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同一個行政單位發布的行政命令因其適用範圍不同還是有層級上的差異然後我不太懂你所謂的反問法是什麼意思1.如果真是如此願聞其詳以便接下來的討論因為在我看來班聯會章程及社團管理辦法屬同一位階這點毫無疑問2.我的意思是我之所以會反問likejean學長除校長外誰有權公佈建中的行政命令是因為 likejean 學長說的 都是 兩字居心叵測我不想直接回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1.要不然誰有權公佈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2.請問同個行政單位公佈的行政命令有什麼位階之分???您那兩個問題應該由您回答才對,畢竟堅持班聯會章程是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是您的主張,您應該為您的論點找立論基礎,不是嗎?我再問一次,你怎麼能夠確定由校長核定的便是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要校長發佈,這個是正確的,但由校長核定的便是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嗎?只有逆否命題財與原命題同真偽,這應該是高一就教的東西。因此,班聯會章程是否為校規,不能由是否由校長核定為準。然則社團管理規範為確定之校規。再者回到你所謂優先適用班聯會章程的問題,很抱歉,班聯會章程並沒有規定正副主席之成績限定,而社團管理規範有規定,且社團管理規則適用範圍為全校,而班聯會當然在其適用範圍。我真的不知道您在爭辯什麼?而且如果您有興趣,可以到各公佈欄看看選舉辦法,上面清清楚楚的寫著「正、副主席候選人資格」、「幹部資格」(第一條第二款與第三款),而且上面的規定只比社團管理規則少5分,而且增加了幹部的資格規定。那我不知道您怎麼說5/25日那天的班代大會把它刪除了。是根本沒有這回事呢,還是班代大會刪除了而選委會沒有更動?上面這個絕對與成績限制有關,還請您說明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1.如果真是如此願聞其詳以便接下來的討論因為在我看來班聯會章程及社團管理辦法屬同一位階這點毫無疑問2.我的意思是我之所以會反問likejean學長除校長外誰有權公佈建中的行政命令是因為 likejean 學長說的 都是 兩字居心叵測我不想直接回答我可沒有說過「都是」兩個字,我用的是「便是」。當一句話可以用更文雅、精練的方式表達,我為何不用?而「居心叵測」是很明顯的人身攻擊,身為選委,能夠說出這樣的話,請問你作為選委的尊嚴何在?請注意,我在和本屆班代大會選舉委員會委員說話,請保有你身為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尊嚴。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ncent124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1.如果真是如此願聞其詳以便接下來的討論因為在我看來班聯會章程及社團管理辦法屬同一位階這點毫無疑問我只是要提醒你行政命令是有階級差異的我並無意爭論兩者位階上的差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您那兩個問題應該由您回答才對,畢竟堅持班聯會章程是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是您的主張,您應該為您的論點找立論基礎,不是嗎?我再問一次,你怎麼能夠確定由校長核定的便是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要校長發佈,這個是正確的,但由校長核定的便是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嗎?只有逆否命題財與原命題同真偽,這應該是高一就教的東西。因此,班聯會章程是否為校規,不能由是否由校長核定為準。然則社團管理規範為確定之校規。再者回到你所謂優先適用班聯會章程的問題,很抱歉,班聯會章程並沒有規定正副主席之成績限定,而社團管理規範有規定,且社團管理規則適用範圍為全校,而班聯會當然在其適用範圍。我真的不知道您在爭辯什麼?