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iwine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中時 更新日期:2007/09/15 04:39 記者: 朱武智、劉鳳琴/台北報導過去曾參與楊姓受刑人假釋案評估的北投國軍醫院成人精神科主任李光輝分析,「華岡之狼」楊姓受型人,屬於後天矯正也不易改善偏差性格的性侵害犯者,再犯率高,但既已獲假釋,希望做好如服藥(化學去勢)、陰莖體積測量等配套措施。至於楊姓受刑人在核准假釋時,就決定讓他配戴電子監控器。李光輝說,楊姓受刑人屬於「憤怒型」、「權力型」及「性偏差型」的「連續性侵害犯」(SVB ),這種性格偏差終生不會改變,後天矯正也不容易,所以這類性侵犯有八五%到九○%的再犯率,在美國便將之終身監禁。現代婦女新知基金會執行長張景麗說,法務部係經過「專家」審慎評估,才核准楊姓受刑人的假釋案,但參與評估的專家中,是否有專攻性侵害防治?若沒有,這項假釋案的核准不夠周延,就無法讓廣大的民眾信賴與接受。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高小帆說,她相信楊姓受刑人有心改過、重新做人,但相關研究案例也證實,性侵犯確有再犯之虞,所以,法務部核准假釋,不能只憑楊姓受刑人改過向善的信念,還要靠完備的觀護輔導與監控治療系統。他這種在美國不可能假釋台灣法務部在想什麼.............大家覺得如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ehenchi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化學去勢有用嗎= =???有心的話還是可以做別的事= =??(((食神嗎ˊˇ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friday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強暴犯真該去死最好不要再有性騷擾事件是最好如果可以的話真想殺光他們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NA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強暴犯真該去死最好不要再有性騷擾事件是最好如果可以的話真想殺光他們阿除非他有超人的意志不然我想楊姓受刑人的再犯率是100%(他在獄中表現良好,不代表他有絕對的意志面對外來環境)或者是,他會自殺或者是,因為媒體與監控壓力,他會希望政府將他監禁(逃避外在世界)別忘了他是屬於SVB連續性侵害犯而且他終究會在愛情上面碰到瓶頸該不該放他出來?既然她強姦了30多人,當初就應該殺了他如果不殺他,給他機會改過,那就讓他徹底的改過吧所以我們要做的,就是接納他,不要在嗆他,被放出來已經是個事實嗆他等於是間接助長他犯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宏~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除非他有超人的意志不然我想楊姓受刑人的再犯率是100%(他在獄中表現良好,不代表他有絕對的意志面對外來環境)或者是,他會自殺或者是,因為媒體與監控壓力,他會希望政府將他監禁(逃避外在世界)別忘了他是屬於SVB連續性侵害犯而且他終究會在愛情上面碰到瓶頸該不該放他出來?既然她強姦了30多人,當初就應該殺了他如果不殺他,給他機會改過,那就讓他徹底的改過吧所以我們要做的,就是接納他,不要在嗆他,被放出來已經是個事實嗆他等於是間接助長他犯罪同意最後一段的想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化學去勢有用嗎= =???有心的話還是可以做別的事= =??(((食神嗎ˊˇˋ我也不清楚化學去勢有沒有用,不過我覺得不應該放他出來有心的話還是可以做別的事.........希望他別打什麼鬼主意強暴犯真該去死最好不要再有性騷擾事件是最好如果可以的話真想殺光他們阿強暴犯最大惡極天理不容但我不懂為什麼有人要幫他爭人權?除非他有超人的意志不然我想楊姓受刑人的再犯率是100%(他在獄中表現良好,不代表他有絕對的意志面對外來環境)或者是,他會自殺或者是,因為媒體與監控壓力,他會希望政府將他監禁(逃避外在世界)別忘了他是屬於SVB連續性侵害犯而且他終究會在愛情上面碰到瓶頸該不該放他出來?