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estarxys 10 發表於 March 22,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2, 2007 给个连接实在太搞了:E http://news.qq.com/zt/2007/cqdingzihu/給個連接實在太搞了:E http://news.qq.com/zt/2007/cqdingzihu/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polestarxys 10 發表於 March 23,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3, 2007 政府無權出賣「最牛的釘子」!作者:遼寧師範大學法學院法學教師、律師 梁劍兵重慶的這一顆「最牛的釘子」,在我的眼裡,房子只算釘子帽,房子下面的那個大土柱子(直到地球球心為止),才是釘子本身!我想提醒任何人注意:這個釘子戶是擁有私人土地使用權證書的,這就直接決定了政府無權越過這張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直接出售他們家的土地,就好像我梁劍兵不能直接出售重慶市長家裡的電視機一樣用不著質疑!除非政府先以合乎法律規定的理由(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徵收,並先對被徵收的私人土地使用權進行合理補償,然後才可以出賣那根「釘子」。我認為,政府不是土地使用權一級市場的賣方,理由如下:即使是在土地一級市場上,國家和它的實際代表——政府也只是土地的所有權人,卻不是土地的使用權人,而按照基本的民法理論,只有擁有權利者才擁有對該項權利的處分權。在對城市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之前,某一特定地塊上的原住單位和公民個人才是土地使用權的實際擁有者。因此,國家只能就其擁有的土地所有權行使收取土地級差收益的實體權利,卻不應該擁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直接處分的權利。退步而論,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先對私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徵收,並且依法對被徵收者支付合理的土地使用權徵收補償金之後,該項土地使用權才可以國家的名義在土地一級市場上出讓。對此,國土資源部早有法規明文規定,任何城市居民都在擁有住房的同時自然擁有對國有土地的私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善良的人們,我想告訴你們——在沒有經過任何合法的土地徵收和補償之前,任何地方政府都沒有權力直接出賣城市居民的土地、並且把出賣土地使用權的收入裝進政府金庫的。因此,我們今天保衛這顆釘子,其實就是保衛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尊嚴不受來自政府的侵犯!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aniu7365 10 發表於 March 2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3, 2007 上海的那个钉子户不也挺强的,链接:http://z12360215.photo.hexun.com/8032534_d.html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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