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學術理論】有關指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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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如何抓犯人呢?
這應該是犯罪偵查的範疇,屬於刑事學的一部

至於,指紋的建檔,似乎大家太高估了指紋對於犯罪偵查與犯罪預防的效力,指紋只能作為客觀事證的認定,無法對於時空地點與主觀認知作出有力的判別,因此仍需要輔佐其他主客觀事證

指紋,具有人類之表皮特徵,具有生物特徵功能之一,而有與人體不可分離之特質與高度獨特性

既然指紋具有如此高度之獨特性,那麼國家權力得否以此作為憲法理念下之國家任務(治與安的公益維護)的輔助手段呢?如果可以,那麼又該考量哪些因素呢?實行的方式為何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指紋所涉及憲法之基本權利的保護規範基礎為何?即是否屬於憲法基本權的保護範圍?

一.身體權,指紋構成身體完整性之一環

二.資訊自決權,指紋屬於個人之一種資訊,而基於"個人自決"之人權核心價值,指紋當屬資訊自決權無疑,而可從憲法第22條之概括性基本權(或稱之為補餘權)所導出

三.人格自我發展權,於自主支配前提下,個人之人格方得以自由形成表現與發展,故個人對於指紋資訊之自決,亦有人格自由發展的保護面向

四.人性尊嚴,個人並非國家之下的支配客體,因此指紋資訊若由國家全面地紀錄,將使指紋資訊成為一種得隨意附加詮釋與利用的狀態(與指紋所具有之客觀性不符),不僅有害於資訊自決權與人格自由發展權,更有害於人性尊嚴之維護

因此國家權力若係基於憲法理念所賦予之國家任務的執行上,雖可獲得憲法價值所承認之客觀的公益,得作為"合法性"之基礎,但是仍必須衡量上述個人自由權利的保障,因此國家之資訊權力與人民之自由空間具有一種互為消長的關係

瞭解了指紋對於個人與國家所具有的意義後,才能夠進一步地來認識國家為了公益任務的達成,所借助之指紋建檔的手段是否具有"合理性"之要求,如先前戶籍法第八條按捺指紋之規定的爭議,即是在手段與目的之比例衡量上產生違憲,這是另一個有趣的爭議了

因此你的問題

指紋常常用來抓犯人,但是人什麼時候才會給警察自己的指紋呢?

指紋無法用來抓犯人,只能作為客觀事證的一種證據力,並不是說在犯罪現場採到誰的指紋,那個人就註死成為犯人,不是這樣,仍必須有其他更多的客觀事證來證明犯人就是某某,否則光採到指紋並無法作為強而有力的犯罪證據,針對具體個別案件來為個體的處理,指紋的證據力程度亦有不同

警察跟你要指紋,需要給他嗎?答案是"不用",國家權力的發動必須依法而行使,法指的是立法法,而非行政命令,若一個行政命令規定警察可以要求人民捺指紋,但是卻無立法法之規定,那麼這樣的行政命令與警察之行政處分皆為違反行為,人民沒有義務,警察亦無權力

依據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一條規定"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由上述可知,警察依職權所維護的公益,指的是憲法理念所賦予之任務的客觀公益,以及不特定人民的主觀公益,兩者皆為憲法上之公益價值的範疇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行使職權即便依據公益之基礎,然必須衡量人民個別之自由權利,必須採取有效之手段與侵害最小之手段,此即比例原則之貫徹

綜上所論

第一,警察行使職權要求人民捺指紋,並無立法法之依據,最多僅得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及詢問身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與第七條),但必須有一客觀合理條件存在下,方得行使,否者隨意攔停人車,客觀上並無違反行政法規以及合理懷疑具有犯罪之嫌疑或犯罪之虞者,人民並無義務出示身分證明,或是接受詢問,因為警察行使職權以超出必要之範圍

第二,即便警察有立法法之依據,作為捺指紋或是身分調查之基礎,仍必須衡量個別人民之自由權利,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否則人民得當場表示異議,由人民之請求必須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若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至損害人民之權益者,更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參考資料

李建良,"戶籍法第八條捺指紋規定"釋憲案鑑定意見書,台灣本土法學第73期,2005年8月

警察法,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警察職權行使法,民國92年6月2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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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簡略的說常常用來抓犯人,連文辭也能抓成這樣!!法律版果然不一樣...

