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這次投票率超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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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公平原則呢?

自強樓兩個教室一個投票所,

那我們致知樓一個投票所八個班,服務的人數明顯不成比例,

還是您要說這個公平是指路程的公平?

那也不公平呀

學長也別太苛責學弟了

全方面的公平本來就難以達成

我相信他們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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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申

選委是依法行事

要轟請likejean學長去轟班代大會

為什麼通過這一條法令

這樣推卸責任不好吧

至少我這個旁觀者是這樣認為的..

--

話說發現一個很有趣的東西

【公告】班聯會行政部門選舉辦法

二、1.3.

5.須於投票日當天上午8:00前拆除所有競選文宣

我今天還邊吃著學校的煎餃看著某組候選人的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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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辦法各大公佈欄都有張貼,甚至還有政見發表會的傳單送到各班,這樣比以前更盛大的宣傳你都還注意不到,實在說不過去。至於顧投票箱的選務人員,他工作跟責任就是看好選票跟投票箱,我不知道他為什麼有權利去動員?

再說,透過動員投票來取得結果的選舉,我認為是強暴民主。

我覺得學長你誤會我的意思了

其實是我講的太模糊

我所謂的「號召同學」並不是他自己的同學,而是用「聲音」宣傳。

去跳蚤市場當然會往聲音大的地方看去吧?什麼都不說,就默默地坐在那邊,這樣有誰會注意到呢?雖然候選人非常認真地每個班都跑遍了,但我認為顧票箱的同學可以再更積極一點,不是把票箱放在旁邊不要被偷就好了。

學長我的意思是說「叫大家趕快來投票」的意思,不是「蒐集選票投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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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學長你誤會我的意思了

其實是我講的太模糊

我所謂的「號召同學」並不是他自己的同學,而是用「聲音」宣傳。

去跳蚤市場當然會往聲音大的地方看去吧?什麼都不說,就默默地坐在那邊,這樣有誰會注意到呢?雖然候選人非常認真地每個班都跑遍了,但我認為顧票箱的同學可以再更積極一點,不是把票箱放在旁邊不要被偷就好了。

學長我的意思是說「叫大家趕快來投票」的意思,不是「蒐集選票投進去」。

ok,顯然我也理解錯誤,這邊向你道歉。

至於要不要大聲號召?我個人是覺得沒太大關係啦XD

畢竟想投票的就會去,不想投的也不會因為有人在那邊嚷嚷就去投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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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行委會接後會不會有電欣?

行政委員會是由各班的班代互相推選組成,各位想要行政委員會舉辦什麼樣的活動請跟班代反應,可以在班代大會上向行政委員會的人員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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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申

選委是依法行事

要轟請likejean學長去轟班代大會

為什麼通過這一條法令

我真的感到羞恥

我們堂堂一個選舉委員會委員,居然這麼沒有擔當。

這個人居然是我們班聯會班代大會選舉委員會的委員

當別人問道,為什麼那麼多投票所,

有沒有造成資源的浪費,您隨便丟給人家一句公平原則。

什麼公平呢?一層一個叫做公平?

然後就說選舉委員會只是依法行事

那這句話是誰說的呢?

要不是因為我就是5/25班代大會上

選罷法草案的起草人及提案人

不得不為自己的法案辯護

我也很想說:「自己想想,我可懶得打筆戰」

還是您要說,一層樓一個投票所不是您的草案裡面的東西?

如果不是您草案裡的東西,為什麼隨便丟給別人一句「公平原則」?

您有權利解釋嗎?

當初林韋翰拿選舉辦法草案來找我,我還在想,這屆的選委有努力。

沒想到居然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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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感到羞恥

我們堂堂一個選舉委員會委員,居然這麼沒有擔當。

這個人居然是我們班聯會班代大會選舉委員會的委員

當別人問道,為什麼那麼多投票所,

有沒有造成資源的浪費,您隨便丟給人家一句公平原則。

什麼公平呢?一層一個叫做公平?

