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2790105 10 發表於 May 2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6, 2007 我後來是這樣想的,想必兩組候選人要出來,已醞釀了極大的勇氣吧。臨場時要能夠說出這些話,也不是隨便誰都有能力的。所以,我十分欽佩他們四位這部分的決定。其實只要多想想,多了解ㄧ些情況,我想你會發覺,這並不需要什麼勇氣...(至少對某ㄧ組來說更是如此)下面這個我記得很牢某學長:你們能夠作嗎... (質詢, 問題 問題 ...) 為什麼你們跟上一屆一樣?同樣學長說:因為我也講過一樣的話...PS:旁邊同學說該學長是合唱團員?似乎是前前前主席?=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f2790105 10 發表於 May 2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6, 2007 聲明依下我沒有要挺候選人...我也蠻想投廢票的我想如果你兩組候選人都不支持,投廢票應該不是個好方式這次第一輪和第二輪選舉門檻分別為50%和25%而廢票是會算進投票率裡面的,也就是說只要投票率有過25%,這兩組的其中一組就一定會當選那其實投廢票的意義就消失了...這樣的話,不如投票率沒過25%,組出行政委員會這是這次選舉的第三種選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m2212001 10 發表於 May 2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6, 2007 那個行政委員會感覺會變成行使行政權力的班代大會產生方式好像就是上屆的議長&副議長...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更多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uf2790105 10 發表於 May 2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6, 2007 那個行政委員會感覺會變成行使行政權力的班代大會產生方式好像就是上屆的議長&副議長...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更多的~"~本次選舉辦法第五條:行政委員會:1.由本學期(非下學期)之現任議長、副議長擔任行政委員會之主席及副主席分別掌理原行政部門主席及副主席對外之職權(見章程第十一條),並決定委員會開會之日期及議程。2.委員會共9人(含正、副主席),採合議制,由主席提名正、副秘書長、文宣、總務、康樂、學藝及服務委員,交由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正、副秘書長掌理原行政部門主席、副主席對內之職權。文宣、總務、康樂、學藝、服務委員則掌理原行政部門各股正召之職權。被提名人選可為班代或非為班代之選舉人。3.任期由本學期結業式後開始,至下學期結業式當天結束。4.復議權(章程第二十二條):改由行政委員會掌理,由主席提出,經行政委員會同意,向班代大會提出復議案。順便把選舉辦法最後面的附註貼上來好了:附註(行政委員會之詳細解釋):首先解釋其民意正當性,行政委員會產生之原因,乃是由於主席直選無效(不符合多數統治原則),因此改採行由各班選出之班代選出之議長及副議長組織此一委員會,將其視同普選中之間接選舉(註:採間接選舉之國家如:法國、德國、美國、英國……我國修憲前之選舉方式亦是採間接選舉),故不違反章程之要求。畢竟普選(普遍選舉)未必要是直接選舉。其次,由於原本之正、副議長未必熟悉行政事務,所以當其擔任行政委員會正、副主席時,不須負責實際行政事務,因此委員會之實際行政事務應交由其餘七名委員負責。從另一角度而言,行政委員會之正、副主席有點類似虛位元首。最後,行政委員會之其餘七名委員,本身亦可為班代。因為行政委員會這項制度本身類似所謂內閣制,而在內閣制國家,內閣大多由國會議員擔任,僅少數由非國會議員之專業人士擔任。以上之說明,可作為行政委員會行使職權之不成文法律依據。大概就是這樣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zhusee2 10 發表於 May 26,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6, 2007 行政委員會是由班代組成,所以應該很能代表民意。(畢竟班代是同學親自選的,也比較信任。)面對兩組又不宣傳、又不尋求支持,而且還沒有政見的候選人,各位可以想想你真的有必要去投票?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m2212001 10 發表於 May 2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7, 2007 行政委員會是由班代組成,所以應該很能代表民意。(畢竟班代是同學親自選的,也比較信任。)面對兩組又不宣傳、又不尋求支持,而且還沒有政見的候選人,各位可以想想你真的有必要去投票?我所質疑的是行政委員會的出現會不會讓分權的原則崩潰??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May 2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7, 2007 選委會委員請勿在公開場合發表過多的評論,謝謝。 班代大會選委會召集人 229林韋翰我現在已經不是了迴避時競選期間視同請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May 2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y 27, 2007 我所質疑的是行政委員會的出現會不會讓分權的原則崩潰??星期五時班代大會通過的選罷法早已幫你解決這個問題有興趣的話我可以將相關法條附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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