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187227 10 發表於 April 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3, 2007 刑法上定義 反覆同種類的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就是業務上的行為那媽媽天天煮飯給我吃 也是同種類的行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那媽媽要是哪天不小心煮了有毒的食物 毒死我了那媽媽是要被判276第二項的業務上的過失致死罪 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姓韓者 11 發表於 April 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3, 2007 你跟你媽媽之間,在煮飯的問題上,有合同或者契約麼?莫非,在你跟你媽媽之間還存在顧主與雇員關係?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April 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4, 2007 業務的要件 , 大概有三個a. 基於社會生活地位 b. 反覆繼續性 c. 危險事務性其中基於社會生活地位 , 指的是一個人從事社會生活之活動所具有之職務 職業 營業等行為 , 而媽媽煮飯給家人吃屬於上述的職務 職業或者是營業否 ? 目前是否定的不過有趣的是 , 前鎮子有婦女團體提出應將婦女之家事行為列為一種職業 , 基於該職業的勞動行為有理由得到一定的報酬 , 然而批評者有謂 , 此舉過份將婦女之家事行為視為有償性的營業行為 , 與風俗道德相違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fdmisfish 10 發表於 April 1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18, 2007 你媽媽煮飯給你吃有跟你收錢嘛?如果沒有的話,算什麼營利行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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