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6432000 10 發表於 December 2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1, 2006 我想要問的是關於違約的問題我們學校在開學時我們的社團外聘外面的老師學校本來說1個學期是12500元就這樣的 我們的老師很滿意的就簽了之後這幾天快到學期末了學校就集合各社的社長說 因為學校審核的問題 所以只能發8000元瞬間少了4500元我想請問的是 學校這樣有沒有構成違約假如我們的老師要提告的話 有辦法打的贏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December 2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21, 2006 以下是拙見 , 參考就好 , 實際還是要去問問專業人士 , 法院現在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 各大學法律系亦有成立法律服務單位替一般民眾免費解決法律問題糾紛 , 可以尚加利用應該是沒問題 , 學校違反原本之委任契約所要求之12500 , 僅給付8000 , 可構成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 , 屬於瑕疵給付一種 , 該情形之不完全給付屬能補正之情形 , 債權人(老師)於債務人(學校)給付之際 , 可以拒絕受領 , 且不負受領延遲責任 ; 並依照契約之本旨請求債務人(學校)履行債之本旨的給付責任(12500) , 並定期催告補正 , 若不補正可行使解除契約權利(民法第254) , 並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60) , 因此在訴訟上應該是沒有問題 , 可以勝訴最方便的做法 , 大概是拒絕受領(依照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 民法第227) , 而後定期間催告學校依照契約本旨補正12500 , 若不補正 , 就向法院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 該程序屬於非訟性質 , 並非訴訟程序 , 程序流程很快(比小額訴訟還方便) , 亦不需進行證據調查或傳喚當事人 , 只要債權人之聲請明確即可 , 原則上亦不需附證明文件 , 因為督促程序屬非訟性質 , 法院不會進行證據調查或是言詞辯論 , 只是大概審查一下當事人聲請之權利是否合法 , ex : 賭債就是不合法 , 之後法院就會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 , 若債務人收到該命令後未再20日之不變期日向法院異議 , 該支付命令就具有跟判決相同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6) , 如果是這樣就很方便拉 , 取得強制執行名義那如果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異議了 , 那麼在該異議範圍內之支付命令效力就會失效 , 而後以債權人原本之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或是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 之後是要進行小額訴訟或是調解 , 就有的瞧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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