然後就說選舉委員會只是依法行事

那這句話是誰說的呢?

還是您要說,一層樓一個投票所不是您的草案裡面的東西?

如果不是您草案裡的東西,為什麼隨便丟給別人一句「公平原則」?

您有權利解釋嗎?

當初林韋翰拿選舉辦法草案來找我,我還在想,這屆的選委有努力。

沒想到居然是這樣。

學長您搞錯了

選罷法和選舉辦法是不同的兩樣東西

至今選罷法條文都還未公佈

只有選舉辦法有公佈

當初提的原因確實是公平起見

但班代大會通過後

選委當然只能依法行事

請問一層一個不夠公平

難不成要我們去算建中人口分布及人口密度

來擺投票箱嗎

請說點實際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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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推卸責任不好吧

至少我這個旁觀者是這樣認為的..

--

話說發現一個很有趣的東西

【公告】班聯會行政部門選舉辦法

我今天還邊吃著學校的煎餃看著某組候選人的文宣

我並不是要卸責

而是當班代大會通過後

我就算忽然認為每層一個不妥

我也無能為力

所以likejean學長應該要像班代大會反映

每層一個不夠公平

而不是對我說

因為班代大會通過後對我說一點用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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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您搞錯了

選罷法和選舉辦法是不同的兩樣東西

至今選罷法條文都還未公佈

只有選舉辦法有公佈

當初提的原因確實是公平起見

但班代大會通過後

選委當然只能依法行事

請問一層一個不夠公平

難不成要我們去算建中人口分布及人口密度

來擺投票箱嗎

請說點實際的東西

請問我搞錯什麼了?

為何"真正"了解民意的人 卻不出來選= =?
板上大多說話的都是高三學長

雖然按規定他們可以出來選

但是你覺得實際上有可能嗎= =

另外

其實規定上的課業標準有些人是沒辦法過關的(EX:我XD)

課業標準已在5/25的班代大會上刪掉了

而且是近乎永久性的刪除了

其一:

第一,cccp1922與vincent124的是此次的選舉辦法。從主題「【新聞】61屆下(應為六十二上) 行政部門選舉 候選人政見」「雖然按規定他們可以出來選 但是你覺得實際上有可能嗎= =」可以看得出來。

第二,您回覆說「課業標準已在5/25的班代大會上刪掉了 而且是近乎永久性的刪除了」。

現在又說:「選罷法和選舉辦法是不同的兩樣東西」

請問是誰先搞錯討論的議題?

第三,如果說這兩者指的是不同的東西,為何在我提出質疑時

而且如果您有興趣,可以到各公佈欄看看選舉辦法,上面清清楚楚的寫著「正、副主席候選人資格」、「幹部資格」(第一條第二款與第三款),而且上面的規定只比社團管理規則少5分,而且增加了幹部的資格規定。那我不知道您怎麼說5/25日那天的班代大會把它刪除了。是根本沒有這回事呢,還是班代大會刪除了而選委會沒有更動?

沒有說明?還是您根本沒有仔細看完別人的文章,並且進行思考,而只是不斷的選擇性注意以及重複自己的論點?

其二:

第一:當初您因「公平起見」提出一層一頭票所之規劃,當其他人提出質疑時,又隨便丟一句「公平原則」。我的觀察,您至該時,都未發現這個規劃其實沒有「公平」。那為何後來又把責任丟給班代大會?

第二:選舉委員會根本沒有依法行事。

對了,選委會還沒有公佈選舉結果呢。不過選舉辦法也沒有規定什麼時候要公佈結果,所以不公佈也沒有關係。還是也要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更正,57條)來實行?那顯然選委會的動作已經不符您所訂定的選舉辦法(第四條第六款)了。

以上兩點,請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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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員會是由各班的班代互相推選組成,各位想要行政委員會舉辦什麼樣的活動請跟班代反應,可以在班代大會上向行政委員會的人員提出建議。

據說被提名人選可為班代或非為班代之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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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搞錯什麼了?

