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61屆下 行政部門選舉 候選人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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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

主席 / 副主席候選人:113 邱皓 / 111 林耕弘

明道樓時常無預警停水,力促學校能更注意到學生需求,使學生能有一個良好的用水環境!

學校路面不平,下雨天的積水使學生聞雨色變 –> 希望學校利用暑假於凹凸不平地段重新鋪路。

游泳池防滑不完善,請學校加貼防滑條。

增設垃圾桶:學校垃圾桶設置不夠,建議於各大樓走廊多設置一些。

垃圾場二樓為廢棄建築,不需要的廢棄物常被放置在那,成為校園內藏污納垢的地區,建議學校監督,把學校的每個地方都做最有效的利用!

學校許多水溝蓋有縫隙,建議學校增設水溝蓋,防止學生踏空及環境衛生的疑慮。

仿照學校會計組的作法,以每月形式公佈所有收支內容,每筆款項、收據全部公佈於班聯會信箱,做到真正「帳目透明化」。

第二組

主席 / 副主席候選人:113 梁博硯 / 113 葉信甫

在活動方面,我們預計舉辦兩場聯合電欣、一場舞會、一場社團聯展。

有關校園內垃圾滿地的問題,我們將在學校內學生流動較頻繁的地方設置「分類垃圾桶」。

有效利用班聯會信箱,還會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傾聽同學的聲音,代表學生和學校反應,以達服務學生之目的。

絕對接受班代大會「最嚴厲」的質詢。

下面是我的想法,不知道各位又有什麼看法?

http://zhusee2.blogspot.com/2007/05/blog-post_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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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學長

那依學長在建中三年的經驗

學長認為什麼政見較有意義

真正對建中有益

依區區在下三年經驗,班聯會收起來最有意義,

沒有行政部門沒有班代大會沒有自以為是的嘴砲人,

相信這是真正對建中有益的。

響應zhusee的主張。

多想兩分鐘 其實你可以不用領票 還有很多活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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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三樓:

要對建中有益處的話,例如行政部門可以商討青年社或紅樓詩社辦個文學的研討會之類,增進同學的文學氣息;或者是用學生自治的職權來解決一些諸如「垃圾桶不足」的問題;或是推動學生的公眾事務參與;又也許是在像 HARUKA 事件時出來爭取維護學生的文學自由、在學校做政策緊縮的時候,匯集學生的意見往上......

很難嗎?也許有些是不易達成,但如果連嘗試都不願意,甚至連想都不願意花時間想一想,又怎能算是建中學子。與其用這種濫竽充數的假政見來敷衍,然後每年就是砸錢辦那些一成不變的電欣、社聯、校慶紀念品,還有動輒花上 50 來萬,將近兩倍畢業典禮預算又照顧不到多少人、自己人還要買票的舞會,我想我前面所說的可真是惠而不費。

我寧願他做點簡單而有意義的事情,而不要砸我們的錢玩社團、做場面、墨守成規。否則,不如收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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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大家在建中

總是問著.為什麼要繳班聯會費

為什麼繳了錢.舞會還要收錢

這也許是行政部門真的沒有把他們在做什麼告訴大家

沒有讓全校的學生了解到行政部門到底為大家做了什麼

班聯會行政部門存在的目的是以學生權益為出發點

服務是最高宗旨

我想大家再給他們多點機會吧

讓他們有機會"真正"為學生們服務

多設立管道.多與學生接觸.知道學生想要的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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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大家在建中

總是問著.為什麼要繳班聯會費

為什麼繳了錢.舞會還要收錢

這也許是行政部門真的沒有把他們在做什麼告訴大家

沒有讓全校的學生了解到行政部門到底為大家做了什麼

這個問題存在很久了,以前每次選舉的皇家內閣也都宣稱要讓學生了解行政部門在幹什麼;不過三年過去了,依然如故,什麼成果也看不到。

班聯會行政部門存在的目的是以學生權益為出發點

服務是最高宗旨

我想大家再給他們多點機會吧

讓他們有機會"真正"為學生們服務

多設立管道.多與學生接觸.知道學生想要的是什麼

:)

我想這一系的人已經有夠多機會可以努力、可以做點不一樣的事情,可是除了駝斯卡影展是新創的以外,其他的沒有改變阿?何況三年來都是嫡系單傳,如果還不知道該如何「真正」為學生服務、如何設立管道、如何拿出誠意並跟學生接觸、如何知道學生到底需要什麼...我覺得我完全沒有辦法信任他們。特別是在這組候選人情況如此嚴重的時刻,我想我們沒有機會可以再給他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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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真正"了解民意的人 卻不出來選= =?

