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冏ㄚ賢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6 今天去捷運小南門站拍生科影片但是拍到一半突然有保全來跟我們說不能用腳架需要申請...挖勒!!這是怎樣!!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booyaka619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6 一直都不行啊我們去年也被這樣告知不過我們沒有用到腳架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shihmis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6 呵呵 我們知道...但是還是用了~沒人看到拉拉拉...趕快拍完閃了=ˇ=||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江 10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3, 2006 基本上那不是慣例嗎至於為什麼我也不太曉得另外就算在出口出來電扶梯前面也是不行的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江 10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6 應該沒有人是真的去申請吧況且他是說不能用腳架那用人體腳架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maoyuano 10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4, 2006 耶?不是說要拍攝要申請嗎??是改過規定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江 10 發表於 December 26,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6, 2006 剛剛去看了捷運的法規找不到只找到這個可能相關的台北捷運公司旅客須知壹、 一般規定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捷運範圍:(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須知各項規定。(二)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者。(三)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者。(四)老、幼、重病等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者。(五)攜帶物品造成他人不便者。(六)未經許可聚眾講演、播放音響、演奏樂器或其他干擾旅客之行為。(七)未經許可張貼、塗抹、刻畫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建築物上。(八)捷運範圍內禁止之行為:1.穿直排輪或溜冰鞋進入。2.溜滑板或滑板車。3.除包裝好之折疊式腳踏車外,禁止在未開放之車站及時段攜帶腳踏車進出車站。4.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外,禁止使用代步車。(九)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不過除非要硬掰不然好像都沒有限制的說另外我所碰到的情況是在出入口站務人員只跟我們說不能用腳架我不知道是不是在站內攝影也不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Wind Hong 10 發表於 December 26,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6, 2006 http://www.trtc.com.tw/c/apply.asp?catid=%E6%B0%91%E7%9C%BE%E7%94%B3%E8%BE%A6%E6%A5%AD%E5%8B%99&small=%E8%87%BA%E5%8C%97%E6%8D%B7%E9%81%8B%E7%B3%BB%E7%B5%B1%E6%8B%8D%E6%94%9D%E7%94%B3%E8%AB%8B臺北捷運系統拍攝須知民國95年1月26日修正一、目的: 臺北捷運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協助及規範臺北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內拍攝行為,維護系統正常運作並兼顧旅客權益,特訂定本須知。 二、適用範圍:(一) 本須知所稱拍攝者,係指以各式攝影器材於本系統內從事攝(錄)影之行為。從事拍攝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方得為之。 (二) 一般旅客持家用攝影器材從事一般紀念性取景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行為者,得不受本須知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限制。 三、開放申請範圍:(一) 開放時間:限非假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每日以申請4小時為限。 (二) 開放人數:凡拍攝期間所有演員、工作人員或其他同行人員均統稱為「劇組人員」,人數中運量系統限5人、高運量系統限15人,捷運地下街及轉乘停車場限20人,並應比照旅客自行購票或支付逾站逾時等相關費用。 (三) 開放區域: 1. 以本系統已開放營運之車站、地下街、轉乘停車場及北投機廠之公共區域為原則。但不包含臺北車站及忠孝復興站等重要轉乘車站。 2. 列車部分,中運量系統開放所有提供載客之營運車廂;高運量系統以靠近司機員之第一節車廂為限。 3. 婚紗拍攝僅限下列廠、站之公共區域,且上、下樓層應全程搭乘電梯: (1)捷運北投機廠。(2)北投站第四月台與一樓大廳層。(3)新北投支線列車與新北投站。(4)小碧潭支線列車與小碧潭站。 (四) 相同時段與區域,僅受理一組拍攝申請,並以先完成送件者優先。 四、規定及限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拍攝: 1. 曾受本公司停止申請拍攝權利處分者。 2. 損及本公司形象或有誤導民眾之虞者。 3. 利用鬼魅、裸露裝扮、戲偶等特殊造型,或安排公眾表演、商業宣傳活動或記者會等方式,致影響系統營運者。 4. 從事暴力、爆破、製煙或縱火等,危及營運安全之行為者。 5. 其他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定、本須知或本公司其他規範者。 (二) 拍攝應遵守下列事項: 1. 限單機作業,反光板或遮光板應裁切於60公分以內,並由專人手持。 2. 器材應自備蓄電設備,嚴禁使用發電機,並不得接用或串接本系統相關設備。 3. 對講機、麥克風等無線設備,不得干擾或影響本系統設備正常運轉。 4. 