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建中版暫行條例+新版規草案討論(請以正式公告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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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中版暫行條例:

一、在新版規正式公告之前,一切依總則行事。

二、7月5日前發佈之違規文章與誤判文章皆不訴不理。

三、於新版規生效前,不做收錄精華之處理。

以下草案公佈至7月10日上午,7月10日下午正式公告新版規。

-----------------------------以下為草案內容-----------------------------------------

本版規主要為規範版主權力之行使。會員發文遵循總則規定即不會被刪除,另【公告】、【警告】分類只得由管理群使用。

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建國中學版管理規則草案

第一條(制定之目的與經營方向)

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建國中學版(版面編號138,以下稱本版)經營方向為
一、促進建國中學校內學生、在學生、在職或卸任教職員與畢業學長之交流。

二、促進建國中學校內與校外學生之交流,擴展學生之生活領域。

三、提供學生討論與該校有關之事務,培養學生對校務之關懷與思考。

為落實前項所列經營方向、維持本版秩序與提供自由的言論平台,於不違反台灣深藍學生聯合論壇總則(以下稱總則)之前提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處分行使原則)

本版正副版主(以下稱正副版主)任何處分需依據總則與版規執行。

正副版主所有版務處理之發言屬公有領域。

第三條(主題標題規範)

會員於建中版發表新主題請選擇主題分類,且以一個為限。

主題標題需符合發言內容,禁止無意義的簡單標題。

違反前項者依總則規定,首次處以警告,再犯停權七日,三犯以上者停權三十日。

公告與警告分類只得由管理人員使用,違反者正副版主有權修改之。

學校社團或單位欲發佈公告,應使用新聞、分享或轉貼分類。

第四條(文章內容限制)

本版禁止以下行為:

一、大量無意義發言。

二、挑起惡性筆戰、挑釁、謾罵、挑起學校間無意義之對立比較。

三、含有不雅內容之發言。

四、任何形式的政治性發言。

五、任何形式之交友訊息發言。

六、修改或移除已發表之文章內容,內容錯誤之修改或版務需要者不在此限。

七、發表營利事業或其他網站之廣告,學校及學生活動不在此限。

以上行為由正副版主認定,並應於警告時附註理由。

違反第一項之會員,依總則規定,首次發言處以違規警告,再犯停權十五日,三犯刪除帳號。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指涉對象若為正副版主,正副版主應迴避,並交由總版主處理。

第一項第六款之版務需要者指由版主因版務需要而發表之文章。正式公告與警告不在版務需要者範圍內。

第五條(無關文章認定與處理)

與討論版無關之主題或與主題無關之回覆由正副版主認定。認定時須附註理由,並於該主題回覆警告提醒改善,並於發文者同意後始得刪除或轉移至相關版面。

第六條(警告之發佈)

正副版主應以發送私人訊息、回覆主題、回覆於公告區三種方式並行警告,並限三日內改善。

警告內容需包括發佈者、發佈時間、違規說明。違規說明內應列舉違規事實與違反之總則或版規條文。

版主得對於其他事項提出警告,稱版務警告。內容必須包括發佈者、發佈時間、警告說明。

版務警告應於第一行以藍色三級字標明「版務警告」;違規警告應於第一行以紅色三級字標明「違規警告」。

第七條(軟刪除之行使)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之發言於發佈警告三日後仍未改善者,正副版主得執行軟刪除。

於版主發佈警告後,若對被警告發言或該警告做出違反第四條第一項之回應,正副版主得即刻執行軟刪除。

刪除時得一同刪除回覆主題之警告。公告區之警告必須保留,並且以紅字加註刪除執行者與刪除時間。

版務討論之發言、版主警告,可於該問題解決或決策、處分實行後一週後刪除之。

若為重複發表之發言,得直接軟刪除,並知會發佈者。若須合併得一併進行。

刪除非違規文章時必須於版務公告區公告。

第八條(關閉主題行使)

