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那樓主說大概每8~10個一般女生 就有1~2個被強暴過相反的是不是大概每8~10個一般男生 就有1~2個強暴過女生應該不是 前面不是有一篇回覆 說都是某些人渣拉高平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這種事情還是不要開玩笑男生一時的衝動 卻是女生一輩子的陰影奉勸各位男生不要亂來 各位女生要保護好自己女生被強暴一輩子應該都玩蛋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我覺得該判死刑耶!反正台灣地狹人稠~死一堆廢物也好吧~如果罪行有加重的話可以判至無期徒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台灣法律的大特徵就是強調罪犯的人權...(神經啊!)不過聽說強暴犯在監獄裡很慘,因為大多犯人都看不起犯這種罪的人,會被狂整+使役+可能會自食其害...(被上)特別是那些侵害未成年的,會加倍慘..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千萬不要忘記...官方統計是有報案過的...相信被OX的女性不報案比報案的比例還要更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那樓主說大概每8~10個一般女生 就有1~2個被強暴過相反的是不是大概每8~10個一般男生 就有1~2個強暴過女生有可能一個男生強暴很多女生......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死強暴犯該死該死罪該萬死 簡直就是死狗沒女友就亂強暴人 真的很賭爛祝"牠"們下半輩子也變成女人 每天被性病帶原者強暴一萬次整個就是很北爛 如果我發現我朋友是強暴犯一定會把它拖到廁所打一頓死強暴犯 死已經配不上"牠"的惡行了 危害台灣女人 散播性病 不管對女方心靈或身體都有極大的傷害"牠們"真的應該用倒鉤鋼刷刷屁眼 讓牠們好好反省 簡直不配當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匿名發文者 17 發表於 July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5, 2007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附上法條同時本討論串已流於謾罵鎖文處理請各位會員冷靜以上版主:kkkk001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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