上面這個絕對與成績限制有關,還請您說明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對呀刑法通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但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只適用於槍炮彈藥刀械的公共危險問題但有趣的是在槍炮彈藥刀械的公共危險問題上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優於刑法班聯會章程與社團管理辦法一為特別法一為普通法班聯會章程當然優先適用還有高一的邏輯學(數學原第一章)早被刪掉了請學長多多用功但我的反問語句有瑕疵倒是真的那換個方式問請學長舉個例有什麼是經校長核定公佈而不具行政命令效力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我可沒有說過「都是」兩個字,我用的是「便是」。當一句話可以用更文雅、精練的方式表達,我為何不用?而「居心叵測」是很明顯的人身攻擊,身為選委,能夠說出這樣的話,請問你作為選委的尊嚴何在?請注意,我在和本屆班代大會選舉委員會委員說話,請保有你身為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尊嚴。我到很好奇為什麼學長現在是和選委在說話因為我們討論的東西是我所提出的選罷法而非依選委身分做出的行為或言論但如果學長認為受到人身攻擊不管我是不是以選委身分發言我都在此向您致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ncent124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對呀刑法通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但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只適用於槍炮彈藥刀械的公共危險問題但有趣的是在槍炮彈藥刀械的公共危險問題上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優於刑法班聯會章程與社團管理辦法一為特別法一為普通法班聯會章程當然優先適用還有高一的邏輯學(數學原第一章)早被刪掉了請學長多多用功但我的反問語句有瑕疵倒是真的那換個方式問請學長舉個例有什麼是經校長核定公佈而不具行政命令效力的學弟...你不能拿實體法來跟程序法類比阿...另外我不認為我們這些老人有義務知道新課綱在教什麼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我只是要提醒你行政命令是有階級差異的我並無意爭論兩者位階上的差異我所在爭論的對象是likejean學長至於學長您對我的評論我完全是以求教的意思與你討論因為我也不能完全確定行政命令是否有階級差異但我相信章程及社團管理辦法是無位階差異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學弟...你不能拿實體法來跟程序法類比阿...另外我不認為我們這些老人有義務知道新課綱在教什麼1.上述的所有法令皆屬實體法(那是公民課本上舉的例子)2.因為有些老人喜歡藉舊課綱教訓學弟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1.Edmund0610,您還沒有解釋為什麼您說成績限制已經被近乎永久性的刪除了,但是這次的選舉辦法仍然有明確規定。2.您所用「居心叵測」、「有些老人喜歡藉舊課綱教訓學弟」已經明顯的人身攻擊。而您所謂「都是」並沒有出現在我的發言中,已經涉及不實指控。3.Edmund0610是以選委身份提出該選舉辦法草案,我當然和提出該選舉辦法草案的選委說話。如果今天您不是選委,那您可以提選舉辦法草案嗎?4.您把校長核定的都當成是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但是您不能證實。我一再要您確認,而您卻反問在下,在下不能確認凡是經校長核定者皆屬行政命令,但您也不能證實該假設成立。如果您要以該假設作為汝之「同一位皆論」基礎,應提出證明,否則您之理論不能成立。班聯會章程的確寫著「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但事實上,並沒有寫明由誰公佈實施。也沒有明定他是屬於建國中學之行政命令。5.