既然她強姦了30多人,當初就應該殺了他如果不殺他,給他機會改過,那就讓他徹底的改過吧所以我們要做的,就是接納他,不要在嗆他,被放出來已經是個事實嗆他等於是間接助長他犯罪當初本來就不該放他出來說真的,就算他改善我也是會鄙視他因為他傷害了那麼多人.那些可憐的女生影響了她們的一生別說人權,他侵犯那麼多人權難道還給他人權嘛?法律本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本來就不能留情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我也不清楚化學去勢有沒有用,不過我覺得不應該放他出來有心的話還是可以做別的事.........希望他別打什麼鬼主意強暴犯最大惡極天理不容但我不懂為什麼有人要幫他爭人權?當初本來就不該放他出來說真的,就算他改善我也是會鄙視他因為他傷害了那麼多人.那些可憐的女生影響了她們的一生別說人權,他侵犯那麼多人權難道還給他人權嘛?法律本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本來就不能留情同意最後一段的想法!!!!!!他講的很不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化學去勢有用嗎= =???有心的話還是可以做別的事= =??(((食神嗎ˊˇˋ我也不清楚化學去勢有沒有用,不過我覺得不應該放他出來有心的話還是可以做別的事.........希望他別打什麼鬼主意強暴犯真該去死最好不要再有性騷擾事件是最好如果可以的話真想殺光他們阿強暴犯最大惡極天理不容但我不懂為什麼有人要幫他爭人權?除非他有超人的意志不然我想楊姓受刑人的再犯率是100%(他在獄中表現良好,不代表他有絕對的意志面對外來環境)或者是,他會自殺或者是,因為媒體與監控壓力,他會希望政府將他監禁(逃避外在世界)別忘了他是屬於SVB連續性侵害犯而且他終究會在愛情上面碰到瓶頸該不該放他出來?既然她強姦了30多人,當初就應該殺了他如果不殺他,給他機會改過,那就讓他徹底的改過吧所以我們要做的,就是接納他,不要在嗆他,被放出來已經是個事實嗆他等於是間接助長他犯罪當初本來就不該放他出來說真的,就算他改善我也是會鄙視他因為他傷害了那麼多人.那些可憐的女生影響了她們的一生別說人權,他侵犯那麼多人權難道還給他人權嘛?法律本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本來就不能留情同意最後一段的想法!!!!!!他講的很不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udypeng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我擔心去勢後的嫌犯會不會用更可怕的手段欺負人.....乾脆不要放出來...太恐怖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喔耶比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從好多年前就知道他的新聞從之前考上台大要假釋到現在真的假釋 過了好多年..推4樓!如果社會決定要給他改過的機會 就安靜的看著她 不能再刺激他了..如果他再犯 我想那就 狗改不了吃* Boom Boom!希望他是真的重新做人 讓社會版的新聞少一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NA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當初本來就不該放他出來說真的,就算他改善我也是會鄙視他因為他傷害了那麼多人.那些可憐的女生影響了她們的一生別說人權,他侵犯那麼多人權難道還給他人權嘛?法律本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本來就不能留情放出來已經是個事實就算他改善了,妳還是會鄙視他該說什麼呢....妳的這種態度,就是告訴她就算改善了,也不會改變別人對他的看法那乾脆就不要改了為什麼要對別人這麼嚴格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hars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希望做好如服藥(化學去勢)、陰莖體積測量等配套措施。量陰莖體積有什麼用= ="李光輝說,楊姓受刑人屬於「憤怒型」、「權力型」及「性偏差型」的「連續性侵害犯」(SVB ),這種性格偏差終生不會改變,後天矯正也不容易,所以這類性侵犯有八五%到九○%的再犯率,在美國便將之終身監禁。