凡本版出現準惡性筆戰、爭議性發言、或違反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發言,但正副版主無法立即處理者。正副版主得對該發言出現之主題進行關閉定並公告之。

關閉時應以回覆該主題方式說明,內容應包括關閉理由、關閉行使時間、預定解除關閉時間、關閉行使者。

版務主題失去時效時,正副版主可予以關閉。

第九條(合併主題行使)

主題內容重複者,正副版主可合併主題。惟當主題內容重複之數主題已經具有獨立討論脈絡時,不得合併。

第十條(主題置頂)

主題置頂與否由正副版主認定,會員以發送私人訊息予正版主提請置頂,提案時必須說明理由。

校內各單位發佈之全校性公告,必須先發佈於本校網路與實體公佈欄後,始得提出置頂申請。

同一發佈者之主題在同一時間只可置頂一篇,校方、班聯會、各社團分別視為同一發佈者。

站務或版務公告得直接置頂,不受前項限制。

正副版主不得將其發表無關版務之主題置頂。

第十一條 (精華收錄行使)

主題凡符合以下條件者任二者,會員可以發送私人訊息方式向正版主申請收錄精華:

一、點擊數達一千次以上,回覆數達三十次以上者。

二、與校務行政有關且討論具深度者。

三、與教職員工有關者。

四、與教育政策變革有關且討論具深度者。

五、討論具有深度且可供日後參考者。

六、符合本版經營方向且討論具深度者。

若主題未符合前項任二款,會員仍可提出申請,並註明提出原因,經正副版主認可後得收錄於精華區。

正副版主必須於會員提出收錄申請五日內就是否收錄做出回應。

正副版主可自行收錄文章至精華區,惟仍得符合第一項任二款,未符合者同第二項處理。惟正副版主發起之主題不得加入精華區。

精華區收錄主題時必須於以回覆主題之方式說明收錄理由。並回復該主題之所有軟刪除。回復軟刪除後應標明執行時間、理由以及回復時間。已遭物理刪除者不須回復。

第十三條(重大決策執行程序)

本版進行修訂版規及其他重大決策時,正副版主應先提出草案公告之,以徵求意見。草案公告日期不得短於三日。

草案公告後,若無異見,則可正式公告或報請上級處理;若有異見,應進行討論,若正副版主接受異見,則停止討論,修改後重新行公告程序。

異見討論至多為期五日,五日內未能使正副版主接受異見者,應於討論結束後舉行表決決議。

決策表決採記名表決,投票期限為一週。若正否同數為否決,版主可即刻進行正式公告或報請上級處理。惟反對者仍可依總則進行申訴。

版主上任時頒訂之新版規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四條(版務專區之設立)

本版應設立版務公告區與版務討論區等版務專區,並置頂及制定相關規範,以提供版務公告與會員反應版務建議、處分異見等。

正副版主亦可視版務推動之需要設置各專區,得置頂並訂定相關規範。

第十五條(辦法之效力與修改)

本版規未規定者,適用總則之規定處理。

總則及本版規皆未規範者,得類推適用,或由正副版主即時處理並附註理由。若其影響本版秩序、他人言論自由及經營方向,得處以警告或鎖定。鎖定依第八條規定行使,惟不得進行刪除。

前項之問題若具普遍性者,正副版主應於處理後一週內修訂版規加以規範。

本版規正式公告三日後始生效。任何修改需依公告修改日時之總則與本版規規定為之。

-------------------------------------草案結束-----------------------------------------------------

相關須知:

一、本版規所指條、項、款係參考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格式撰寫,並有修改排版方式,以方便閱讀: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本版規直接使用論壇縮排功能),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 、 (二)、 (三) 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二、總則對於發文內容之相關規定:

1. 禁止會員在三個以上討論版中張貼相同性質的文章。

2. 標題與文章內禁止使用注音符號。

3. 論壇內所有文字之電磁紀錄屬站方所有,著作權歸屬原作者。

4. 簽名檔內容視為文章內容,若有違規依照處罰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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