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延平中學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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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893號

教育基本法 、高級中學法,以及相關的法令規章中,皆未授權高級中學可制定一規範,限制學生髮式外貌之自由

當前學校所為之髮禁規定,已明顯地違反法治國原則中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

髮禁規定對於學校之教育目的有何助益,值得懷疑

髮禁規定使學生不得自由變更其髮式,侵犯其人身發展自由與言論自由,且使男性必須短於一定長度,女性必須長於一定長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之潮流,造成之利益僅在於未必有教育意義

統一團體髮式秩序,已明顯違反衡平性之要求。是故,髮禁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予以撤銷

我們為啥還有髮禁呢?

學校都違法了!!

那我們做學生的有必要遵守學校的校規嗎?

學長姊...

別因為你們被壓抑了2.3年...

而不坑聲了!!

我們的權益要自己爭取呀!!

我們不能再沉沒了!!

想想你們做捷運和公車時被別人用異樣眼光看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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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5 , 裁 , 1893

【裁判日期】 950824

【裁判案由】 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893號

本件抗告意旨略謂:(一)、本案高雄中學學生獎懲規定第6條

21款之髮禁校規規定,於法律性質上屬「營造物利用規則」

,因其中牽涉學生基本權利與身分改變之可能,故為法規命

令(授權命令)。學校對學生之懲戒或類似懲戒之處分(扣操性?),是

由於學生違反校規(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而校規之規定

以及懲戒之結果多會涉及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及其他基本權利

之限制,基於法學界之最新見解認為,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相

對人基本權利之限制,亦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因此,

公立(它說公立耶ˊˋ)學校校規之制訂或懲戒權力之行使,亦應有法律或法律

授權之命令的依據。「髮禁」規定限制了在校學生之基本權

利,在法律上,應符合憲法與行政程序法所要求之法律保留

原則與比例原則。然而,以該二原則檢視之,髮禁規定皆不

符合,故請求撤銷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任何限制人民權

利之行政規則應有法律授權之。然上述訴願請求事項中之一

、二項髮禁規定,並無任何法律授權基礎。又察教育基本法

、高級中學法,以及相關的法令規章中,皆未授權高雄中學

可制定一規範,限制學生髮式外貌之自由。當前學校所為之

髮禁規定,已明顯地違反法治國原則中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

。再者,依據比例原則審查之,任何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規

則應符合目的性、適當性、衡平性三要求。髮禁規定對於學

校之教育目的有何助益,值得懷疑固然其對生活輔導與團

體秩序之營造有一定之助益,然其未必為一最小之管制手段

,學校可以營造團體默契、道德規範、公眾輿論來形塑教育

中值之生活輔導與團體秩序目的,卻不必以集體性的統一髮

式規定來達成,違反適當性之原則;進一步言,髮禁規定使

學生不得自由變更其髮式,侵犯其人身發展自由與言論自由

,且使男性必須短於一定長度,女性必須長於一定長度,違

反性別平等教育之潮流,造成之利益僅在於未必有教育意義

的統一團體髮式秩序,已明顯違反衡平性之要求。是故,髮

禁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予以撤銷。(二)、再者,依新行政訴

訟制度之建立,行政救濟已不限於以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處

分為客體,以公務員法律上之救濟管道而言之,內部行為若

侵犯公務員個人公權力,公務員非不得依一般給付之訴請求

排除之。近來國內亦有越來越多之學者主張,縱使處於特別

權力關係之下,不分其屬於基礎關係或經營關係或是否屬於

重要爭議,主要人民(公務員、學生、教師、軍人、受刑人

等均包括在內)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或個人法律上地位受侵

害,原則上所有行政機關之行為皆應受行政法院審查。學生

之髮禁問題存在已久,爭議頻傳,其長時間限制人民之外貌

表達和人身發展自由,不可謂之不重要,應有為促進基本權

保障,追求盡可能無漏洞之權利保護和受公平審判之機會權

利。(三)、雖然依據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似乎限制了各級學

校機關其懲處規定之救濟適用範圍於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

及其受教之機會,單一警告處分似乎並無足以改變其學生身

分並損及其受教之機會,然其亦並未明文排除之;倘若僅以

將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之機會之懲處規定做為行政

處分而可受司法權審查,此舉不只將造成學校內絕大多數的

懲戒規定以及各種限制學生權利義務之規範,無法獲得法律

審查與救濟,甚至其往往即使已明顯不符合教育目的、違反

各種法治國原則,也仍長存於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仍深植於

學生生活的各種面向中。是故,抗告人期望行政法院能擴張

適用該號解釋保障學生權利之意涵,也符合行政法上有侵害

就有救濟之原則,以及教育基本法中保障學生權益受侵害之

救濟權利,做出進步維護學生人權之審議,撤銷高雄中學對

本人之懲處,及撤銷高雄中學學生獎懲規定第6條21款,違

犯校規情節輕微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警告:「頭

髮染色、捲燙、奇形怪狀者」之規定等語。

台灣是個有法治的社會,請大家先讀過本文,且請校方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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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延平是私立學校阿...