有點想知道這種SVB的判定標準在哪而85%~90%的再犯率看似只是統計出來的SVB的高再犯率是什麼因素造成的是否有辦法解決別說人權,他侵犯那麼多人權難道還給他人權嘛?法律本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本來就不能留情如果連法律都不尊重人權那我們這群死老百姓尊重人權幹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放出來已經是個事實就算他改善了,妳還是會鄙視他該說什麼呢....妳的這種態度,就是告訴她就算改善了,也不會改變別人對他的看法那乾脆就不要改了為什麼要對別人這麼嚴格說真的事實就是如此你必須佔在被害者角度想這件事我只能說他自己活該他怪不了人被她傷害的人比較重要你身旁假如有被傷害過的人你也會怎麼認為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量陰莖體積有什麼用= ="有點想知道這種SVB的判定標準在哪而85%~90%的再犯率看似只是統計出來的SVB的高再犯率是什麼因素造成的是否有辦法解決如果連法律都不尊重人權那我們這群死老百姓尊重人權幹嘛法律本來都是不尊重人權的任何法律每一項都是法律的人權只能用在百姓上人權拿來用在罪大惡極的人身上是不適合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hars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說真的事實就是如此你必須佔在被害者角度想這件事我只能說他自己活該他怪不了人被她傷害的人比較重要你身旁假如有被傷害過的人你也會怎麼認為的不用站在加害人的角度想嗎這樣公平嗎如果只是因為他是加害人就毫不考慮他的立場那我們這樣做又跟那群不考慮被害人的加害人又有何異?我身旁假如有被傷害過的人我也會考慮加害人的立場因為我絕不犯下與加害人相同的錯誤法律本來都是不尊重人權的任何法律每一項都是法律的人權只能用在百姓上人權拿來用在罪大惡極的人身上是不適合的就是因為法律不尊重人權某些人們才把人權當作屁既然法律能給予罪犯不人道的制裁那人們犯點罪又何妨話當然不是這麼說的我認為法律只要做到處罰讓罪犯不再犯,點到即可不必要把罪犯趕盡殺絕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甚至加倍奉還這根本是種病態的概念罪大惡極的人仍然是人他們的人權依在我們對他們要做的只要做到不讓他們再對社會造成危害趕盡殺絕,何必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不用站在加害人的角度想嗎這樣公平嗎如果只是因為他是加害人就毫不考慮他的立場那我們這樣做又跟那群不考慮被害人的加害人又有何異?就是因為法律不尊重人權某些人們才把人權當作屁既然法律能給予罪犯不人道的制裁那人們犯點罪又何妨話當然不是這麼說的我認為法律只要做到處罰讓罪犯不再犯,點到即可不必要把罪犯趕盡殺絕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甚至加倍奉還這根本是種病態的概念罪大惡極的人仍然是人他們的人權依在我們對他們要做的只要做到不讓他們再對社會造成危害趕盡殺絕,何必呢這不是公不公平的問題這是符不符合正義的問題毫不考慮他的立場你能在你身旁有認識人被害你能做到嘛?凡事不可能那麼理想法律只要做到處罰讓罪犯不再犯,點到即可那些假釋犯一出來又犯罪那你認為點到即可有用?他們就是已經再對社會造成危害了罪大惡極的人我不認為他們有資格叫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卻實是種不好的概念但是你家人被害你能做到嘛?你說不趕盡殺絕那些罪犯殺人時強暴人時他們有憐憫嘛?凡事不可能以理想成事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hars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這不是公不公平的問題這是符不符合正義的問題將被害人被施以的暴行加倍還回去難道這就是正義?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卻實是種不好的概念但是你家人被害你能做到嘛我敢說做得到那些假釋犯一出來又犯罪那你認為點到即可有用?