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動產與不動產-附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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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條上的關於不動產的定義是:土地及其定著物。而定著物的解釋為固定且附著於土地上之物,因此除了附著於土地上之外,還必須固定無法移動

此外在實務的解釋於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庭總會:民法第66條第1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轉其所在之物

因此像一些流動廁所、臨時房屋、臨時軌道雖然附著於土地之上,但不具有固定性,不屬於不動產。而像人行天橋、橋、鐵軌等,具有附著性外,更具有固定於土地繼續達到其特定經濟目的的作用,屬於不動產。

另外在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樹木因緊密與土地成為一體,在尚未分離於土地前,屬於土地之一部份,非單獨之物,屬於土地,符合如此概念的尚有隧道、堤防、溝渠、岩石等。

在判斷不動產時,首先判斷是否為土地或是屬於土地之一部分,再判斷是否屬於土地之定著物(獨立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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