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生活實例】支票退票,追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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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退票,追溯期限

我想請問~~

1.有關支票退票之追溯期間為一年~~但~~請問是從支票兌現日期起算~~還是退票日期起算呢??

也就是~~假設有一張支票其兌現日為94/12/1~~但收票人卻在95/7/15日才將票送進銀行~並於7/18日銀行通知該張支票遭退票~~那法律上的追溯日期是以94/12/1日起算一年~~還是95/7/18日期起算一年呢??

2.支票背面的背書人於法律上須有那些資料才算背書完整~~除背書人簽名外~~還需要寫身分證字號或蓋章嗎?~~假如我有一張支票背面之背書人僅有寫名字~~那背書有用嗎~?

3.假如我有一張支票~當初要求開票人需於背面請他老婆背書~~而票開來時背面的確有他老婆的名字~~但事後才知該名字是開票人自己寫的(並非他老婆自己簽名,且他老婆並不承認~~)那開票人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以上為我自己遇到的問題~~是否可以請熟知該些問題瞭解的人幫我解答呢???謝謝~~~

在回答你的問題之前

請您將標題稍微更正

詳情請看一下置頂公告

BY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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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對不起~~我沒注意到標題的版規~~導致犯了錯誤~~並謝謝副版~翔宇的提醒與修正

2.謝謝您的說明

3.我將您的說明詳看了後~~是不是表示

A.只要於支票後簽名 " 或 " 蓋章即於法律上產生效力~~而不需再加註 ID 或地址等資料

B.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意思即為背書者犯了票據上之責任 "或" 犯了偽造文書之罪責

4.另~~我的第一點問題不知您 ~~ 或其他人是否瞭解~~可以幫我說明一下嗎??或我有如何瞭解的管道嗎?~~

謝謝您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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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months later...

之前的那一篇文章因為是還未修票據法前自己看法條的解釋 , 現在上完票據法後 , 才知道錯得多麼離譜 .. ID:0001247同學請原諒我

第一個問題 , 依據票據法第22條規定 , 在遠期發票的情形 , 票據上的發票日與事實上的發票日不一致 , 依照票據文義性原則 , 只要在外觀上有記載發票日 ( 為發票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屬於發票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 ) 即可 , 就算與事實上的發票日期不符合也可成立 , 因此票據上權利之行使對於發票人而言 , 在發票日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 , 因時效而消滅 , 這邊的發票日指的是票據上外觀所做成的日期 , 而不是真正的發票日期

第二個問題 , 票據法第31條第2項規定 , 背書行為必須由背書人簽名 , 配合同法第6條規定 , 得以蓋章取代簽名 , 因此背書只要有背書人之簽名或蓋章即可發生票據權利移轉效力與擔保的效力 , 至於民法總則第3條第3項關於按捺指印或十字的規定 , 則被票據法第6條規定排除 , 因此票據上只能使用簽名或蓋章來表彰名義

第三個問題 , 因為無代理權之授與 , 發票人無權限而以其老婆之名義背書簽名 , 對於其老婆來說屬於發票之偽造 , 依據票據法第15條規定 , 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 , 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 這樣的結果就是發票人的老婆不須負背書責任 (因為該簽名為偽造) , 該張支票依造發票人的名義簽名仍然有效 , 只是缺少可能行使背書之追索權 , 這是在票據上的法律責任 , 另外在刑事上發票人仍有偽造私文書罪的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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