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廣.. 10 發表於 October 1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1, 2006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893號 教育基本法 、高級中學法,以及相關的法令規章中,皆未授權高級中學可制定一規範,限制學生髮式外貌之自由 當前學校所為之髮禁規定,已明顯地違反法治國原則中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 髮禁規定對於學校之教育目的有何助益,值得懷疑 髮禁規定使學生不得自由變更其髮式,侵犯其人身發展自由與言論自由,且使男性必須短於一定長度,女性必須長於一定長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之潮流,造成之利益僅在於未必有教育意義 統一團體髮式秩序,已明顯違反衡平性之要求。是故,髮禁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予以撤銷 我們為啥還有髮禁呢?學校都違法了!!那我們做學生的有必要遵守學校的校規嗎?學長姊...別因為你們被壓抑了2.3年...而不坑聲了!!我們的權益要自己爭取呀!!我們不能再沉沒了!!想想你們做捷運和公車時被別人用異樣眼光看的想法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erry1453397338 10 發表於 October 1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1, 2006 直持你 學弟明天影印一疊放在辦公室門口吧這個任務就交給你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erry1453397338 10 發表於 October 1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1, 2006 我找到全文【裁判字號】 95 , 裁 , 1893 【裁判日期】 950824 【裁判案由】 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893號 本件抗告意旨略謂:(一)、本案高雄中學學生獎懲規定第6條 21款之髮禁校規規定,於法律性質上屬「營造物利用規則」 ,因其中牽涉學生基本權利與身分改變之可能,故為法規命 令(授權命令)。學校對學生之懲戒或類似懲戒之處分(扣操性?),是 由於學生違反校規(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而校規之規定 以及懲戒之結果多會涉及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及其他基本權利 之限制,基於法學界之最新見解認為,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相 對人基本權利之限制,亦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因此, 公立(它說公立耶ˊˋ)學校校規之制訂或懲戒權力之行使,亦應有法律或法律 授權之命令的依據。「髮禁」規定限制了在校學生之基本權 利,在法律上,應符合憲法與行政程序法所要求之法律保留 原則與比例原則。然而,以該二原則檢視之,髮禁規定皆不 符合,故請求撤銷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任何限制人民權 利之行政規則應有法律授權之。然上述訴願請求事項中之一 、二項髮禁規定,並無任何法律授權基礎。又察教育基本法 、高級中學法,以及相關的法令規章中,皆未授權高雄中學 可制定一規範,限制學生髮式外貌之自由。當前學校所為之 髮禁規定,已明顯地違反法治國原則中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 。再者,依據比例原則審查之,任何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規 則應符合目的性、適當性、衡平性三要求。髮禁規定對於學 校之教育目的有何助益,值得懷疑;固然其對生活輔導與團 體秩序之營造有一定之助益,然其未必為一最小之管制手段 ,學校可以營造團體默契、道德規範、公眾輿論來形塑教育 中值之生活輔導與團體秩序目的,卻不必以集體性的統一髮 式規定來達成,違反適當性之原則;進一步言,髮禁規定使 學生不得自由變更其髮式,侵犯其人身發展自由與言論自由 ,且使男性必須短於一定長度,女性必須長於一定長度,違 反性別平等教育之潮流,造成之利益僅在於未必有教育意義 的統一團體髮式秩序,已明顯違反衡平性之要求。是故,髮 禁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予以撤銷。(二)、再者,依新行政訴 訟制度之建立,行政救濟已不限於以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處 分為客體,以公務員法律上之救濟管道而言之,內部行為若 侵犯公務員個人公權力,公務員非不得依一般給付之訴請求 排除之。近來國內亦有越來越多之學者主張,縱使處於特別 權力關係之下,不分其屬於基礎關係或經營關係或是否屬於 重要爭議,主要人民(公務員、學生、教師、軍人、受刑人 等均包括在內)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或個人法律上地位受侵 害,原則上所有行政機關之行為皆應受行政法院審查。學生 之髮禁問題存在已久,爭議頻傳,其長時間限制人民之外貌 表達和人身發展自由,不可謂之不重要,應有為促進基本權 保障,追求盡可能無漏洞之權利保護和受公平審判之機會權 利。(三)、雖然依據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似乎限制了各級學 校機關其懲處規定之救濟適用範圍於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 及其受教之機會,單一警告處分似乎並無足以改變其學生身 分並損及其受教之機會,然其亦並未明文排除之;倘若僅以 將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之機會之懲處規定做為行政 處分而可受司法權審查,此舉不只將造成學校內絕大多數的 懲戒規定以及各種限制學生權利義務之規範,無法獲得法律 審查與救濟,甚至其往往即使已明顯不符合教育目的、違反 各種法治國原則,也仍長存於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仍深植於 學生生活的各種面向中。是故,抗告人期望行政法院能擴張 適用該號解釋保障學生權利之意涵,也符合行政法上有侵害 就有救濟之原則,以及教育基本法中保障學生權益受侵害之 救濟權利,做出進步維護學生人權之審議,撤銷高雄中學對 本人之懲處,及撤銷高雄中學學生獎懲規定第6條21款,違 犯校規情節輕微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警告:「頭 髮染色、捲燙、奇形怪狀者」之規定等語。 台灣是個有法治的社會,請大家先讀過本文,且請校方尊重法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hristin_717 10 發表於 October 1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1, 2006 水成功的話林正國就爽了明明早就解除了他還一直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erry1453397338 10 發表於 October 12,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2, 2006 已經開始有文宣出現了...