其一:

第一,cccp1922與vincent124的是此次的選舉辦法。從主題「【新聞】61屆下(應為六十二上) 行政部門選舉 候選人政見」「雖然按規定他們可以出來選 但是你覺得實際上有可能嗎= =」可以看得出來。

第二,您回覆說「課業標準已在5/25的班代大會上刪掉了 而且是近乎永久性的刪除了」。

現在又說:「選罷法和選舉辦法是不同的兩樣東西」

請問是誰先搞錯討論的議題?

第三,如果說這兩者指的是不同的東西,為何在我提出質疑時

沒有說明?還是您根本沒有仔細看完別人的文章,並且進行思考,而只是不斷的選擇性注意以及重複自己的論點?

其二:

第一:當初您因「公平起見」提出一層一頭票所之規劃,當其他人提出質疑時,又隨便丟一句「公平原則」。我的觀察,您至該時,都未發現這個規劃其實沒有「公平」。那為何後來又把責任丟給班代大會?

第二:選舉委員會根本沒有依法行事。

以上兩點,請您說明

1.我的意思是

自5/25班代大會將此限制刪除後

以後的選舉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只要有意為班聯服務者

無論成績高低都有權參選

2.因為班代大會是藉由通過位階更高的選罷法

來將選舉辦法的成績限制覆蓋過去

所以是學長搞錯了

不是我

3.選舉辦法的草案也是我擬的

所以全建中恐怕沒有人比我更了解它

至於學長的問題我當時確實是疏忽了

班代大會有改但選委會並未立即做出處理

因為選罷法尚未公佈

要立即對選舉辦法做更改有其困難(如果學長有興趣對此我可以說得更詳細)

4.我當時提出時是為公平起見

在學長提出質疑後

我還是認為這是選委會能做到最公平的方式(畢竟不可能要我們去算學生分布及密度吧)

如果學長認為還有更好方式的請多多指教

至於最後這個問題無論是決策面或執行面我都只能說我無能為力

就決策來說

我當時交給選召的原稿裡第四條第六款

是僅適用於對候選人競選方式之限制

但由於重新編輯排版所以才會遭到曲解

我原本是將 請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這句話放在對候選人競選方式之限制下面

而不是整份辦法不足之處'請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但就算如此小心謹慎的我早預留退路

因為我寫的是 參照 而非 依照

所以並不是一定要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可

因此無違法問題

而且對此只有班代大會有權認定是否違法

另外這個排版上的小錯誤

我也在5/25通過的選罷法上藉機做了修正

至於執行方面

選舉結果的數據是在選召那

我會想辦法與選召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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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的意思是

自5/25班代大會將此限制刪除後

以後的選舉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只要有意為班聯服務者

無論成績高低都有權參選

2.因為班代大會是藉由通過位階更高的選罷法

來將選舉辦法的成績限制覆蓋過去

所以是學長搞錯了

不是我

從您的發言中看不出來這個意思,而vincent124也未討論這個議題,表達時應該清楚的表達,這是討論事務基本的禮貌。再者您在我第一次提出質疑時沒有給予回應,這表示您根本沒有發現您討論的與我們討論的是不同的兩個東西。

3.選舉辦法的草案也是我擬的

所以全建中恐怕沒有人比我更了解它

至於學長的問題我當時確實是疏忽了

班代大會有改但選委會並未立即做出處理

因為選罷法尚未公佈

要立即對選舉辦法做更改有其困難(如果學長有興趣對此我可以說得更詳細)

請問您在指哪一個問題,在下愚昧實在看不出來。而且以明確的用語來表達是溝通的基本禮貌,請您指出究竟是哪一個問題。

4.我當時提出時是為公平起見

在學長提出質疑後

我還是認為這是選委會能做到最公平的方式(畢竟不可能要我們去算學生分布及密度吧)

