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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世界

各国刑法公认的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关于

该原则之阐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罚0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也逐渐深

入人心"然而,法学界对于该原则确立之理论基础

的探讨却从未停息过"笔者结合参阅的资料文献,

试从以下方面就刑法明确性原则理论基础之蕴涵谈

一些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明确性原则与古典刑法学理论

古典刑法学理论以孟德斯鸠!边沁!贝卡利亚和

费尔巴哈等人的法学理论为代表"其理论包括分权

制衡学说!功利主义与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主义

等"

欧洲中世纪后期,随着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不

断壮大的新兴资产阶级逐渐有了独立的思想意识与

需求,继之兴起的作为这种意识与需求之反映的文

艺复兴运动与启蒙运动给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

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人权0!/人性0!/法

治0观念深入人心,这场运动/可称为是一种人的思

想意识领域的革命0"16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的萌

生与盛行便是该思想革命在法律领域的产物"到

18世纪中叶,以贝卡利亚!边沁为代表的刑事法学

派将这些古典自然法思想具体化到刑事法律中,提

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理论原则,如罪刑法定!罪刑

相适应!刑罚人道及无罪推定等,其斗争的锋芒直指

擅断专制的封建制法律"这些原则后来为现代刑法

所确认,特别是其中/以贝卡利亚关于法律明确性

的几何基数思想作为理论起点,后来在19世纪演化

发展成为费尔巴哈的格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0(儒攀基奇

语)及其派生原则)))不明确即无效,直截了当地

向封建制法律的主观性与模糊性发起了攻击"资产

阶级国家建立后,在制定刑事法律时,刑法规范的

/明确性0原则倍受青睐,各国纷纷以这些原则为基

石来制定刑法"如5法国刑法典6中一度出现了绝

对确定的法定刑,其明显的矫枉过正色彩恰恰表明

了法律规范之明确性在饱经封建法律模糊性之害的

人们心中的神圣地位"

分权制衡学说是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理

论,首倡于英国的洛克,集大成于法国的孟德斯鸠"

在民主国家里,这种学说主张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

由和民主权利"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

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且

三权互相监督和制约"孟德斯鸠在5论法的精神6

一书中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

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

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

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0[1]从根本上说,要防

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权分立

学说为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政治制度基础,因为只

有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并相互制约才会有罪刑法

定"罪刑法定主要是对立法权与司法权进行限制,

对于立法权的限制就是要求刑事立法必须贯彻明确

性原则,做到罪与刑的明确"只有刑法规定的罪与

刑十分明确,法官才不会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

权才会受到限制"

心理强制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创立的理

论"这种理论与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有

关"功利主义主张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0,为了消

除犯罪这种法律禁止的/恶0,就需要用刑罚以恶去

恶,因为人们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当刑罚带来

的痛苦大于犯罪给犯罪人所带来的快乐时,他们必

然会放弃犯罪"费尔巴哈认为,具有违法精神动向

的人会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苦与乐之间进行衡

量,当所蕴涵的苦大于其中的乐时,行为人就会自我

抑制违法的精神动向,使之不发展为犯罪"据此,他

认为刑罚的威吓能够起到心理强制作用,达到一般

预防的目的[2]"心理强制说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

不无道理"在规则社会里,/由于遵循规则为人类

事务赋予了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所以人们通常都

能够知道对他们的要求以及他们应当避免采取何种

行为,以防出现相反的且不利于他们的后果0[3]"

既然要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实现心理强制,就

必须明白无误地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会带来刑罚,

带来多大的刑罚,他们只有对于公布的/罪刑价目

表0有了清楚的了解后,才会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

而不去犯罪"/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

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0[4]"从理论上讲,心理

强制作用的大小!刑法预防功能实现的程度与刑法

的明确性程度是成正比的,当刑法规定得越明确,刑

法的可预见性就越强,人们实施犯罪的几率就会越

低,反之则社会的犯罪率就越高"

二!刑法的谦抑性和不完整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

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它包括刑法的最后手段

性!适度干预性!经济性及紧缩性等内涵[5]"首先,

关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有多种

手段,包括道德!纪律!宗教!法律等"在法律手段中

又有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和刑罚等"对于犯罪行为

的控制,刑法与侵权行为法!行政处罚法一起共同构

筑防范犯罪的堤防,但是在这些堤防中刑法是最后

一道堤防,或者说刑法是预防犯罪的最后手段,只有

当侵权行为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对控制犯罪失效时,

国家才应动用刑法,这就是刑法的补充性或最后手

段性"其次,刑法的经济性是指以最少的刑法资源

投入获得最大的刑法效益"人们可能认为刑法成本

就是司法成本,但刑事立法也有成本,也要讲求效

益,/即使立法自身同样要注重效率的原则,遵循效

用最大化的标准,要用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0[6]"

因此,国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时应考虑投入刑法资

源能否获得最大的刑法效益,如果动用刑罚无效果!