他們就是已經再對社會造成危害了他們出來又犯罪代表犯罪防治沒做好讓罪犯不再犯,根本沒做到但我們應該想辦法把犯罪防治做好而不是就這樣剝奪了罪犯的人權凡事不可能以理想成事的沒有理想,世界永遠是這個樣子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hars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全國大減刑的時候那些人又該怎麼說那根本是政府在亂搞處罰都沒做到就把人放出來連距離"點到"都還差遠了還談什麼犯罪防治我的意思絕對不是要再一次全國大減刑、特赦之類的而是要確實地做到防治想辦法減少犯罪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將被害人被施以的暴行加倍還回去難道這就是正義?我敢說做得到他們出來又犯罪代表犯罪防治沒做好讓罪犯不再犯,根本沒做到但我們應該想辦法把犯罪防治做好而不是就這樣剝奪了罪犯的人權沒有理想,世界永遠是這個樣子但你太過於理想主義了那人傷害那麼多人結果用他誨改這理由就一筆勾消這樣叫正義嘛?你說敢說做得到別太早下斷言很多事沒發生前是不知道的你說正義假如台灣用你的那套方法我保證台灣馬上就亂掉了罪犯不再犯?想辦法把犯罪防治做好但是你認為天底下有那麼容易嘛?如果是這樣,那治安問題早就解決了剝奪了罪犯的人權,法律本來就是要限制罪犯的而不是一謂的用人權來解套法律就是維護正義的而不是變成像你講的變成變像的保護犯罪這樣就不叫法律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hars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但你太過於理想主義了那人傷害那麼多人結果用他誨改這理由就一筆勾消這樣叫正義嘛?絕對沒有一筆勾消罪犯者犯下罪行,就要拖去槍斃那他生前犯下的罪行呢完全不用負責,讓他一死了之?如果你抱著這種完全不諒解他人的態度當你無意間犯罪時也不會有人原諒你你說敢說做得到別太早下斷言很多事沒發生前是不知道的但你也無法斷言我做不到你說正義假如台灣用你的那套方法我保證台灣馬上就亂掉了罪犯不再犯?想辦法把犯罪防治做好但是你認為天底下有那麼容易嘛?如果是這樣,那治安問題早就解決了我提出的只是一個改進的方向並未提出具體的方法我承認目前台灣是無力如此理想地解決治安問題但是只是想把暴行重新加倍加諸於加害人這樣就能解決問題?剝奪了罪犯的人權,法律本來就是要限制罪犯的而不是一謂的用人權來解套法律就是維護正義的而不是變成像你講的變成變像的保護犯罪這樣就不叫法律了我所說的絕非保護犯罪我可能要再重申我的立場確實如你所言:法律就是維護正義的我認為在罪犯身上施加責罰確實是必要的即使罪犯服完刑期,政府也應對罪犯進行監控我也反對政府隨意假釋罪犯出來危害人民但是我也反對對罪犯施以太over的暴行讓他們連悔改的機會都沒有,連贖罪的機會也沒有(當然根本不想改過的另當別論)我無意引起筆戰(雖然好像已經引起了= =')再爭執下去也無法改變某一方的觀念到此為止吧也感謝你願意回應我的論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ada 興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台灣法務部在想什麼去問問你的頭像阿無敵鐵拳孫中山KUSO 也要有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iwine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無意間犯罪和有意犯罪是不同的我這裡說的罪大惡極的罪犯他們並不是無意間犯罪台灣是無力如此理想地解決治安問題但可考慮並行法律就是維護正義的但把犯罪悔改放在順為實在是太理想了這爭執確實爭下去也沒用了誰也說服不了誰也感謝你回應我的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NA 10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16, 2007 我覺得這次楊姓受刑人被放出來算是一種社會里程碑他被放出來之後受到什麼要的待遇影響到後續台灣社會心理的發展如果大家可以用關懷的心看他,對社會道德宣揚絕對有幫助如果大家還是嗆他,那也只會讓楊姓受刑人做出不可預知的舉動,並且繼續累加大家對於社會道德的經驗什麼樣的人民,造就什麼樣的社會暴力社會節構的本質與誘發犯罪行為是息息相關的基本上台灣的社會資訊是由恐懼所組成的,會造成暴力社會其實也是很自然的有人提到"理想"這種東西的確,社會什麼樣的人都有,無法改變他們的想法所以討論這種東西是無解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ecommended Posts
請登入後來留意見
在登入之後,您才能留意見
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