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班聯會行政部門選舉辦法


Recommended Posts

台北市建國高級中學62屆上學期班聯會行政部門選舉辦法

一、資格

  1. 選舉人資格:建國中學全體之在學學生。
  2. 正、副主席候選人資格:
    高一:德行成績甲等、無記過以上處分且一年級上學期學期總成績70分以上。
    高二:德行成績甲等、無記過以上處分且二年級上學期學期總成績70分以上。
    高三:德行成績甲等、無記過以上處分且三年級上學期學期總成績70分以上。
  3. 幹部資格:(不參與競選、當選後進行資格審核)
    高一:德行成績甲等、無記過以上處分、一年級上學期學期總成績65分以上且不得擔任62屆上學期班代。
    高二:德行成績甲等、無記過以上處分且二年級上學期學期總成績65分以上且不得擔任62屆上學期班代。
    高三:德行成績甲等、無記過以上處分且三年級上學期學期總成績65分以上且不得擔任62屆上學期班代。

二、選舉流程及相關說明

  1. 初選登記期:本辦法通過後之隔天上午9點至96年5月11日星期五中午12點截止。

    1. 請於初選登記期內至選委221楊智皓、127陳昱愷或113陳成曄領取報名表格。
    2. 時間內備妥報名表格及所有資料(成績單、導師推薦書、自我介紹及基本資料、政見)繳回。逾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報名登記參選。

    3. 初審會議:96年5月11日星期五中午12點20分,地點另行通知。
      1. 初審會議負責審查正、副主席候選人之資格。除非候選人之資格不符規定或造假,才得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2. 初審會議之成員包括選委會、正副議長。正、副主席候選人須準時出席,若於中午12:30後仍未出席視為棄權。
      3. 候選人編號於初選會議上公開抽籤,抽籤完後不得有異議。

[*]競選活動期:96年5月21日星期一至96年5月31日星期四。若第一輪投票未達門檻,進行第二輪投票:競選活動期則於96年6月4日星期一至96年6月7日星期四。

  1. 候選人及助選員不得做人身攻擊及不實誹謗。
  2. 競選文宣不得張貼於飲水機、廁所、地面上、植物上、石板凳上、各處室及教師辦公室。
  3. 候選人及助選員不得於上課時間進入班級進行競選活動。
  4. 競選期間任何候選人之文宣須經學生活動組蓋章准許張貼,始可張貼或散發。
  5. 須於投票日當天上午8:00前拆除所有競選文宣。
  6. 若違反以上規定須於收到選委會之警告後半日內改善。若同一件事情兩次警告不聽,交由班代大會表決,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取消其資格且當選無效,若無第二組候選人,交付行政委員會。
  7. 違規事項由選委會裁定,有異議者,提請議長召開臨會裁定。
  8. 政見發表會:96年5月24日星期四下午一、二節課舉行,地點在紅樓二樓會議室,學生可自由參加,但每班應至少派一名代表出席。無論代表或一般學生,凡出席者皆以公假處理之。整場政見發表會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候選人之自我介紹及政見發表,第二部分則由在場之學生自由提問,全程由紀錄委員會進行紀錄。

[*]投票日:第一輪投票:96年6月1日星期五上午9點至下午2點10分止。若第一輪投票未達門檻,進行第二輪投票:96年6月8日星期五上午9點至下午2點10分止。

  1. 投票時之必備物品:選舉人須攜帶學生證、身分證或健保卡,以證明其身份,未攜帶者不得投票。
  2. 投票地點:投票箱共15個,設置於一、二、三年級每層樓的樓梯口。明道樓共3個、高二正誼樓共4個、自強樓共4個、致知樓4個。選務人員共31人,由選委會任命,2個人負責一個投票箱,選召負責監督投票情形。

[*]內閣任命期:96年6月4日星期一至96年6月8日星期五間召開班代大會任命之。若於第二輪投票產生結果,則於96年6月11日星期一至96年6月15日星期五間召開班代大會任命之。