刑罚可替代或者太昂贵时,刑法的适用就是不经济

的"不明确的刑法虽然在条文上简约,但是它造成

适用时的司法成本过高或不必要的代价过高,就不

符合刑法的经济性"因此,刑法的明确性符合刑法

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不完整性是由刑法的公法性质决定的,

因为刑法是规定国家刑罚权的授权法,授权就必须

要控制该权力,使之有界限"刑法的公法性质与民

法的私法性质是完全相反的,民法是规定公民民事

权利的私法,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理可以推知即

使是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民事权益,民法仍应当予

以保护"在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会拒

绝裁判,而应该依据其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

基本原则作出裁判"民法的基本原则所用的概念具

有/空框结构0特征,允许法官补充"与之相反,刑

法的明确性原则却具有限制功能,/如果说民法是

一个相对开放的规则体系,那么刑法就是一个相对

封闭的规则体系0[7]"刑法这个相对封闭的规则体

系所规定的罪刑规范是有限的,法官不能/造法0来

补充规则"如果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用刑

罚制裁的行为是一个母集,那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

行为就永远是比母集小的子集,这就是刑法的不完

整性"刑法的不完整性是刑法的固有属性,因为刑

法事实上不可能将所有的应当用刑罚制裁的行为

/一网打尽0,全部地毫无遗漏地规定在刑法典中,

那种认为刑法典应该囊括所有犯罪行为的想法是极

不现实的"刑法不是万能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而非逻辑,法律只能是以往经验的总结,所谓超前立

法也是不存在的,因此企图通过立法将现在和未来

可能出现的所有/犯罪行为0都事先规定在刑法中

只能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只有在承认刑法的不完整性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大胆地倡扬刑法明确性原则"

我国旧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现行刑法中的/口袋

罪0!高度概括性条款!空白罪状等,都是为了试图

弥补刑法不完整性的立法设计,它们是理性建构主

义!刑法万能主义的无奈选择,但毫无疑问,它们都

违反罪刑法定和罪刑明确性原则"

三!控权理论

权利与权力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相互对立的,二

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国家的权力圈过大,

那么公民的自由就相对缩小,反之则公民的自由就

扩大"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里,国家的权力应当

是尽量地小,从而使公民的自由有更为广阔的空间"

法治社会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对于国家权力来说,

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的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

自由"显然,在这里法律就是一条勘定权利与权力

界限的/国界线0"如果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授权

规定十分模糊,那么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界限也会模

糊,而由于国家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的可能性,面对强

大的国家机器,公民就显得十分弱小,因此在权利与

权力的模糊地带,权力就会肆无忌惮长驱直入地予

以占领,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就必然受到侵害"/一

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

条经验教训"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

的地方才休止0[8]"因此,清晰地厘定权利与权力

之间的/国界0对于保障公民自由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有效

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前提,较之于其他部门法规范,

刑法规范之明确性的意义尤为重大"这一方面是因

为刑罚权属于公权力,是国家统治阶级所垄断的统

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具有先天的强烈扩张

性与侵蚀性,除非它遇到强有力的阻碍,否则便会无

限扩张下去;而作为刑罚作用对象之公民的私权利

则具有先天的脆弱性与内敛性,极易受到公权力的

侵害"另一方面,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

施,对于其作用对象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有时甚至

是永远不可更改或消除的(比如死刑的执行)"假

如不对刑罚权实施有效控制,刑事法律就会变成凶

猛的怪兽,随时都有可能吞噬人们的自由!生命与财

产"而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恰如圈定刑法怪兽的藩

篱,是控制刑罚权之发动的基本手段,是保障公民权

利的坚实盾牌"

在现代社会,限制公共权力主要依靠良好的公

法,如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通过一个行之有效

的公法制度,它可以限定和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以

防止这种权力对确获保障的私人权益领域的不恰当

的侵损!以预防任意的暴政统治0[9]"刑法就是与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关系极为密切的一种公法,因为

它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权"刑罚权

是国家权力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权力,也是国家控制

社会的最强有力的一种手段"控制这种权力对于实

现法治和民主也是至关重要的"/唯有符合明确性

原则而规定之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始能明

确地显现出立法意旨以及刑罚权之界限,从而使刑

法具有保证功能"否则,刑法之规定若不明确,则司

法者适用该条款时,即可轻易地以其主观之好恶而

擅断0[10]"罪刑明确意味着在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

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公

民行为只有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应受

到刑罚处罚"陈兴良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精

髓在于限制机能,即对于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包括对

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尤其是防止司法权的滥

用0[11]"明确性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司法权,

禁止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任意解释法律,特别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当然,刑

法明确性原则同时也是对立法机关的限制,它要求

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不必要或含义模糊!不明确的法

律,以便从根本上杜绝法官任意解释法律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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