就您所謂同一位階論,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班聯會章程並未對於主席之資格有特別限定,然則社團管理規則有。故就算是基於您的同一位階論,社團管理規則依然優先適用。以上五點,請提出實證反駁之。修正原因:編號錯誤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1.Edmund0610,您還沒有解釋為什麼您說成績限制已經被近乎永久性的刪除了,但是這次的選舉辦法仍然有明確規定。2.您所用「居心叵測」、「有些老人喜歡藉舊課綱教訓學弟」已經明顯的人身攻擊。而您所謂「都是」並沒有出現在我的發言中,已經涉及不實指控。3.Edmund0610是以選委身份提出該選舉辦法草案,我當然和提出該選舉辦法草案的選委說話。如果今天您不是選委,那您可以提選舉辦法草案嗎?4.您把校長核定的都當成是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但是您不能證實。我一再要您確認,而您卻反問在下,在下不能確認凡是經校長核定者皆屬行政命令,但您也不能證實該假設成立。如果您要以該假設作為汝之「同一位皆論」基礎,應提出證明,否則您之理論不能成立。班聯會章程的確寫著「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但事實上,並沒有寫明由誰公佈實施。也沒有明定他是屬於建國中學之行政命令。5.就您所謂同一位階論,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班聯會章程並未對於主席之資格有特別限定,然則社團管理規則有。故就算是基於您的同一位階論,社團管理規則依然優先適用。以上五點,請提出實證反駁之。修正原因:編號錯誤1.5/25通過的選罷法已將成績限制刪除而選罷法的修改門檻頗高修改不易2.既然是文字遊戲......有些老人 我可沒說是誰都是 兩字既然不在你的發言中你反駁些什麼至於不實指控 請問我指控了什麼3.今天我們在談選罷法而非選舉辦法因為是選罷法將成績限制修掉的而非選舉辦法而選罷法是我以班代身分提的4.如果您要以該假設作為汝之「不同位皆論」基礎,應提出證明,否則您之理論不能成立。社團管理辦法的確寫著「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但事實上,並沒有寫明由誰公佈實施。也沒有明定他是屬於建國中學之行政命令。5.就是因為班聯會章程並未對於主席之資格有特別限定所以當優先適用章程時理所當然不必有所成績限制P.S.您以沒擔當的選委辱罵我直接對我進行人身攻擊在此請學長收斂一下,還有已經很晚了,我要去睡覺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ne 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 2007 1.您的回答牛頭不對馬嘴,正確的答案是您一開始就搞錯討論的對象,這裡怎麼會有人討論您未公佈的選罷法?有多少人是班代,又有多少人知道5/25討論了您的草案。而我沒有察覺到您稿錯了討論的議題,以至於討論到這個問題。但這個問題對於此次選舉辦法並沒有關係。2.何謂文字遊戲?您所謂吾人所用「都是」「居心叵測」。然則吾人未用「都是」一詞,是不實指控,二來指吾人居心叵測,是人身攻擊。「有些老人...」之言論在此討論串脈絡下,有清楚指涉,這也是不實指控。3.同第一點回覆。這裡沒有人討論您未公告的選罷法草案。4.第四點您根本沒有回覆。只複製我一段話,看來您真的需要休息睡覺了。5.您並未回應我的意見。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就正副主席之資格:1.班聯會章程並未對於主席之資格有特別限定2.社團管理規則有。3.社團管理規則早於班聯會章程故社團管理規則優先適用於正副主席資格之問題。6.您身為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出一層樓一個投票所,在執行時未發現問題,並向班代大會反應。面對他人質問時,以「公平原則」敷衍,當此敷衍之話語被戳破時,則又以「依法行事」,應向班代大會反應為由推托。然則一規劃時欠缺思考,二則在執行時未發現錯誤,三則敷衍學生,四則推卸責任。對於自己規劃的東西出了問題不能承受批評,轉而將責任推給班代大會。試問,若班代大會需要一一檢視選舉委員會提出之條例,那何須選舉委員會提出選舉辦法?