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實例】正名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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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撞行事 跳過郵政四法更名 就違法

ctnews.jpg 更新日期:2007/02/12 04:09 記者: 林諭林/新聞分析

詳細內容: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211/4/afnb.html

我對這篇新聞中比較有興趣的不是近來中華郵政更名的是非

而是其中有關國營事業規範的法律問題,像是: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只規定中正紀念堂組織編制,並未規定中正紀念堂位置要設在哪裡,只要行政院院會決議將中正紀念堂移往他處,中正紀念堂現址即可改名,不需修法,如此邏輯在中正紀念堂改名上,或許說得通,但用在中華郵政上,反而暴露許多盲點。

以及

《郵政法》第三條規定:「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條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違者還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的法律用意我覺得是要維持國營事業的穩定性,法律賦予了國營事業特營權,由政府介入特殊市場(如郵政市場),但是這樣的法律卻不足以防止有心人鑽漏洞,違反了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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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正名是否違法我很樂見,先前我的批評中油正名的文章被當政治文刪了,我希望這篇別被認定政治文,希望大家能有個空間好好討論正名是否違法!

政務官在回答立委質詢時,講到了正名合法性與否,政務官說,即使正名違法,那可以先改名在修法。 我認為這政務官發言不恰當,那麼是不是我以後可以先去偷東西,再來討論修法說偷東西沒違法, 這邏輯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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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囧,我覺得那些立委很莫名奇妙,雖然我不是學法的,但光看就知道立委在胡扯。

立委的問題在於---字詞上擁有特權的是「中華郵政」而不是「台彎郵政」

就只是這樣而已。

想想,台灣郵政不就是中華郵政改名而來的,實際上,他還是繼承了那條法規啊。

就像當初大清國被中華革命軍抄掉後,中國的國號改成中華民國,

那些跟外國定的條約還不是一樣繼承,有因為改個名字就說不適用法律了嘛?

那這樣台灣趕快去跟外國舉債,借一借後,改個名字就可以賴帳啦~

而且,就算你堅持,那是完全不同的東西,毫不關聯,但法義也大於使用上的字詞,

既然郵政四法是保障國營的郵政事業,理當也可套用於台灣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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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month later...
  • 2 weeks later...

清朝末年的例子不是薄弱 是錯誤

當初革命份子是先跟外國說好所有條約仍適用,外國才承諾不幫助清廷。

也就是說,改朝換代後,條約被廢除無效是極有可能的。

另外舉債後是可以賴帳阿,只是看誰還要跟你邦交,反正是「新國家」,要玩手段可以玩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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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來說 , 名字的作用只是為了要確定某個具體的主體 ( 註一 ), 比方說白鹿指的就是成天躲在哲學版的那傢伙 , 從白鹿這個名字可以確定出一個具體的主體 , 可是反過來說 , 這個主體不一定只能使用一個名字 , 他可能還有本名或暱稱或小名或筆名或把妹用的名字或上情色聊天室專用的名字 , 可是只要這些名稱能夠使外在之人得到確定出一個具體的主體 ( 即白鹿 ) , 那麼原則上各種名稱名字並不會影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 , 這是從實質面來看 , 即從主體性的角度來看

註一 : 主體在法律上指的是可以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資格 , 因此通常主體所擁有的這個資格在法律上就稱之為 " 權利能力 " , 換言之 , 一個主體在法律上代表的意義就是具有權利能力 , 而權利能力就是可以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資格 , 那麼誰是法律上的主體 ? 也可以這麼問就是誰擁有權利能力 ? 答案很簡單就是人 , 而這裡所稱的人 , 在法律上的意義則是指 " 自然人" 與 " 法人" , 而國家就是法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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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聯合國安理會排除中華民國決議

中華民國原是聯合國會員創始國之ㄧ

也是五大常任理事國之ㄧ

但自從聯大否決中華民國帶表中國合法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時

也沒有將中華民國(ROC)在文件上改名

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繼承中華民國在聯大席次上享有的法律地位"

至今中華民國依然是常任理事國(文件上)

只不過出席的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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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months later...

  下面是我的看法,如有錯謬,敬請指教:

  樓上舉聯合國的例子說明台灣郵政的合法性,我想這是錯誤了。

  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全文如下: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會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2758 (XXVI).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United Nations

The General Assembly,

Recall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ing 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essential both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for the cause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must serve under the Charter,

Recognizing that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1967th plenary meeting,

25 October 1971.

  也就是說,在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內,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在聯合國的合法代表,承認中共是安理會五常任理事國之一」。經過這個合法決議,承認中共在聯國的一切權利。請問,現在有任何一個決議文或是法案,承認台灣郵政的合法性嗎?如果沒有,在法令還沒有更改以前,所謂「台灣郵政」所為之一切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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