板上大多說話的都是高三學長

雖然按規定他們可以出來選

但是你覺得實際上有可能嗎= =

另外

其實規定上的課業標準有些人是沒辦法過關的(EX: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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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商討青年社或紅樓詩社辦個文學的研討會 好像也沒有太大意義吧

真的能增進同學文學氣息多少? 到最後也一樣 會參加的就是會參加 不會的

還是不會 也是變成專門為小部分人舉辦 這更沒意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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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大多說話的都是高三學長

雖然按規定他們可以出來選

但是你覺得實際上有可能嗎= =

另外

其實規定上的課業標準有些人是沒辦法過關的(EX:我XD)

課業標準已在5/25的班代大會上刪掉了

而且是近乎永久性的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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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商討青年社或紅樓詩社辦個文學的研討會 好像也沒有太大意義吧

真的能增進同學文學氣息多少? 到最後也一樣 會參加的就是會參加 不會的

還是不會 也是變成專門為小部分人舉辦 這更沒意義吧

我沒興趣幫我舉的例子做辯護,因為我覺得辯護跟本來的主題沒有關聯。我只能說,這是從我的觀點看出來的東西,我也沒有要出來選。

可是我可以保證,就算結果一樣,這個花的錢絕對少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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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標準是「社團活動規則」訂定,

第四條第三款:

班聯會主席必須未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參考建設望友2006年版,第六頁)

班代大會沒有權限修改成績限制,我想這應該以前就說過了。

另外,班聯會的活動必須讓同樣的經費達到最大的效果,這也以前說過了。

我還需要提更多「以前說過」的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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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標準是「社團活動規則」訂定,

第四條第三款:

班聯會主席必須未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參考建設望友2006年版,第六頁)

班代大會沒有權限修改成績限制,我想這應該以前就說過了。

另外,班聯會的活動必須讓同樣的經費達到最大的效果,這也以前說過了。

我還需要提更多「以前說過」的東西嗎?

這個問題我老早就考慮過了

「社團活動規則」和班聯會組織章程都是屬於校規

因此在垂直的法律位階上是相等的

但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班聯會的問題應優先適用班聯會組織章程

而非「社團活動規則」

P.S.

至於學長以前說過什麼

我區區一年級學弟

恐怕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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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活動規範既然會規定到班聯會的主席資格

代表學校在認定班聯會的時候,他是一個「社團」。

既然是社團,那位階便是「社團活動規則」>「班聯會組織章程」

班聯會組織章程與建青社組織章程是同一個位階,

而不是與社團活動規則是同一個位階。

至於以前說過的東西,你不應該知道嗎?

自己想想,我可懶得打筆戰

什麼叫做區區一個一年級的學弟,要做就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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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活動規範既然會規定到班聯會的主席資格

代表學校在認定班聯會的時候,他是一個「社團」。

既然是社團,那位階便是「社團活動規則」>「班聯會組織章程」

班聯會組織章程與建青社組織章程是同一個位階,

而不是與社團活動規則是同一個位階。

至於以前說過的東西,你不應該知道嗎?

自己想想,我可懶得打筆戰

什麼叫做區區一個一年級的學弟,要做就要做好。

學長您的邏輯似乎出了點差錯

打個比方

我國的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懲罰是刑責

代表國家在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時候,他是一個「刑事法」。

既然是刑事法,那位階便是「刑法(公共危險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嗎?

大錯特錯!!!