於此事,您的確沒有擔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 2007 1.您的回答牛頭不對馬嘴,正確的答案是您一開始就搞錯討論的對象,這裡怎麼會有人討論您未公佈的選罷法?有多少人是班代,又有多少人知道5/25討論了您的草案。而我沒有察覺到您稿錯了討論的議題,以至於討論到這個問題。但這個問題對於此次選舉辦法並沒有關係。2.何謂文字遊戲?您所謂吾人所用「都是」「居心叵測」。然則吾人未用「都是」一詞,是不實指控,二來指吾人居心叵測,是人身攻擊。「有些老人...」之言論在此討論串脈絡下,有清楚指涉,這也是不實指控。3.同第一點回覆。這裡沒有人討論您未公告的選罷法草案。4.第四點您根本沒有回覆。只複製我一段話,看來您真的需要休息睡覺了。5.您並未回應我的意見。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就正副主席之資格:1.班聯會章程並未對於主席之資格有特別限定2.社團管理規則有。3.社團管理規則早於班聯會章程故社團管理規則優先適用於正副主席資格之問題。6.您身為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出一層樓一個投票所,在執行時未發現問題,並向班代大會反應。面對他人質問時,以「公平原則」敷衍,當此敷衍之話語被戳破時,則又以「依法行事」,應向班代大會反應為由推托。然則一規劃時欠缺思考,二則在執行時未發現錯誤,三則敷衍學生,四則推卸責任。對於自己規劃的東西出了問題不能承受批評,轉而將責任推給班代大會。試問,若班代大會需要一一檢視選舉委員會提出之條例,那何須選舉委員會提出選舉辦法?於此事,您的確沒有擔當。我在回應學長第1第3點時真覺又好氣又好笑我最開始說成績限制已被刪除時就講明是5/25的班代大會上將之刪除是學長自己要和我討論5/25班代大會的決議怎麼會是我搞錯了呢學長您自己還活在舊的選舉辦法中沒搞清楚狀況就來與我爭辯當然這並不是學長的錯畢竟5/25通過的選罷法還未公佈但學長從頭到尾一直與我爭辯一個您到現在都還未看過的法案實在是讓我很無言至於那些學長所謂的人身攻擊事實上我並沒有明指是誰譬如 老人 一詞本來是一位二年級學長所使用的但無論如何如果學長覺得受到不尊重或不舒服我在此再次向您致歉(我記得我之前已經道歉過一次了)至於第四點我當時確實是很累了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平常11點多就睡了所以我只是想將問題丟回去給您而已校長代表建國中學這個行政機關也是建國中學的首長就如同教育局長是教育局的代表及首長凡是校長核定且公佈的公文即擁有行政命令的效力就如同教育局長只要下來一份公文叫建中將溫書假廢掉建中就須依法造辦因為一來教育局長核定公佈的公文具有行政命令的效力 二來教育局是屬上級機關因此行政命令的位階較高但由於班聯會章程及社團管理辦法是由同一行政機關核定公佈的因此位階相同對於第五點我的認知是既然我們在討論的是班聯會事務所以應優先使用班聯會章程這樣的說法並不違反學長引用的法條另外如果班聯會章程的訂定是在社團管理辦法之後那基於新法優於舊法班聯會章程當然高於社團管理辦法至於第六點我會在別的地方回(我記得我回過了)請勿轉移焦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ne 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2, 2007 我在回應學長第1第3點時真覺又好氣又好笑我最開始說成績限制已被刪除時就講明是5/25的班代大會上將之刪除是學長自己要和我討論5/25班代大會的決議怎麼會是我搞錯了呢學長您自己還活在舊的選舉辦法中沒搞清楚狀況就來與我爭辯當然這並不是學長的錯畢竟5/25通過的選罷法還未公佈但學長從頭到尾一直與我爭辯一個您到現在都還未看過的法案實在是讓我很無言請看這裡:「http://www.student.tw/db/showpost.php?p=1719836&postcount=65」明明是您亂入,vincent124討論的怎麼會是您沒有公佈的選罷法呢?怎麼會是我的問題呢?再者,您確定我沒有看過您的選罷法嗎?要我告訴您您用的文字多麼的累贅嗎?需要我告訴您二輪投票與重新選舉的差別嗎?需要我告訴您選罷法的制定是為了有長期的標準,而您的辦法卻把所有的東西都丟給該屆去處理嗎?我需要把我告訴林韋翰的重新告訴過您一遍嗎?再者,爭辯的重點明明是正副主席資格是否需受到社團管理規則的限制。怎麼會跟有沒有看過您的選罷法有關係呢?