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207bill 10 發表於 November 25,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November 25, 2006 我在ptt看的作者: imallen (Allen都不Allen了..) 看板: WebRadio標題: [討論] 關於網路電台的法律問題分享時間: Sun Nov 5 12:05:35 2006關於這個部份..因為之前剛好在做相關的資料查詢..其實我也不知道這些資料是否正確..不過就我所知道來分享一下..首先要說明的是..目前管理國內會員及國外音樂協會之音樂著作中之「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三種著作財產權的管理單位為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故凡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網路音樂試聽下載、網路廣播電台、網路電視影片、網路卡拉OK、KTV、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載,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資料來源:http://www.must.org.tw/must_p2.htm)所以網路廣播電台傳輸音樂是否需要授權?相信這是一定要取得授權的,但是在著作權法中,若使用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則可以不必授權。那麼目前是否需要付費、取得授權呢?根據目前可以查到的資料答案是不需要的。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最新有討論到關於網路廣播的資料,(下文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1次會議紀錄)。--決議:一、 本案申請新增、修訂之使用報酬率,經審議修正通過如下,並准予依新增、修訂之使用報酬率收費。使用報酬率調降項目,准予備查。二、 針對未獲審議通過或將審議意見加註說明之項目(書面資料粗體斜字劃線處),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得於採納、補充資料後,另行申請。三、 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仲介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人無營利行為者,仲介團體應酌收其使用報酬。依前揭規定,酌減或酌收後之使用報酬,以不超過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之50%為限。四、 本局於本次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屆滿2年以後,得予以檢討調整。貳、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費率網路廣播:本項費率保留。(審查意見:請就技術面再區分為streaming(串流)、download(下載)、simulcast(同步)等情形之使用報酬率,並檢送相對應之國外參考費率資料後再審。)--結論:目前網路廣播的費率屬於保留狀態,也就是沒有審核通過,所以必須等待新的決議通過以後,才需要進行授權。另外有網友提到的AM.FM的部份,在相關的費率中,與網路廣播是屬於不同的部份噢^^如果有錯,請多批評指教!我只是根據收集到的相關資料來說明,也不是學這方面的,所以囉…--※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From: 61.230.165.232※ 編輯: imallen 來自: 61.230.165.232 (11/05 12:06)推 akinchu:感謝分享!! 11/06 01:23推 slex:長知識了~感謝. 11/06 18:07推 junzuo:恩 目前很困惑 所以都不敢太高調播放 ~~~ 電台他們播歌也要 11/09 18:00→ junzuo:給錢吧!??? 不知道 希望能有明確的規定 ... 11/09 18:00推 imallen:廣播電台的公開播送和網路電台的公開傳輸屬不同範圍的噢!! 11/09 21:56真的像上面所說的一樣,目前網路電台的音樂是法律的灰色地帶??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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