禁止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鷹架、旗板、懸掛布幔等器材或道具,或張貼海報、豎立隔板等行為,有妨礙系統營運之虞者。 5. 器材應集中擺置整齊,纜線使用長度不得超過2公尺,且應以膠帶或壓板固定於地面;結束後應負責使用場地之清理及復原,且上、下樓層應全程使用電梯或樓梯,不得使用電扶梯。 6. 所有劇組人員、器材應同時進出,不得頂替或臨時替換,並應配合本公司門禁管制規定。 7. 如涉及捷運地下街店舖、車站販賣店或其他旅客相關權益時(如肖像權),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 8. 月台拍攝應自行注意列車進出狀況及負責警戒作業。 (三) 劇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妨礙旅客通行或逃生動線。 2. 於電扶梯上追逐、跑跳、逆向搭乘或滯留於乘場淨空區,或攝影者搭乘電扶梯移動拍攝。 3. 妨礙或阻止旅客使用本系統之公共空間或設備。 4. 將燈光直接投射司機員或跨越月台黃色警戒線等影響營運安全之行為。 5. 擅闖管制區或滯留於非供營運之車廂。 6. 任意操控系統設備或妨礙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7. 拒絕本公司人員監督、指揮或妨礙其執行勤務。 8. 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其他規範。 (四) 合成畫面及完成作品,亦不得違反前項各款規定。 五、申請程序及方式:(一) 申請資格: 1. 凡各企業、公司或機關團體,經政府登記有案或領有相關證明者,均得提出申請,亦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 2. 在學學生因課業需要,經校方出具證明者,得以學生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二) 申請文件: 1. 填具「臺北捷運公司拍攝申請表」,並加蓋公司或機關及負責人印鑑。 2. 申請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以學生名義申請者則應檢附在學學生證明。 3. 劇組人員名冊。 4. 運鏡說明表。 5. 拍攝企劃書及劇本或腳本。 6. 其它必要之合成畫面設計稿或證明文件。 (三) 申請方式: 1. 網路申請:具政府工商憑證或機關憑證者,得於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http://www.e-services.gov.tw/驗證憑證後登錄相關資料,並於翌日內補正相關申請文件,完成申請手續。 2. 郵寄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管理單位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四) 送件時間: 1. 應於拍攝日(不含)7日前,備妥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管理單位,以其收件戳記時間為憑,始正式受理。 2. 文件不符或缺件者,得於送件日起翌日內至本公司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所繳文件概不退件。 (五) 申請手續應由實際拍攝或製作單位辦理,不得冒名或擅自頂替,或將核准權利轉讓第三者。 (六) 申請前應先行購票前往現場勘景,並詳閱與遵守本須知,劇組人員亦應共同瞭解與遵守。 六、核准與查核:(一)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決定,並得視狀況要求於作品加註說明,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件,亦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 經本公司審查核准拍攝之時段、區域、劇組人員、攜帶器材及劇情等內容,另出具「臺北捷運公司拍攝許可證」(以下簡稱拍攝許可證)及「臺北捷運公司拍攝查核表」(以下簡稱拍攝查核表),憑證進場拍攝。 (三) 劇組人員進入本系統時,應於指定地點主動出示「拍攝許可證」及個人身分證件交由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如站長)查核,經本公司查核通過者方得進場拍攝,更換場地時亦同;拍攝結束離開本系統前,亦應於指定地點由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查核後,繳回拍攝許可證及拍攝查核表。 (四) 現場拍攝內容不得逾越拍攝許可證核准範圍,除現場人員查核外,本公司將不定時、不定點指派稽查人員抽查,並將查核時間與結果記錄於「拍攝查核表」。 七、罰則:(一) 未依本須知第三點、第六點或第八點各項規定,辦理或完成相關手續者,本公司得停止申請拍攝權利1年。 (二) 違反本須知第四點第(二)、(三)、(四)項規定者,本公司得停止申請拍攝權利2年。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申請拍攝權利3年: 1. 未依本須知規定提出拍攝申請者。 2. 違反前項規定,經勸阻後仍不改善者。 3.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等規定者。 4. 造成列車延誤、人員傷亡或本系統設備損壞者。 (四)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終止拍攝許可,同時收回並註銷拍攝許可證。 2. 強制劇組人員、器材撤離本系統,未乘車區間之票價不予退還。 3. 拒絕相關違規畫面、作品播出或發行。 4. 公佈相關違規資訊。 八、其他:(一) 申請內容如有異動或取消,得於本公司審查完成前以書面提出變更申請,逾期一律重新申請。因故臨時取消者,應於原定拍攝日前先行電話通知本公司,並至遲於原定拍攝日翌日起7日內,以書面辦理結案手續。 (二) 成品或作品應於拍攝日起2個月內以VHS錄影帶或光碟片送交本公司備查,平面作品得以刊載成品提送,如因故無法如期送交時,應以書面提出展延申請。 九、附則(一) 如因本系統營運需要,本公司得逕行終止相關拍攝活動,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 如造成本公司系統設備、器材毀損或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損失,對本公司所受直接或間接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營業利益之損失、營業中斷、營業資訊之損失或其他金錢損失),皆須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三) 凡政府政令宣導、公益廣告或與本公司合作有特殊需求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或企劃書,提出專案申請。 (四) 如不服本公司之處分者,得於處分之日翌日起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異議,逾期概不受理。 十、本須知自總經理核定日起生效。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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