至於那些學長所謂的人身攻擊事實上我並沒有明指是誰譬如 老人 一詞本來是一位二年級學長所使用的但無論如何如果學長覺得受到不尊重或不舒服我在此再次向您致歉(我記得我之前已經道歉過一次了)事實上在這篇文章的討論脈絡中,就算您不指名,大家也清楚您指的是誰。如果您不承認錯誤,那道歉有什麼用呢?做錯事,說錯話人之常情,如果連承認錯誤的勇氣都沒有,那您怎麼說自己有擔當呢?至於第四點我當時確實是很累了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平常11點多就睡了所以我只是想將問題丟回去給您而已校長代表建國中學這個行政機關也是建國中學的首長就如同教育局長是教育局的代表及首長凡是校長核定且公佈的公文即擁有行政命令的效力就如同教育局長只要下來一份公文叫建中將溫書假廢掉建中就須依法造辦因為一來教育局長核定公佈的公文具有行政命令的效力 二來教育局是屬上級機關因此行政命令的位階較高但由於班聯會章程及社團管理辦法是由同一行政機關核定公佈的因此位階相同丟回來給我有什麼用呢?問題在您不能夠證實「班聯會章程」是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您必須證實這件事,才能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我對於您把這個東西丟到行政命令的討論,感到十分荒謬與無聊的。因為當初不管是在制定社團管理規則,或是班聯會章程,都沒有人考慮這個問題。把原本就不是依照這個模式制定的東西,硬要用這個模式討論,是沒有道理的。而校長核定的東西本來就不一定是行政命令。而且班聯會章程也沒有清楚指明是哪個單位公布實施。舉例來說,台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必須經過內政部核定,但台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絕對不是內政部的行政命令,內政部的行政命令只是核准這個規定可以生效。因此,班聯會章程雖經校長核定,但可能不是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的所屬位階視發佈之單位,校長只扮演了「核定(認可)這份章程,使之可以生效」的工作。對於第五點我的認知是既然我們在討論的是班聯會事務所以應優先使用班聯會章程這樣的說法並不違反學長引用的法條另外如果班聯會章程的訂定是在社團管理辦法之後那基於新法優於舊法班聯會章程當然高於社團管理辦法就同一階層論,所謂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指對於同一事項,班聯會事務指的是一個範圍,而且這個範圍包括但不限定一個事項。相反地,行政部門正副主席資格是一個事項。因此,您的駁辨無效。再者,其中提到「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班聯會規定了正副主席由普選產生,但沒有規定其資格。而新法優先於舊法乃對同一事項規範的前後兩個法規而言,而非只對於同一事項的特別法與普通法而言,後半段的「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便是表達這個道理。至於第六點我會在別的地方回(我記得我回過了)請勿轉移焦點第六點您並沒有回覆,您指稱我所指「沒有擔當」是辱罵與人身攻擊,但您並沒有辦法證實您在這個「公平原則」的問題上有擔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m2212001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7 不知道是不是我會錯意了,今天看學校的公告欄第三次班代大會的紀錄最後的一部分303:我想提幾個建議與聲明,第一點,學校路面不平,下雨天的積水使學生聞雨色變,希望學校能於凹凸不平的地段重新鋪路。第二點,泳池防滑不完善,請學校加貼防滑條。第三點,學校垃圾筒設置不夠,建議於各大樓走廊多設置一些。第四點,垃圾場二樓為廢棄建築,不需要的廢棄物常被放置在那,成為校園內藏污納垢的地區,建議學校監督,把學校的每個地方都做最有效的利用。第五點,學校許多水溝蓋有縫隙,建議學校增設水溝蓋,防止學生踏空及環境衛生的疑慮。第六點,建議行政部門能接受班代大會最嚴格的質詢。這不就是候選人的政見嗎?有沒有人可以解釋一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zhusee2 10 發表於 June 13,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3, 2007 東西是我提的,我自己來解釋。