  1. 各股股長及幹部之任免,由主席或當選人提請班代大會同意後為之。
  2. 班聯會62屆上行政部門之任何幹部不得兼任96學年度上學期班代或代班代。

三、當選門檻及相關規定

  1. 投票率超過全體選舉人人數之30%,則由最高票組直接當選。如果投票率介於20%~30%之間,則讓第一高票組和次高票組進行第二輪投票,若投票率低於20%,則交付行政委員會。第二輪投票投票率超過全體選舉人人數之20%,則由最高票組直接當選。若第二輪投票投票率低於20%,則交付行政委員會。
  2. 同額競選特別門檻:投票率須超過全體選舉人人數之50%,且其中有效同意票之票數超過總投票數之50%以上,否則交付行政委員會。
  3. 有效票之認定:凡可分辨其投票意願者,即為有效票,由選委會斷定。

四、其它

  1. 候選人之競選活動必須完全遵守本辦法之規定。
  2. 選務人員監督各票卷之投票情形,如有違規,依校規處置。
  3. 利益迴避:選委、票委及選務工作人員不得進行競選或助選之工作,選後亦不得擔任行政部門幹部,且須在受監督的情況下投票。
  4. 本辦法效力:本選舉辦法經班代大會通過之後開始實施,並於本學期選舉〈包含內閣之任命〉結束後失效但第五條行政委員會延續至委員會之任期結束才失效。
  5. 六十二屆上行政部門任期自本學期結業式後到下個學期結業式止。
  6. 其他規範:由於其他規範過多不宜備載,全數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理,並由班代大會決定是否違法,若確實違法,則撤銷其選舉資格且當選無效。

五、行政委員會:

  1. 由本學期(非下學期)之現任議長、副議長擔任行政委員會之主席及副主席分別掌理原行政部門主席及副主席對外之職權(見章程第十一條),並決定委員會開會之日期及議程。
  2. 委員會共9人(含正、副主席),採合議制,由主席提名正、副秘書長、文宣、總務、康樂、學藝及服務委員,交由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正、副秘書長掌理原行政部門主席、副主席對內之職權。文宣、總務、康樂、學藝、服務委員則掌理原行政部門各股正召之職權。被提名人選可為班代或非為班代之選舉人。
  3. 任期由本學期結業式後開始,至下學期結業式當天結束。
  4. 復議權(章程第二十二條):改由行政委員會掌理,由主席提出,經行政委員會同意,向班代大會提出復議案。

附註(行政委員會之詳細解釋):首先解釋其民意正當性,行政委員會產生之原因,乃是由於主席直選無效(不符合多數統治原則),因此改採行由各班選出之班代選出之議長及副議長組織此一委員會,將其視同普選中之間接選舉(註:採間接選舉之國家如:法國、德國、美國、英國……我國修憲前之選舉方式亦是採間接選舉),故不違反章程之要求。畢竟普選(普遍選舉)未必要是直接選舉。其次,由於原本之正、副議長未必熟悉行政事務,所以當其擔任行政委員會正、副主席時,不須負責實際行政事務,因此委員會之實際行政事務應交由其餘七名委員負責。從另一角度而言,行政委員會之正、副主席有點類似虛位元首。最後,行政委員會之其餘七名委員,本身亦可為班代。因為行政委員會這項制度本身類似所謂內閣制,而在內閣制國家,內閣大多由國會議員擔任,僅少數由非國會議員之專業人士擔任。以上之說明,可作為行政委員會行使職權之不成文法律依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說出這樣的話並不公平。

這個問題就是在班代大會討論過,才得出這樣的結果(本來沒有高三)。

或許的確在選舉看來並不可行,但是班代大會是依照組織章程來辦事的,這就是為什麼會有高三的緣故:會員為本校在學學生,而會員均有選罷創複四權。選舉辦在這個學期,高三仍是在學學生,那麼依照章程所述就應該有選舉權。