如果學長認為還有更好方式的請多多指教

可見您根本不了解什麼叫做公平,十國人牲NO。1 的質疑已經明確的指出它並不公平,不承認錯誤還硬賴。投票所的位置選定根本無關公平,而是關係方便與易達性。請您為您沒有禮貌的發言向十國人牲NO。1 正式道歉。

至於最後這個問題無論是決策面或執行面我都只能說我無能為力

就決策來說

我當時交給選召的原稿裡第四條第六款

是僅適用於對候選人競選方式之限制

但由於重新編輯排版所以才會遭到曲解

我原本是將 請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這句話放在對候選人競選方式之限制下面

而不是整份辦法不足之處'請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那很好,您所規劃的選舉辦法,居然沒有規定開票與公佈的規則,往來歷屆都有規定的,為什麼您會忽略呢?是否不夠用功?明明是自己規劃時的忽略,還要牽托你無能為力。而選舉委員會提出來的辦法所有的選不全都應該看過一次以上嗎?那為什麼沒有指出來這裡出了問題?還是您根本沒有看過最後送給班代大會的定稿。如果是這樣,那便是這分選舉辦法沒有經過全體委員認可,那請問這一份沒有經過全體選舉委員會委員認可的辦法怎麼可以送給班代大會?

但就算如此小心謹慎的我早預留退路

因為我寫的是 參照 而非 依照

所以並不是一定要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可

因此無違法問題

而且對此只有班代大會有權認定是否違法

另外這個排版上的小錯誤

我也在5/25通過的選罷法上藉機做了修正

至於執行方面

選舉結果的數據是在選召那

我會想辦法與選召聯絡

喔,不用全部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可,那意思是只要選舉辦法沒有規定,

怎麼搞都隨你們便?

那不正是要把選舉弄的更黑,讓班聯會更糟嗎?

所以怎麼說都是你們選委可以說就是了?

那不就變成選委會操縱選舉嗎?

您開這樣可以操作的空間,您不用負責嗎?

若學長對選罷法有興趣我可以將選罷法寄給您

我貼了五分鐘後終究覺得不妥所以將它刪掉了

幹麼覺得不妥?這種東西本來就是要大家來討論呀,這才叫做公民審議。

對了,深藍總則規定除了文章有錯誤意外,會員不可以刪除自己的文章,您已經違反深藍總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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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懶得跟您吵。反正這不是重點。

對我而言,或是對未來的班聯會而言,不管是正副主席資格,或是您的選罷辦法,都不會是重點。吵這個一點意義都沒有。

老人的話不聽就算了,吃虧的總不會是老人。

如果您認為這些無法說服您,那請便,如果您認為您是對的,我是錯的,那也請便。反正這個不是重點。你們要怎麼就怎麼樣吧,我可沒有那麼多時間跟您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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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沒呀

真是大亂仗

學弟不要只為了戰就忘記良好習慣好不好

請把自己的發言弄在一篇

不要連環發....

害我想說奇怪怎麼一下就到了4頁....

另外

關於這次選舉我沒看到無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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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員會是由各班的班代互相推選組成,各位想要行政委員會舉辦什麼樣的活動請跟班代反應,可以在班代大會上向行政委員會的人員提出建議。

1.由本學期(非下學期)之現任議長、副議長擔任行政委員會之主席及副主席分別掌理原行政部門主席及副主席對外之職權(見章程第十一條),並決定委員會開會之日期及議程。

2.委員會共9人(含正、副主席),採合議制,由主席提名正、副秘書長、文宣、總務、康樂、學藝及服務委員,交由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正、副秘書長掌理原行政部門主席、副主席對內之職權。文宣、總務、康樂、學藝、服務委員則掌理原行政部門各股正召之職權。被提名人選可為班代或非為班代之選舉人

