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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強暴犯該死該死罪該萬死 簡直就是死狗

沒女友就亂強暴人 真的很賭爛

祝"牠"們下半輩子也變成女人 每天被性病帶原者強暴一萬次

整個就是很北爛 如果我發現我朋友是強暴犯一定會把它拖到廁所打一頓

死強暴犯 死已經配不上"牠"的惡行了 危害台灣女人 散播性病

不管對女方心靈或身體都有極大的傷害

"牠們"真的應該用倒鉤鋼刷刷屁眼 讓牠們好好反省 簡直不配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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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上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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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kkkk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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