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de1213xj 11 發表於 September 27,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7, 2006 1.台灣人在美國偷台灣人的東西是否構成竊盜罪2.在大陸地區犯罪的台灣人是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論罪(憲法第四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azzlingboy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7,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7, 2006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azzlingboy 10 發表於 September 27,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September 27, 2006 1.台灣人在美國偷台灣人的東西是否構成竊盜罪不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兩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但是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第321條 寫出犯所列特殊行為可處六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本刑6個月所以不適用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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