什麼文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瘋小棠 10 發表於 October 13,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3, 2006 因為延平是私立學校阿...政府機關無法直接對學校做什麼裁定只能"柔性勸導"學弟妹們...你們以為我們都沒有爭取過嗎?只是爭取到後來會覺得沒什麼意義而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廣.. 10 發表於 October 14, 2006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4, 2006 因為延平是私立學校阿...政府機關無法直接對學校做什麼裁定只能"柔性勸導"學弟妹們...你們以為我們都沒有爭取過嗎?只是爭取到後來會覺得沒什麼意義而已...我們要努力...我們不低頭.....大家一起加油杯...國父11次耶...我們應該也差不多11次了吧?!衝呀...為了我們自己衝八....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aga 10 發表於 October 15,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15, 2006 我找到全文【裁判字號】 95 , 裁 , 1893 【裁判日期】 950824 【裁判案由】 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893號 本件抗告意旨略謂:(一)、本案高雄中學學生獎懲規定第6條 21款之髮禁校規規定,於法律性質上屬「營造物利用規則」 ,因其中牽涉學生基本權利與身分改變之可能,故為法規命 令(授權命令)。學校對學生之懲戒或類似懲戒之處分(扣操性?),是 由於學生違反校規(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而校規之規定 以及懲戒之結果多會涉及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及其他基本權利 之限制,基於法學界之最新見解認為,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相 對人基本權利之限制,亦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因此, 公立(它說公立耶ˊˋ)學校校規之制訂或懲戒權力之行使,亦應有法律或法律 授權之命令的依據。「髮禁」規定限制了在校學生之基本權 利,在法律上,應符合憲法與行政程序法所要求之法律保留 原則與比例原則。然而,以該二原則檢視之,髮禁規定皆不 符合,故請求撤銷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任何限制人民權 利之行政規則應有法律授權之。然上述訴願請求事項中之一 、二項髮禁規定,並無任何法律授權基礎。又察教育基本法 、高級中學法,以及相關的法令規章中,皆未授權高雄中學 可制定一規範,限制學生髮式外貌之自由。當前學校所為之 髮禁規定,已明顯地違反法治國原則中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 。再者,依據比例原則審查之,任何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規 則應符合目的性、適當性、衡平性三要求。髮禁規定對於學 校之教育目的有何助益,值得懷疑;固然其對生活輔導與團 體秩序之營造有一定之助益,然其未必為一最小之管制手段 ,學校可以營造團體默契、道德規範、公眾輿論來形塑教育 中值之生活輔導與團體秩序目的,卻不必以集體性的統一髮 式規定來達成,違反適當性之原則;進一步言,髮禁規定使 學生不得自由變更其髮式,侵犯其人身發展自由與言論自由 ,且使男性必須短於一定長度,女性必須長於一定長度,違 反性別平等教育之潮流,造成之利益僅在於未必有教育意義 的統一團體髮式秩序,已明顯違反衡平性之要求。是故,髮 禁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予以撤銷。(二)、再者,依新行政訴 訟制度之建立,行政救濟已不限於以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處 分為客體,以公務員法律上之救濟管道而言之,內部行為若 侵犯公務員個人公權力,公務員非不得依一般給付之訴請求 排除之。近來國內亦有越來越多之學者主張,縱使處於特別 權力關係之下,不分其屬於基礎關係或經營關係或是否屬於 重要爭議,主要人民(公務員、學生、教師、軍人、受刑人 等均包括在內)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或個人法律上地位受侵 害,原則上所有行政機關之行為皆應受行政法院審查。學生 之髮禁問題存在已久,爭議頻傳,其長時間限制人民之外貌 表達和人身發展自由,不可謂之不重要,應有為促進基本權 保障,追求盡可能無漏洞之權利保護和受公平審判之機會權 利。(三)、雖然依據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似乎限制了各級學 校機關其懲處規定之救濟適用範圍於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 及其受教之機會,單一警告處分似乎並無足以改變其學生身 分並損及其受教之機會,然其亦並未明文排除之;倘若僅以 將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之機會之懲處規定做為行政 處分而可受司法權審查,此舉不只將造成學校內絕大多數的 懲戒規定以及各種限制學生權利義務之規範,無法獲得法律 審查與救濟,甚至其往往即使已明顯不符合教育目的、違反 各種法治國原則,也仍長存於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仍深植於 學生生活的各種面向中。是故,抗告人期望行政法院能擴張 適用該號解釋保障學生權利之意涵,也符合行政法上有侵害 就有救濟之原則,以及教育基本法中保障學生權益受侵害之 救濟權利,做出進步維護學生人權之審議,撤銷高雄中學對 本人之懲處,及撤銷高雄中學學生獎懲規定第6條21款,違 犯校規情節輕微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警告:「頭 髮染色、捲燙、奇形怪狀者」之規定等語。 台灣是個有法治的社會,請大家先讀過本文,且請校方尊重法律斷章取義?有沒有注意到 這是"抗告的意旨" 沒看錯應該是抗告人的看法.原文請至此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asp?v_court=TPA+%B3%CC%B0%AA%A6%E6%ACF%AAk%B0%7C&v_sys=A&jud_year=95&sel_judword=%B5%F4&jud_case=%B5%F4&jud_no=1893&jt=&dy1=&dm1=&dd1=&dy2=&dm2=&dd2=&kw=&keyword=&sdate=&edate=&jud_title=&Button=%A1%40%ACd%A1%40%B8%DF%A1%40&file=4888148801922.762000&seq=1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所以 學校「法理」上應該沒有違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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