當初看到他們政見,都只是向學校「反映」、「建議」,但是這種東西在班代大會簡單發個言就可以做到,所以我就把他們做完了。這也證明,這些「政見」不過是舉手之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ne 1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4, 2007 問一下,那個是什麼時候貼出來的另外,看了幾次的結果是沒有幾個人知道會議記錄要怎麼寫,雖然只是小問題另外誰可以跟我解釋這是怎麼回事:【表決:欲爭取連任主席副主席之相關規範由班代大會另訂之。正反決 ○:8 ╳:8 通過】還有那個信箱根本沒有公佈嘛,更不要說後面還加.tw我還沒看過Gmail的信箱後面有.tw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June 1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4, 2007 看完會議記錄我才發現我好像常常被消音XD我明明說了一大串最後往往只剩幾句話甚至連我的原意都表達不出來看來以後在班代大會發言時要講更大聲一點問一下,那個是什麼時候貼出來的另外,看了幾次的結果是沒有幾個人知道會議記錄要怎麼寫,雖然只是小問題另外誰可以跟我解釋這是怎麼回事:【表決:欲爭取連任主席副主席之相關規範由班代大會另訂之。正反決 ○:8 ╳:8 通過】還有那個信箱根本沒有公佈嘛,更不要說後面還加.tw我還沒看過Gmail的信箱後面有.tw八票對八票依會議規範由議長投票決定之如果沒記錯當時議長下來講話副議長暫代議長職權並在這項動議的表決中投下了決定性的贊成票另外請問一下學長會議記錄到底應該怎麼寫才會更好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ne 1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4, 2007 看完會議記錄我才發現我好像常常被消音XD我明明說了一大串最後往往只剩幾句話甚至連我的原意都表達不出來看來以後在班代大會發言時要講更大聲一點八票對八票依會議規範由議長投票決定之如果沒記錯當時議長下來講話副議長暫代議長職權並在這項動議的表決中投下了決定性的贊成票另外請問一下學長會議記錄到底應該怎麼寫才會更好連開會都不會,還問怎麼寫會議記錄?依據會議規範(如果建中不要會議規範那就算了)三讀會是這樣開的:立法機關於法律規章及預算案之討論,以三讀會之程序為之:(一)第一讀會:於議案列入議程後,由主席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應指定秘書或記錄為之。議案於朗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經大體討論後,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或撤銷之。(二)第二讀會: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先做廣泛討論。第二讀會,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廣泛討論後,得經出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將全案重付審查。第二讀會,得將修正之條款文句,交有關委員會,或指定人員整理之。(三)第三讀會: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人提議,並經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令規章相牴觸應修正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議案全部處理完竣後,應將全案付表決。好好讀讀會議規範再看看建中班代大會,你就會知道很多都只是半吊子會議紀錄照一般的規矩寫我很懷疑現在學生的排版功力到底如何該寫的要寫,該附的要附(會議中所通過的法案或決議文)該公佈的要一起公佈上面的第幾次會議,當然要加臨會還常會,哪有直接寫第幾次會議的?直接寫第幾次會議指的都是常會耶表決方式不是寫正反決或多數決,而是寫會議規範上面的那些如果是主席參與表決,當然要寫上去例如像這樣【表決:二讀xxxxx。