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重病離婚 違反風俗 但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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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之前的新聞了...

****妻中風成植物人 夫訴離婚獲准

3年前妻子腦出血中風,臥病在床3年,先生以妻子有「不治之惡疾」,訴起離婚成功。

彰化市一家紡織廠蔡姓老闆,因為太太3年前中風成植物人,他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以不治之惡疾判准離婚

*****

此判決一出 大家反應都是"這種事情法官竟然判准?""此例一出 未來就大亂了"

但是這個判決明明就是合法而且講嚴格一點叫"守法"

離婚法條本來就說"有不治之重大惡疾者 可訴請離婚"

這樣子判決 是合法的 沒有什麼好異議

但是大家都以這種天要翻了這種眼光來看 罵法官沒人性等等

本來法律就是沒人性 如果要有人性當初在制定就要審慎考慮會不會有這種事情出現

現在發生 才在抱怨也來不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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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列舉有10點事實行為可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第七點:有不治之惡疾者。

不過並不是說一切重大不治的疾病皆屬於上述範圍,本條訴請離婚的基本原則在於發生一定的事實行為,並造成夫妻雙方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難以維持,才成立。這之間的關聯還必須考量相當的因果關係與婚姻現況。

當初看到這則新聞時,一開始也覺得這個判決會違反一般民眾的認知,跟人民的法律情感衝突,這其實是法律解釋與適用上的大忌,畢竟法律不是僅僅表徵在法典文字上或是法院的閉門造車。可是念頭一轉,想起之前看到的一篇文章,標題是「當愛已成往事」(有關醫師丈夫隱瞞妻子患有乳癌是否屬於殺人未遂的案例,林東茂老師的文)。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互相負有照顧的義務,這是一種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在道德上也同樣有著相等標準,然而若當愛已成往事,甚而成為一方的負擔時,負心的念頭油然而生,可是這是否就得成為法律上或是道德上可被歸咎的責任?這個判決似乎明確說明了在法律上,它不過問負心人是否應該受罰,而只回到基本的原則中來處理,至於負心人的責任在一般大眾的眼裡是好是壞,在當事人眼裡是對是錯,那就將一切交給理性的人們來處理。

可能許多人對於這個判決會感到相當不滿,不過我自己是覺得這樣判決反而是給負心(對於妻子的愛已成過往)的男子一個面對的機會與重新出發的路,他必須運用理性來面對妻子與她的家人,但也同時得到一條人生新的道路。法院的判決一方面滿足了他的請求,另一方面卻又給了他負擔。

所以,法律不可能不近人情,反而必須合乎人性人情,若不滿足人民的法律情感,即便司法或立法在如何轉寰,這樣的法律就是不好的,至於什麼是人民的法律情感?其實就是我們對於正義公正的渴望。法院適用法律不單只是在形式上套用法條,還必須解釋法律,解釋的意義某種程度上來說,就必須考量人民對於法律正義公正的情感需求,如果法院傷害了人民的法律情感,那我們才能說它不近人情,是不好的,應該改善。

愛不是束縛,如果強將兩人約束在一起,若有一天當愛情已經流逝時,這樣的束縛還會剩下什麼?這或許或許是該判決法官心中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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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months later...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當初立這個法的委員們,要問他們的想法如何?

或許是站在身為重病者配偶的立場,或許配偶有可能屬於經濟弱勢導致無法照顧重病配偶

會有這條文存在

當然 可訴請 要當事人提出

可以提出也可以不提出

就要看看本是同林鳥的夫妻,在大難來頭會是怎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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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months later...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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