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實例】媽媽煮飯給家人吃 算業務上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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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定義 反覆同種類的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就是業務上的行為

那媽媽天天煮飯給我吃 也是同種類的行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

那媽媽要是哪天不小心煮了有毒的食物 毒死我了

那媽媽是要被判276第二項的業務上的過失致死罪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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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的要件 , 大概有三個a. 基於社會生活地位 b. 反覆繼續性 c. 危險事務性

其中基於社會生活地位 , 指的是一個人從事社會生活之活動所具有之職務 職業 營業等行為 , 而媽媽煮飯給家人吃屬於上述的職務 職業或者是營業否 ? 目前是否定的

不過有趣的是 , 前鎮子有婦女團體提出應將婦女之家事行為列為一種職業 , 基於該職業的勞動行為有理由得到一定的報酬 , 然而批評者有謂 , 此舉過份將婦女之家事行為視為有償性的營業行為 , 與風俗道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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