舉手表決 ○:12 ╳:12 議長加入表決:贊成 通過】標楷體不能直接套在阿拉伯數字上(尤其在句中),這是排版基本的美感問題標點要全形標點(半形標點是設計給拉丁字母使用,會造成排版上得問題)數字請用半形(天殺的全形數字醜到不行)討論記錄要分議程,才會一目了然我明明在格式裡面寫臨時動議的紀錄方式同主動議,為什麼臨時動議裡面的議程沒有標明?另外,明明我設計的格式裡面有「呈各處室」,為什麼建議與聲明裡面需要呈各處室的東西沒有放到「呈各處室」還是我需要寫一份說明書教以後的紀錄如何使用該格式?哪有人會議決議寫「二讀XXXXXXX」當然是寫「XXXXX二讀通過」如果一個會中完成了一讀、二讀、三讀,那當然寫「xxxxx三讀通過」其他的不多說,排版呀、會議規範呀,該注意的東西要注意,這是「正式公文」,該注意的東西要注意,就這麼簡單,這種東西還需要一個一個寫嗎?另外,會議規範中規定要有這個出席人姓名及人數。列席人姓名。請假人姓名。我設計的格式裡面放的是這個缺席人:(班級)、(班級)以上共()位班代。請假人:(班級)以上共()位班代。列席:(職稱姓名)(班別)可是連這個都不見了,我很懷疑紀錄到底有沒有看過會議規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f2790105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7 好好讀讀會議規範再看看建中班代大會,你就會知道很多都只是半吊子學長你好 我是議長 三讀的程序我們都有照做 不知學長指的紕漏是哪些?可否再說明清楚呢?該寫的要寫,該附的要附(會議中所通過的法案或決議文)該公佈的要一起公佈這方面我說聲抱歉 由於各法案我都是跟提案人要電子檔來修改而有些提案人比較慢給我電子檔 所以我才會想先把紀錄放上去而那些通過的法案或決議文 都會盡快再附上去上面的第幾次會議,當然要加臨會還常會,哪有直接寫第幾次會議的?直接寫第幾次會議指的都是常會耶我們每份紀錄都有標明是哪一次常會或哪一次臨會啊= =表決方式不是寫正反決或多數決,而是寫會議規範上面的那些你是說"正反兩方分立表決"這樣?如果是主席參與表決,當然要寫上去 例如像這樣【表決:二讀xxxxx。舉手表決 ○:12 ╳:12 議長加入表決:贊成 通過】這方面這次有疏忽 少打了議長加入表決我會更新再貼上去 不好意思標楷體不能直接套在阿拉伯數字上(尤其在句中),這是排版基本的美感問題標點要全形標點(半形標點是設計給拉丁字母使用,會造成排版上得問題)數字請用半形(天殺的全形數字醜到不行)我們是沒學過排版之類的 這些我們會再注意不過我不懂為什麼標楷體不能直接套在阿拉伯數字上?討論記錄要分議程,才會一目了然我明明在格式裡面寫臨時動議的紀錄方式同主動議,為什麼臨時動議裡面的議程沒有標明?另外,明明我設計的格式裡面有「呈各處室」,為什麼建議與聲明裡面需要呈各處室的東西沒有放到「呈各處室」還是我需要寫一份說明書教以後的紀錄如何使用該格式?哪有人會議決議寫「二讀XXXXXXX」當然是寫「XXXXX二讀通過」如果一個會中完成了一讀、二讀、三讀,那當然寫「xxxxx三讀通過」其他的不多說,排版呀、會議規範呀,該注意的東西要注意,這是「正式公文」,該注意的東西要注意,就這麼簡單,這種東西還需要一個一個寫嗎?另外,會議規範中規定要有這個出席人姓名及人數。列席人姓名。請假人姓名。我設計的格式裡面放的是這個缺席人:(班級)、(班級)以上共()位班代。請假人:(班級)以上共()位班代。列席:(職稱姓名)(班別)可是連這個都不見了,我很懷疑紀錄到底有沒有看過會議規範我們都是參考以前的紀錄來寫是有很多地方沒有注意到 我們會再改進我也會提醒下一屆的議長和紀錄這些問題如果學長願意寫一份說明書教以後的紀錄如何使用該格式更好啊我想很多人做這些工作都是沒什麼經驗的畢竟我們都還是學生 都是邊做邊摸索不能說這些都很簡單 很基本其實自己搞搞看 就會發現很複雜 很辛苦每份記錄 紀錄們都是花上好幾個小時才完成的如果學長願意付出這樣的心力讓大家不用再自己摸索我想是件超棒的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f2790105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7 還有那個信箱根本沒有公佈嘛,更不要說後面還加.tw我還沒看過Gmail的信箱後面有.tw當初在會議上 行政部門代表就是這樣念的吧這可能要問問他們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7 其實自己搞搞看 就會發現很複雜 很辛苦很抱歉,紀錄最辛苦的地方在於發言人的發言要如何保存,有些人說話沒有次序,或是太多是累贅的部份,而且儘管說白話文是「我手寫我口」,但是說話時的句法結構還是比文字鬆散許多。