這是選舉辦法上的部分條文

行政委員會的組成應該是這樣才對

希望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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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大家好,我是本屆(61屆下)的另一位選委,我想大家對於班聯會都有自己的一些經歷和自己的想法,當然我們不例外,只是我們剛好有這個機會'、權力做些事,所以就將我們認為在行政部門選舉時可以更好的地方,做了許多改變,現在我就來一一說明。

1. 不管是貼標語、一樓一個投票箱、政見發表會...,都是我們為了提高投票率的方法,

貼標語是想到之前有同學甚至到了當天才知道要投票,所以才會想到這樣的方法 (不過即使這樣,這次還是有人當天問我類似的問題,看來成效有限)。

而「一樓一票箱」則是考量到可能會有同學嫌麻煩而沒不投票,所以才如此設計,事實上這算是一種實驗性質比較大的策略,當初我只是很單純的想到「一層樓一個」可能會比較方便,而沒考慮到「公平原則」的問題,謝謝各位的點醒,希望能成為下屆選委的參考。另外是有想到人力資源的問題,但就如同上面所提的,那時候會這樣設計僅僅是想到「同學可能會懶的上下樓」這點來走的。

而政見發表會除了有宣傳效果,當然也是為了能讓大家更了解政見,並對政見提出疑問。

2 對於為什麼沒有官方版政見的問題,其實當初我們本來有想過發一班一張選舉公報,但是因為考慮到浪費資源及成效問題而不了了之,不過事實上也可以有許多替代方案(貼佈告欄、電子化...),所以這其實算是我們的疏忽,非常不好意思,向大家致歉。

(另外,我想問一下如果採用電子化的話,適合放在學校首頁的公佈欄嗎?)

3.對於Edmund0610,心中有不少的佩服,這次的選舉辦法幾乎都是他一個人和選召去查資料、去草擬、去打字,所產生的,而我只是那個有時到場幫個忙、提些意見的人,能有這麼不錯 (這是我個人認為) 的一次選舉,他功不可沒,但我想說,這畢竟是我們一起提出的選舉辦法,不能把責任推給班代大會,我是覺得啦,別人認同我們的草案,就算不用感謝,起碼不能怪到人家頭上,當然我也承認在起草時,有時我們會將決定權丟給班代大會,但這不是為了要推託,而是想要有所謂的民意基礎,來看看大眾的意見如何才是。

(To Edmund0610:你太激動了,再重看一次討論串看看,你的一些言論不像平常冷靜理性、頭腦清楚的你,真的,該承認的錯誤就要承認。至於關於選舉結果,的確是讓人灰心,不過就別想了吧,畢竟我們,尤其是你也都努力過了)

(To likejean:選舉辦法沒有訂定開票及公佈相關規定的確是一大疏失,這是我們得向大家致歉的,會盡快作出補救辦法,另外很謝謝你發表的意見,大致上我都有看過,看來我們離"完善"還差的多了,也請你原諒Edmund0610,我認為他只是太激動了)

關於這次選舉,有太多想要說的,但一時之間也難以道盡,總之我個人是還蠻難過的,畢竟從一開始的討論、起草、修改...,都是那麼的好,大家都全力以赴想辦好這次選舉,當然結果卻是大家都知道的那樣...。不過還是有聽到不少人對於我們的支持,還蠻欣慰的,謝謝這些人的肯定。很多事情還是要試過了才知道,有時試過了也還是不知道,希望以後的選委看我們這屆選委時不會說:「啊~這個方法他們用過了,也還不是沒有用...」這也不過只是一個開始罷了.......

p.s.對喔,都忘了指示標語的事,謝謝提醒,星期一就會去清除了,跟大家說聲抱歉,只記得開票,真是疏忽了。

p.p.s.最後謝謝各位的在這裡提出的各種意見,我大致上都看過了,不過礙於篇幅及我已經有點懶了,所以沒有一個一個回覆。

p,p,p,s,噢~真糟糕,一不小心就大太多了,有些字句好像也不太順,就請大家多多包含著看吧。(差不多要將電腦封印,進入期末警戒,所以下次回來不知道是何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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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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