本的原則中來處理,至於負心人的責任在一般大眾的眼裡是好是壞,在當事人眼裡是對是錯,那就將一切交給理性的人們來處理。可能許多人對於這個判決會感到相當不滿,不過我自己是覺得這樣判決反而是給負心(對於妻子的愛已成過往)的男子一個面對的機會與重新出發的路,他必須運用理性來面對妻子與她的家人,但也同時得到一條人生新的道路。法院的判決一方面滿足了他的請求,另一方面卻又給了他負擔。所以,法律不可能不近人情,反而必須合乎人性人情,若不滿足人民的法律情感,即便司法或立法在如何轉寰,這樣的法律就是不好的,至於什麼是人民的法律情感?其實就是我們對於正義公正的渴望。法院適用法律不單只是在形式上套用法條,還必須解釋法律,解釋的意義某種程度上來說,就必須考量人民對於法律正義公正的情感需求,如果法院傷害了人民的法律情感,那我們才能說它不近人情,是不好的,應該改善。愛不是束縛,如果強將兩人約束在一起,若有一天當愛情已經流逝時,這樣的束縛還會剩下什麼?這或許或許是該判決法官心中的想法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甫 10 發表於 February 5,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5, 2008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當初立這個法的委員們,要問他們的想法如何?或許是站在身為重病者配偶的立場,或許配偶有可能屬於經濟弱勢導致無法照顧重病配偶會有這條文存在當然 可訴請 要當事人提出可以提出也可以不提出就要看看本是同林鳥的夫妻,在大難來頭會是怎樣的態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andyk 10 發表於 April 7,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7, 2008 沒了愛情就沒有當夫妻的基礎不能互相扶持那在一起又僅是徒具虛名到不如分開為好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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