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有女生被男生硬上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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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性自主什麼時候是公訴罪了?

不懂不要亂講:P

我是路人(H)

路人請去翻翻六法全書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 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 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注意

是配偶才屬於告訴乃論(非公訴罪)的範圍

男女朋友是不屬於此類的

我記得妨礙性自主是公訴罪啊!

前幾年改的啊! 映像當中是......

而且你是學法律的 我們怎麼會比你清楚

就算不是學法律的 也看得出來這有罪吧!

就像上面說的 這哪裡沒妨礙性自主了

標題已經擺明這是妨礙性自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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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

我女友超愛我硬上耶~~~

但要節制

繩子不能綁太緊

而且要先侵犯其他地方

摸下面濕了沒

再進去~~~~~~

但~~~

本篇的人太超過了

不要騙了~~~就算喝醉了也有幾分清醒

不要拿喝酒當藉口

到底把不把女友當人看押

想送一拳給他

這種人容易有暴力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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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大家如果有相關法律問題

可以到法律版或辯論版提問

這樣我就能以真實身分向大家解答了xd

還有樓主

雖然我也很想大喊"讓我們回到正題吧!"

但我想應該沒什麼人會留吧

不只是陰影不容易說出口

更重要的是 通常有這種經驗的人不會來西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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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跟大家說

健教護理課有教

酒後亂性是不可能的

醉酒只會變性無能而已

基本上所謂亂性都是借酒助膽或以此當藉口

所以別說什麼...

"阿大家都喝醉了嘛!!"之類的話

之前有在小說裡面看過一段話

"酒後亂性根本是騙人的

人喝醉了連走路都有問題,

哪可能做做愛這種複雜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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