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4 之前做報告的時候談論到英美法係與大陸法係的差異..好像包含的層面很廣??我只粗略記得兩者間差異有法庭裡法官和被告主導權的差異以及在基礎上的不同..英美法係是注重實踐面吧有經驗主義的習慣好像都是以既有案例為標準...大陸法係則是重理論一堆成文法條列的法條和理論較為重點...我國現在好像是採大陸法係我是覺得各有利弊像大陸法也有較無法因應現實情況的缺點呵呵...這不是重點我離題了...我要問的是...有無人知道到底當初我國選用大陸法係是怎麼來的有啥依據嗎 ?還是純粹只是順著 德.日走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4 他只說個大概我們之所以會選擇大陸法係有很多原因一方面是因為 民情 且大部分的亞洲國家都是如此大陸法係是採用成文法典 比較偏向法治刑事民事的判決是根據法律 比較可以免去中國人的弊端海洋法係是採用的判決是參考判例與慣例這點比較不適合中華民國我老爸也只說個大概 如果你有需要 我可以在幫你查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ng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4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4 呵呵先謝過站長啦不是說很需要啦...祇是個人好奇而已原來影響的因素很多啊我一直以為純粹只是決策者的意見而已.中國人的弊端?是說比較情重於法嗎抑或是比較喜歡利用執法者人性的弱點...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4 在歐美 法官比較是扮演訴訟程序指導者的角色台灣目前正慢慢的像歐美靠近9/1號才實施新制度 我尚未弄得很明白....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ng 10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4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9, 2004 新制度實行 ?是去年的 9/1號嗎還是2004年9/1 號 ?我沒聽說耶...我只記得很久以前司法院說要以 " 當事人進行主義 " 來取代 " 職權調查 "不過那時只是個改革會議上提出來的尚未修法難道真的落實了嗎 ?><''...我記不清楚了....得去查查才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哈士奇 10 發表於 February 3, 200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3, 2004 好羨慕喔XD 我的目標也是律師!!英美法系 我只知道..我國會計採用英美法系=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ng 10 發表於 February 3, 2004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3, 2004 你要當律師喔~加油不過我不會去當律師或法官.......因為我不想念法我比較喜歡念商~其實"我國的會計使用英美法係"我覺得這不太能一以概之耶就好像上面提到的...我國即使是偏向大陸法係的國家卻仍有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制度這是為了因應大環境的考量...財經法律的範圍很廣還必須切合自由化及國際化的國家發展政策各個方面的細節所需都不同就必須不斷的改變...以適應我國的環境像英美的契約法和侵權法裡就有不少是我們需要的但是我們也不可能完全照章來用必然會截長補短...取其所需所以我國也必須不斷的培養法學人才不只是為了法治......而也是需要學術上的研討畢竟時代是一直在改變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oger7386 10 發表於 February 3, 200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3, 2004 因為會計多有國際上的制約採用的是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也就是幾乎全世界都通用所以才採英美法系的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ng 10 發表於 February 3, 2004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3, 2004 蔡老大說的對嗯~感覺現在各國的法律有趨於一致的現象或許是因為地球村的關係吧規定的一致性應該會省去許多麻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NaM 1 9 7 5 10 發表於 February 4, 200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4, 2004 當務之急是把刑法裡的罰金單位換成新台幣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ng 10 發表於 February 4, 2004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4, 2004 不是早就改了嗎 ?最早以前的徒刑易科罰金裡面應該是用"元"做單位吧......(是銀元喔)舊台幣是惡性的通貨膨脹戒嚴那年就已經開始發行新台幣拉!四萬元舊台幣兌換一元新台幣壓而銀元是一元等同新台幣三元後來還有頒布新條例來配合法規裡的貨幣換算但是在易科罰金裡因為當初的物價和現在的差距很大所以政府還有再頒布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我想其他的併科 . 專科 . 選科等罰金...應該也是等同處理才對刑法每年都還有修正案......我想應該不會有什麼大問題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icedoorgun 10 發表於 February 21, 200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1, 2004 修憲到底解決首都問題沒有?採銀元似乎仍將中華民國無論時空背景都與台灣本土扯不上關係,和平公投若是換成討論中華民國法律罰金改以新台幣的現時公投就好了,照樣可以凸顯主權呀..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ng 10 發表於 February 22, 2004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2, 2004 首都問題和公投問題好像偏離這篇文章主題了耶不過我順帶說一下我的看法其實我覺得銀元早已不算是個問題了用公投來討論中華民國法律罰金..我覺得沒有必要性公投不是說辦就辦的...而且凸顯主權不是單單用新台幣就可以解決的不過這有點牽扯到政治了耶...站長有規定喔 "即日起至總統大選結束前 本論壇嚴禁各種政治文字"公投現在還很敏感...還是先別討論這個問題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kmarkhsu 7 發表於 February 22, 200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2, 2004 對!先別討論政治還有 目前仍就是使用銀元樓上有人說停用 你的資訊是錯誤的至少我禮拜五回家時 我爸在和當事人解釋時還是使用銀元禮拜一有沒有變我就不清楚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ng 10 發表於 February 23, 2004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3, 2004 也許是我文字能力表達不好...你們弄錯我的意思了@@"我說改的是"現行通用貨幣"的新台幣而不是說改的是刑法裡的"法定貨幣單位"的銀圓也就是說我們實際上使用的貨幣改了...不再使用銀圓但是法規裡的銀圓仍然沒變而是採用了頒布新條例來換算銀圓(這是為法規上的換算設立的...我上面就有提到啊)也就是----"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條例的全名應該就是這樣)唉.......也許我真的表達能力太差了對不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oger7386 10 發表於 February 23, 2004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3, 2004 我懂你的意思阿雖然法律規定的條文用銀元但現在罰款仍折合新台幣計算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ing 10 發表於 February 23, 2004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3, 2004 最初由 roger7386 發表我懂你的意思阿雖然法律規定的條文用銀元但現在罰款仍折合新台幣計算沒有太大的問題 :E 名 稱: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製定本條例。第 2 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第 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 (81)華總(一)義字第 34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 條資料所有: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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