只要他們的垂直位階一樣(法、律、通則、條例屬同一位階)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當碰到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的刑事案件時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理所當然優先於刑法

因此誰來自誰

誰起源自誰

只要不是授權關係(如憲法授權立法院制定各院之組織法或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命令)

就不是位階高低的判斷標準

班聯會組織章程及社團活動規則同樣都是校規

不管誰源自誰它們的垂直位階相等

在班聯會事務上的水平位階則是班聯會組織章程高於社團活動規則

學長應多多用功

而不是叫學弟去對學長您以前的「真知灼見」做研讀

P.S.至於為什麼班聯會組織章程及社團活動規則皆屬校規

則是因為兩者皆是由校長核定後公佈(參考社團活動規則第26條及班聯會組織章程第28條)

要不是因為我就是5/25班代大會上

選罷法草案的起草人及提案人

不得不為自己的法案辯護

我也很想說:「自己想想,我可懶得打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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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涉及到班聯會本身定位的問題

它到底只是一個社團

還是學校組織內的一部分呢

如果他只是社團

那班聯會章程的位階的確較低

但若他是學校組織內的一部分

那兩者屬同一位階應該沒什麼問題

麻煩的是

我認為他兩者皆是= =

但這個CASE

按照從新從優原則

我傾向使用班聯會組織章程之規定中較寬鬆的規定

還有

兩位火氣別那麼大吧...

敬請各位學長同學學弟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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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涉及到班聯會本身定位的問題

它到底只是一個社團

還是學校組織內的一部分呢

如果他只是社團

那班聯會章程的位階的確較低

但若他是學校組織內的一部分

那兩者屬同一位階應該沒什麼問題

麻煩的是

我認為他兩者皆是= =

但這個CASE

按照從新從優原則

我傾向使用班聯會組織章程之規定中較寬鬆的規定

還有

兩位火氣別那麼大吧...

敬請各位學長同學學弟指教

我的重點是

不管班聯會是不是社團

不管班聯會組織章程是不是源自社團管理辦法

不管它們兩者之間有什麼關係

只要班聯會組織章程及社團管理辦法都是由校長核定公佈的校規

他們的垂直法律位階就相等

但在班聯會事務上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班聯會組織章程的水平法律位階高於社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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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Edmund0610 先生,是誰告訴你「班聯會章程」是校規?還是你自己認為校長核定的就是校規?

立法院的法律需要總統簽署公告,總統府的行政命令也可以總統發佈,所以這兩個也是同樣的位階?

我並不能夠理解為什麼你會認為「班聯會章程」是校規,一來他並沒有經過校務會議審議,二來也沒有訂定罰則。當然,這兩個理由並不能夠證實它並不是校規,但是同樣也沒有理由認定它是校規。

而且如果您有興趣,可以到各公佈欄看看選舉辦法,上面清清楚楚的寫著「正、副主席候選人資格」、「幹部資格」(第一條第二款與第三款),而且上面的規定只比社團管理規則少5分,而且增加了幹部的資格規定。那我不知道您怎麼說5/25日那天的班代大會把它刪除了。是根本沒有這回事呢,還是班代大會刪除了而選委會沒有更動?

我還需要舉出更多問題嗎?如果您想要讓你們努力的成果被更多的問題與缺點掩埋,我一定可以把這件事做得很好。請記住,多數的人會記得別人的缺點,但不會記得別人的認真與努力。我可不想讓你們的努力被掩埋,這對我一點好處都沒有。不過我做的事通常也對我一點好處都沒有,所以基本上也沒差多這一件。只是這很無聊就是了。

對了,選委會還沒有公佈選舉結果呢。不過選舉辦法也沒有規定什麼時候要公佈結果,所以不公佈也沒有關係。還是也要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來實行?那顯然選委會的動作已經不符您所訂定的選舉辦法(第四條第六款)了。

不曉得您是否有好好作過功課,把歷屆的選舉辦法好好研讀過後再訂定辦法呢?學生活動組後面應該有至少有55屆下、58屆上、59屆下、60屆上、60屆下、61屆上的選舉辦法。他們可都有規定什麼時候開票。還是您要說,區區一個一年級學弟,恐怕沒有時間去翻閱?或是區區一個一年級學弟,沒有辦法對以往學長的「真知灼見」做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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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Edmund0610 先生,是誰告訴你「班聯會章程」是校規?還是你自己認為校長核定的就是校規?