政府機關無法直接對學校做什麼裁定

只能"柔性勸導"

學弟妹們...你們以為我們都沒有爭取過嗎?

只是爭取到後來會覺得沒什麼意義而已...

我們要努力...

我們不低頭.....

大家一起加油杯...

國父11次耶...

我們應該也差不多11次了吧?!

衝呀...

為了我們自己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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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5 , 裁 , 1893

【裁判日期】 950824

【裁判案由】 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893號

本件抗告意旨略謂:(一)、本案高雄中學學生獎懲規定第6條

21款之髮禁校規規定,於法律性質上屬「營造物利用規則」

,因其中牽涉學生基本權利與身分改變之可能,故為法規命

令(授權命令)。學校對學生之懲戒或類似懲戒之處分(扣操性?),是

由於學生違反校規(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而校規之規定

以及懲戒之結果多會涉及學生受教育之權利及其他基本權利

之限制,基於法學界之最新見解認為,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相

對人基本權利之限制,亦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因此,

公立(它說公立耶ˊˋ)學校校規之制訂或懲戒權力之行使,亦應有法律或法律

授權之命令的依據。「髮禁」規定限制了在校學生之基本權

利,在法律上,應符合憲法與行政程序法所要求之法律保留

原則與比例原則。然而,以該二原則檢視之,髮禁規定皆不

符合,故請求撤銷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任何限制人民權

利之行政規則應有法律授權之。然上述訴願請求事項中之一

、二項髮禁規定,並無任何法律授權基礎。又察教育基本法

、高級中學法,以及相關的法令規章中,皆未授權高雄中學

可制定一規範,限制學生髮式外貌之自由。當前學校所為之

髮禁規定,已明顯地違反法治國原則中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

。再者,依據比例原則審查之,任何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規

則應符合目的性、適當性、衡平性三要求。髮禁規定對於學

校之教育目的有何助益,值得懷疑固然其對生活輔導與團

體秩序之營造有一定之助益,然其未必為一最小之管制手段

,學校可以營造團體默契、道德規範、公眾輿論來形塑教育

中值之生活輔導與團體秩序目的,卻不必以集體性的統一髮

式規定來達成,違反適當性之原則;進一步言,髮禁規定使

學生不得自由變更其髮式,侵犯其人身發展自由與言論自由

,且使男性必須短於一定長度,女性必須長於一定長度,違

反性別平等教育之潮流,造成之利益僅在於未必有教育意義

的統一團體髮式秩序,已明顯違反衡平性之要求。是故,髮

禁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予以撤銷。(二)、再者,依新行政訴

訟制度之建立,行政救濟已不限於以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處

分為客體,以公務員法律上之救濟管道而言之,內部行為若

侵犯公務員個人公權力,公務員非不得依一般給付之訴請求

排除之。近來國內亦有越來越多之學者主張,縱使處於特別

權力關係之下,不分其屬於基礎關係或經營關係或是否屬於

重要爭議,主要人民(公務員、學生、教師、軍人、受刑人

等均包括在內)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或個人法律上地位受侵

害,原則上所有行政機關之行為皆應受行政法院審查。學生

之髮禁問題存在已久,爭議頻傳,其長時間限制人民之外貌

表達和人身發展自由,不可謂之不重要,應有為促進基本權

保障,追求盡可能無漏洞之權利保護和受公平審判之機會權

利。(三)、雖然依據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似乎限制了各級學

校機關其懲處規定之救濟適用範圍於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

及其受教之機會,單一警告處分似乎並無足以改變其學生身

分並損及其受教之機會,然其亦並未明文排除之;倘若僅以

將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之機會之懲處規定做為行政

處分而可受司法權審查,此舉不只將造成學校內絕大多數的

懲戒規定以及各種限制學生權利義務之規範,無法獲得法律

審查與救濟,甚至其往往即使已明顯不符合教育目的、違反

各種法治國原則,也仍長存於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仍深植於

學生生活的各種面向中。是故,抗告人期望行政法院能擴張

適用該號解釋保障學生權利之意涵,也符合行政法上有侵害

就有救濟之原則,以及教育基本法中保障學生權益受侵害之

救濟權利,做出進步維護學生人權之審議,撤銷高雄中學對

本人之懲處,及撤銷高雄中學學生獎懲規定第6條21款,違

犯校規情節輕微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警告:「頭

髮染色、捲燙、奇形怪狀者」之規定等語。

台灣是個有法治的社會,請大家先讀過本文,且請校方尊重法律

斷章取義?

有沒有注意到 這是"抗告的意旨" 沒看錯應該是抗告人的看法.

原文請至此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asp?v_court=TPA+%B3%CC%B0%AA%A6%E6%ACF%AAk%B0%7C&v_sys=A&jud_year=95&sel_judword=%B5%F4&jud_case=%B5%F4&jud_no=1893&jt=&dy1=&dm1=&dd1=&dy2=&dm2=&dd2=&kw=&keyword=&sdate=&edate=&jud_title=&Button=%A1%40%ACd%A1%40%B8%DF%A1%40&file=4888148801922.762000&seq=1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

6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所以 學校「法理」上應該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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