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高中生有權拒絕遵守學校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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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大部分的公立高中職學校(暫時把範圍限制在此)

規定產生的方式

通常是由少數教師關起會議室的門來決定的

或許其中部分學校有給予學生會(班聯會)表達意見的空間

但是其影響力也往往微乎極為

這種狀況有違反我國憲法的精神嗎?

而學生是否因此有權拒絕遵守此種極權方式產生和運作的規定呢?

這是這幾天在思考的問題

其中如果以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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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說的拒絕是在校行為有抵觸規定,應該是提出申訴,讓學校開會決定,另一方面向

學生的自治組織提出你的不滿。如果情節重大,應該向主管教育機關提出訴願。

當然我們要打破的是惡法亦法的邏輯,但是更應該來尋求合理的管道來改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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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屬於命令,              /\

命令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 \

且該法律不得與憲法衝突         /憲法\

                    /----------\

只要校規遵其規定           / 法律 \

學生就必須遵守            /-----------------\

                  /  命令  \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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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屬於命令,              /\

命令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 \

且該法律不得與憲法衝突         /憲法\

                    /----------\

只要校規遵其規定           / 法律 \

學生就必須遵守            /-----------------\

                  /  命令  \

                  /_____________\

沒錯 ;-)

但是依照這樣的邏輯

如果命令的運作和產生過程違反了憲法精神

是否因此就失去其效力?

這是我的疑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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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角度來看

校規限制侵犯的項目除退學規定外其他都只是在基本人權的外圍,而非核心

若以美國三階審查來看這適用"合理關聯性審查基準"

原則上憲法不會干涉這種限制

況且,法律的產生是必須要經歷民主程序沒錯

可是行政命令的產生並不一定需要,現實也都是由各部門專家制定

再說,訴願和行政救濟管道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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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號稱有管道,但是大家應該都很清楚,這些管道通常是毫無用處的吧?(投書給校長卻在處室被攔截 這種事我看多了)

否則髮禁問題不會等公文下來才心不甘情不願的改善(這明明違憲)

說實在,我之前因為要問爭取一些權利的問題(服裝),跟我們學務主任談過,目前我們學務主任的作法是:「由班聯會開會提案,學校審核,如果有歧異可以再度討論」並且很輕鬆的跟我說「規定是你們遵守,如果只有我們同意也沒什麼意思,對吧?」

後來他也的確這麼做了,這是很好的做法。

在很多學校把訂校規當作絕對的權力的同時,是否也扼殺了未來公民對於爭取自己的權利這方面的熱情?

另外社會上的行政命令由專家制定的目的,跟學校裡的規定由少數高層制定的專業性、目的、影響等等 似乎都有不同。

還有,在多數學校裡,行政,立法,司法都是某些人在下達命令或訂定,最妙的是,他們有權可以不遵守他們訂的規定,因為那些都只是管理學生所用,每次這樣想的時候都覺得學校已經近乎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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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通常只是由學校內部單方面所制定的 , 雖然它的依據對外宣稱是來自於教育部的函釋等 , 然而此等函釋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授權權限 , 是有違反禁止再轉授權原則

此外 , 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中 , 有建立起一個學習自由或學習權的基本權利 , 退學制度不外乎對之的限制 , 可是也不表示侵害到學習自由或學習權的方式僅有退學 , 這就有賴於對學習自由或學習權的範圍解釋 , 但大法官解釋中的學習自由或學習權是從受大學教育權 ( 憲法第22條 ) 所導出 , 而非受國民教育權 , 可是這麼說一定也有很多人滿是疑惑 ( 我也是呀 ) , 因為高中並非屬義務教育 , 目前又有退學制 , 可是卻不屬於受大學教育權或是受國民教育權的範圍 ?! 那麼是否意味著在學習自由或學習權的範圍內 , 可能如同大學教育權受國民教育權般受到侵害 , 但卻未受到實質上學習自由或教育權的保障 , 那到底高中學生有無受教育權 ? 答案在後面

樓主提到的學生會就是在這樣的矛盾下產生的疑問 , 大學學生會是受到受大學教育權的保障 , 受大學教育權又受到校力甚強的大學自治保障 , 大學自治則是從憲法中學術自由所導出 , 這是由大法官解釋而具有拘束統一全國司法解釋與適用的效力 , 可是高中則是排除在大學自治的保障 , 學術自由導出大學自治卻導不出一個高中自治 , 原因可能在於認為高中屬於義務教育的一環 , 可是事實上高中卻非義務教育 , 高中學生的受教育權在法律上的重要依據則是在教育基本法中規定

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

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這一段 " 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 , 在法律上就是一個概括性的授權依據 , 至於有那些法令 , 我想指的應該是訴願與行政訴訟 , 至於有無其他特別法我就不知道了 , 不過有訴訟的救濟也必須有實體上的請求依據

即便屬於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 , 可是若沒有立法者加以明文規範 , 那麼也幾乎難以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 , 因為我國憲法上的基本權司法實務通說認為僅是一種例示性的規定 , 結果就是沒有辦法進行行政訴訟 , 只能期待或挺身施壓立法者立法 ( 這種例子還真不少 , 台灣的立法怠惰是有名的 ) , 或最多進行訴願 , 可是訴願能夠解決問題的話 , 那麼就不需要行政法院了 !!

這其實是台灣法制未備齊全所產生的漏洞 , 不過在學校遇到一些問題還是可以用一些民刑法上的概念來使用 , 會比引用憲法基本權來得實用 , 這樣講雖然唱衰憲法的最高性 , 不過現實如此 , 比方說老師沒收東西 , 他事後必須歸還 , 因為你才是物的所有權人 , 老師沒收的目的並非是在占有該物 , 而是確保學生在校的學習成效 ; 如體罰沒有一個校規有規定老師可以體罰學生 , 就是有家長同意也不行 , 因為家長的懲戒權是基於身份取得不得移轉 ( 除非老師是你爸媽...\冏/ ) ; 如學校過度打壓社團的學習活動 , 從學習權的角度來看 

另一方面也可從惡法亦法?的概念出發 , 或從比例原則 ( 手段與目的之間的衡量性出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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