立法院的法律需要總統簽署公告,總統府的行政命令也可以總統發佈,所以這兩個也是同樣的位階?

我並不能夠理解為什麼你會認為「班聯會章程」是校規,一來他並沒有經過校務會議審議,二來也沒有訂定罰則。當然,這兩個理由並不能夠證實它並不是校規,但是同樣也沒有理由認定它是校規。

而且如果您有興趣,可以到各公佈欄看看選舉辦法,上面清清楚楚的寫著「正、副主席候選人資格」、「幹部資格」(第一條第二款與第三款),而且上面的規定只比社團管理規則少5分,而且增加了幹部的資格規定。那我不知道您怎麼說5/25日那天的班代大會把它刪除了。是根本沒有這回事呢,還是班代大會刪除了而選委會沒有更動?

我還需要舉出更多問題嗎?如果您想要讓你們努力的成果被更多的問題與缺點掩埋,我一定可以把這件事做得很好。請記住,多數的人會記得別人的缺點,但不會記得別人的認真與努力。我可不想讓你們的努力被掩埋,這對我一點好處都沒有。不過我做的事通常也對我一點好處都沒有,所以基本上也沒差多這一件。只是這很無聊就是了。

對了,選委會還沒有公佈選舉結果呢。不過選舉辦法也沒有規定什麼時候要公佈結果,所以不公佈也沒有關係。還是也要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來實行?那顯然選委會的動作已經不符您所訂定的選舉辦法(第四條第六款)了。

不曉得您是否有好好作過功課,把歷屆的選舉辦法好好研讀過後再訂定辦法呢?學生活動組後面應該有至少有55屆下、58屆上、59屆下、60屆上、60屆下、61屆上的選舉辦法。他們可都有規定什麼時候開票。還是您要說,區區一個一年級學弟,恐怕沒有時間去翻閱?或是區區一個一年級學弟,沒有辦法對以往學長的「真知灼見」做研讀?

能夠與這位學長辯論真的是很有趣

我確實不應私自認定班聯會章程為校規

但這並不代表社團管理辦法及班聯會章程不在同個位階上

因為凡是由校長核定公佈的法令都屬於建國中學這個行政機關公佈的行政命令

不像總統的問題比較複雜

而這兩條法令既然都屬行政命令就沒什麼垂直位階高低上的差別

因此水平位階上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在班聯會關事務上班聯會章程當然優於社團管理辦法

學長的那些理由並不能證明我的論點有誤

至於其他的問題與成績限制的討論無關

請勿轉移焦點

趕快對這個議題做個了結

其它的問題我會在別的地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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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問你一次,你確定由校長核定的便是「這個機關發佈的行政命令」嗎?

你又能夠確定行政命令沒有位階?

1.要不然誰有權公佈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

2.請問同個行政單位公佈的行政命令有什麼位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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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不然誰有權公佈建國中學的行政命令???

2.請問同個行政單位公佈的行政命令有什麼位階之分???

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

行政命令是有層級之分的

至於怎麼分

請高人解釋...

然後學長問的是"經過校長公佈的都是建中的行政命令嗎"

而不是"建中的行政命令都是校長公佈的嗎"

好好思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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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

行政命令是有層級之分的

至於怎麼分

請高人解釋...

然後學長問的是"經過校長公佈的都是建中的行政命令嗎"

而不是"建中的行政命令都是校長公佈的嗎"

好好思考一下吧

我是說同個行政單位

所以不會有上下之分

都是 兩字太狡猾了

正面回應比較棘手

所以改採反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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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同個行政單位

所以不會有上下之分

都是 兩字太狡猾了

正面回應比較棘手

所以改採反問法

同一個行政單位發布的行政命令因其適用範圍不同還是有層級上的差異

然後我不太懂你所謂的反問法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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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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