如何在不失原意(甚至保留當時說話的語氣)的情況下適當的擷取發言人的發言,這才是紀錄困難的地方,也是紀錄最耗費時間的地方,像建中班代大會要求的要紀錄每個人的發言,一個小時的談話內容第一次弄可能要用到3、4倍的時間。就算熟練的人也要花2個小時多。不是每個人都沒有做過紀錄,請先搞清楚這點。我上面所說的,都是基本的問題。還沒談到我前面提到的保存原意的問題會議規範裡面對於紀錄的要求,難道都沒有看過嗎?那怎麼說你們都照程序來?看了那麼多文件、那麼多書,難道對於排版要如何排會比較美觀,一些基本的排版美感都沒有嗎?學長你好 我是議長 三讀的程序我們都有照做 不知學長指的紕漏是哪些?可否再說明清楚呢?請參看會議規範「讀會」,除非建中班代大會不用會議規範了,哪也就沒什麼好說。我都直接引用了,請問您到底有沒有看呢?這方面我說聲抱歉 由於各法案我都是跟提案人要電子檔來修改而有些提案人比較慢給我電子檔 所以我才會想先把紀錄放上去而那些通過的法案或決議文 都會盡快再附上去那請問開會前怎麼發通知的呢?會議中的影本又是怎麼來的呢?請參看會議規範第三條第二款,問問看你們自己有沒有做到。我們每份紀錄都有標明是哪一次常會或哪一次臨會啊= =請看頁首你是說"正反兩方分立表決"這樣?請參看會議規範「表決」,除非建中班代大會不用會議規範了,哪也就沒什麼好說。我們是沒學過排版之類的 這些我們會再注意不過我不懂為什麼標楷體不能直接套在阿拉伯數字上?美感問題,請自行用文書處理軟體比較我們都是參考以前的紀錄來寫是有很多地方沒有注意到 我們會再改進請參考會議規範,除非建中班代大會不用會議規範了,哪也就沒什麼好說。我也會提醒下一屆的議長和紀錄這些問題如果學長願意寫一份說明書教以後的紀錄如何使用該格式更好啊我想很多人做這些工作都是沒什麼經驗的畢竟我們都還是學生 都是邊做邊摸索不能說這些都很簡單 很基本其實自己搞搞看 就會發現很複雜 很辛苦每份記錄 紀錄們都是花上好幾個小時才完成的如果學長願意付出這樣的心力讓大家不用再自己摸索我想是件超棒的事你是學生,我也是學生。你們要摸索,我也要摸索。但你們有好好摸索嗎?為什麼一個從來沒有當班代、當議長、當班代大會紀錄(我是有做過紀錄的,不過不是班代大會)的人會比你們知道的更多?講這什麼廢話?這些東西都是會議紀錄、文書處理的基本。問題不在哪些地方要注意,而在於他的精神、意義與目的:「會議紀錄是為了什麼存在的」建中這麼多問題的原因在於從來沒有人好好的對於他所作的那件「公務」的意義、精神、目的去思考,如果想不出來,那就要去跟其他人問,去書裡找答案。如果真的有人好好去思考,那麼《建中人》不會只找一個補習班拉廣告,給謝宜峯詭異的職位、建青社主編不會拿自己的照片當封底、競選團隊不會說出:我覺得舞會的目的是「追求建中精神」,讓大家都能玩得盡興。這種鬼話、畢業典禮不會有這麼多問題。做事的人要時時問自己:這個工作是為了什麼,這個工作有什麼意義、這個工作的成果是要給誰看,怎樣可以做的更好?紀錄者要時時記得問自己這個問題,他就會曉得哪些東西應該要注意但是在建中,我還沒看過幾個有職位,可以做事的人好好的去想了這些東西。只是一再的說我們沒有經驗,這不是廢話不然是什麼?難道我做這些事的時候有經驗?有多少人是真的有經驗的?我也不過18歲,你也不過17歲,我們能有多少經驗?國小畢業時12歲,大多數的人都還懵懵懂懂,真正能夠增長智識的時間不過從國中以來短短的數年,要談什麼經驗?經驗不是問題,問題是你們的心呀!但是你們用心了嗎?你們真的好好想過嗎?還是只沈醉在職務帶來的責任感、使命感、光榮感中,或是接到任務時便想:這個大概這樣做就可以了,卻忘了好好的用心?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incent124 10 發表於 June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ne 16, 2007 不好意思 插個嘴我覺得美感這種東西因人而異啦既然沒有特別規定就別苛求了吧...以下屬於個人廢屁我覺得國中公民課要加重會議規範的課程我記得我國中那時候的課本好像只用一頁就帶過了難怪連國會議員都不知道怎麼開會(或者他們是故意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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