我意思是"電視"常常看到,某個富翁的古董被偷,歹徒已經逃走,但是警察在現場發現了某

某的指紋,而追查後,找到了疑似是歹徒的人

我想問的就是,警察怎能利用那枚指紋找到人?警察是否有很多人的指紋了,還是只有犯過案的人才有指紋?

如果他是把指紋輸入到電腦裡"查",那就是警察先前就有此人的指紋,那是什麼時候給"警察"的呢?

例如:當兵.犯案.出生..等等時候給的(我只是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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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的確其實指紋的效力沒那麼高,

你可能CIA看太多了,

因為採到指紋並不完全代表他就是兇手,

除非他的指紋真的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

不然並不能當作證物處理。

關於人權的問題,

你因該是可以拒絕被警方採取指紋的,

只是這樣更明顯有問題,

不要注意一點是,

如果檢察官備齊了足夠的證據證明你是犯罪,

那他就可以強制下令要採及你的指紋以作比對。

警方是不能自左主張去採集你的指紋的,

警察能自己逮捕的只有一種人,

現行犯,

不然在沒有法院或檢察官的指示下,

是不能對你做出任何事情的。

資料來源:

某當了十幾年的律師,

好像還任期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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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只能當作一種輔助的辨識工具吧

不過如果某涉案嫌疑人跟某案關係重大

那指紋真的能發揮其鑑定之效果

不過樓上的也講了,因為指紋屬於身體的一部分

一般人的指紋驗證都是要受到保障的

況且大法官也解釋過,所以到最後才能宣告內政部換發新生分證所需之按指紋命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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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就是,警察怎能利用那枚指紋找到人?警察是否有很多人的指紋了,還是只有犯過案的人才有指紋?

如果他是把指紋輸入到電腦裡"查",那就是警察先前就有此人的指紋,那是什麼時候給"警察"的呢?

例如:當兵.犯案.出生..等等時候給的(我只是舉例..)

警察機關沒有人民的指紋建檔 , 事實上在台灣也沒有一個所謂的"全民指紋資料庫" , 之前內政部想試試看將"國民身分證制度"與"全民指紋資料庫"做結合 , 結果遭受許多批判 , 最後之爭議條款即遭受大法官宣告違憲

有犯罪前科的人 , 會有詳細的資料記錄 , 包括指紋建檔 , 因為此有助於犯罪的預防與偵查 , 但也僅限於"累犯"以及"再犯"的行為人 ; 對於一個首次行使犯罪行為的人民 , 國家不會擁有其指紋資料 , 因為並沒有一個"全民指紋資料庫"可供查詢 , 因此對於犯罪現場所採到的指紋 , 最多可以要求嫌疑人提供指紋加以比對 , 作為客觀證據之一 , 但證據效力是有限的 , 這樣還清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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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要知道什麼時候警察會有某某的指紋

沒想到大家都一直鑽研我的"舉例"....

因為比起你的問題 , 我們似乎對於指紋建檔的效力更有興趣 ...

總而言之

除了犯過案的人,人一生中並不會被要求給政府指紋囉?

是的 , 除非以後立法通過"全民指紋建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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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沒有人民的指紋建檔 , 事實上在台灣也沒有一個所謂的"全民指紋資料庫" , 之前內政部想試試看將"國民身分證制度"與"全民指紋資料庫"做結合 , 結果遭受許多批判 , 最後之爭議條款即遭受大法官宣告違憲

有犯罪前科的人 , 會有詳細的資料記錄 , 包括指紋建檔 , 因為此有助於犯罪的預防與偵查 , 但也僅限於"累犯"以及"再犯"的行為人 ; 對於一個首次行使犯罪行為的人民 , 國家不會擁有其指紋資料 , 因為並沒有一個"全民指紋資料庫"可供查詢 , 因此對於犯罪現場所採到的指紋 , 最多可以要求嫌疑人提供指紋加以比對 , 作為客觀證據之一 , 但證據效力是有限的 , 這樣還清楚嗎 ?

恩,夠清楚了

謝拉: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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