我不認為班代大會在部份需要檢討,因為不過是依法行事而已。

然而這份選舉辦法仍有可議之處,我認為有效選舉的門檻僅 30% 實為過低。這樣代表選舉仍與以前有同樣的疑慮,即由少數人便可掌握選舉結果。這次選舉好不容易有很大的變革,避免了得票極低的候選人透過在班代大會動員來取得當選資格的可能性,卻還放著這樣低的門檻,實在太可惜。我認為至少應該要有 50% 的學生出來投票,方能代表這次選舉是受到多數學生參與的,這樣選出來的行政部門在民意代表性上面才有一定的基礎,而不只是少少 300 人的行政部門。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說出這樣的話並不公平。

這個問題就是在班代大會討論過,才得出這樣的結果(本來沒有高三)。

或許的確在選舉看來並不可行,但是班代大會是依照組織章程來辦事的,這就是為什麼會有高三的緣故:會員為本校在學學生,而會員均有選罷創複四權。選舉辦在這個學期,高三仍是在學學生,那麼依照章程所述就應該有選舉權。

我不認為班代大會在部份需要檢討,因為不過是依法行事而已。

然而這份選舉辦法仍有可議之處,我認為有效選舉的門檻僅 30% 實為過低。這樣代表選舉仍與以前有同樣的疑慮,即由少數人便可掌握選舉結果。這次選舉好不容易有很大的變革,避免了得票極低的候選人透過在班代大會動員來取得當選資格的可能性,卻還放著這樣低的門檻,實在太可惜。我認為至少應該要有 50% 的學生出來投票,方能代表這次選舉是受到多數學生參與的,這樣選出來的行政部門在民意代表性上面才有一定的基礎,而不只是少少 300 人的行政部門。

如果班代大會有針對這個議題討論過

那我就覺得更奇怪了

固然所有會員皆有基本四項參政權

但是被選舉權即使在現實社會上來說仍然有其限制

並不完全等同於參政四權

如果所有有參政權的人所構成的群體為A

而有被選舉權的人為B

則顯然n( A )>n( B )

且A包含B

而我如果是選舉委員會

可能會聲請班代大會覆議(如果有這制度的話)

畢竟這份辦法在某種程度上

有其窒礙難行之處

我同意高三應有投票權

但是對於即將喪失會員身分的高三學長來說

擁有被選舉權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因為顯然其任期已經超過高三具有會員身分的時間了

另外

為什麼這種每學期都要用到的東西不能永久使用

非得每學期重審一次不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另外

為什麼這種每學期都要用到的東西不能永久使用

非得每學期重審一次不可

對於這位同學的想法我深表認同,因此最近我已經開始全力推銷我擬定的班聯會行政部門選舉罷免草案,試圖將選舉的基本原則具體化,並賦予選委會更明確的職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如果班代大會有針對這個議題討論過

那我就覺得更奇怪了

固然所有會員皆有基本四項參政權

但是被選舉權即使在現實社會上來說仍然有其限制

並不完全等同於參政四權

如果所有有參政權的人所構成的群體為A

而有被選舉權的人為B

則顯然n(A)>n(B)

且A包含B

而我如果是選舉委員會

可能會聲請班代大會覆議(如果有這制度的話)

畢竟這份辦法在某種程度上

有其窒礙難行之處

我同意高三應有投票權

但是對於即將喪失會員身分的高三學長來說

擁有被選舉權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因為顯然其任期已經超過高三具有會員身分的時間了

我的看法是 

於情來說 高三的確不應該有參選資格

但於法來講 我們也沒有權力限制他們的參選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二章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

 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你所說的被選舉權限制

應該是如上面有法律明文指出的情況

可是章程或任何已通過之條例中並沒有如此限制

而章程更明確指出 凡建國高級中學日間部之在學學生皆有四權

所以我才認為限制高三的被選舉權是違反章程的

而且這樣也並沒有窒礙難行之處

如果高三學長選上了

那在他畢業那一刻也同時失去當選資格

到時當然再由班代大會討論該如何處理

我想最重要的還是一切須依法

這應是班聯會能更順利走下去的前提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訪客
這個主題現在已關閉,不能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