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今天(9/6)在中庭大跳艷舞的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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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資班...

從他們剛入學就感受到旺盛的活動力啦XD

尖叫聲跟噓聲是家常便飯了(!?

不知道現在的高一高二是不是也很會自HIGH?

有活力是好事,但是該注意的還是要注意呀~

學長說的是

該注意的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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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把欠的文章弄上來了= =

今天一人與軍方遷定企約...提供米糧

它未履行誠諾...被依民法企約履行...要求履行

而令一人亦軍方遷定企約...提供米糧

於中共打過來時...它沒履行企約

被依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8 條 (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今天又一人...看路人甲不爽

拿刀把它幹掉了...被判普通殺人罪

而令一人

看到路人乙強姦它女友...一時義憤

檢起木棒...把路人乙打死

它被判的是"義憤殺人罪"

在刑法第 57 條 (刑罰之酌量)有這樣的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如此...一樣的行為為什麼會有不同的刑責...甚至在刑法總則就直接規範論刑依據呢

因為今天我們在審度一件事時要考量到...不同的時空.背景.動機.影響結果

再回來看看今天事件

今天語資班同學在上課時候尖叫(有多大聲呢...四樓的我們聽的一清二楚)

並因此將學生吸引(接著時間無法證明...不過就如同”海水學妹”講的吧下課)有人出來跳舞

因此倚欄眺望的嘉中學生開始噓...罵三字經...大聲要求教官處理...之後賴教官出現

開始大聲呼喊"淫魔......"教官等將語資班逐入教室

人朝遂漸散去

好...將整起事件回顧過一次後...來看看今天場上的討論

今天語資班的學妹先是將整起事件做切割

告訴我們"它們上課時在教室尖叫大鬧與卿何干"

在說"下課跳舞觸犯何法"

但是我們看到的

今天這整件事件是不由被切割分開討論的

正如我上面所鋪陳論述的

今天我們在審度一件事時要考量到...不同的時空.背景.動機.影響結果

我們從未聽到熱舞社在校內練舞時被教官處罰...

一樣是跳舞為什麼有這樣的差別?

因為熱舞社的跳舞並未造成同學的

騷動.不安.恐慌.憤怒

而語資班卻非這樣

語資班的上課尖叫

造成同學的恐慌不安...紛紛探出頭來...看發生什麼事情

而發現語資班是在跳舞時更轉作 憤怒與騷動

以為語資班何以縱一己之私

而造成全校無法專心學習上課

對...今天語資班這樣不尊守校紀範...擾亂校園制序的尖叫跳舞已無關忽上課或下課

這樣的行為已不在是單純的跳舞餘樂休閒行為

而是造成學校動蕩.侵害同學受教權.造成學生震怒騷動的動作

基於以上種種...我始終認為語資班必須給我們這群受害者 一個交代

並且接受應當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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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事情都已塵埃落定了

當事人也知道自己行為失當了, 我们就不必再多說什麼

jobshencbsil 將這整個事件再對學妹做出一次的回應

但這不僅代表的只是回應, 而是對於海水作出的分割ㄧ事做出概括性的陳述

細節再那麼多天討論以大致的都討論過了,不再一一具狀

而從上面看下來,的確

ㄧ開始我們就被切割所誤導

導致站在不同立場的兩方各說各話,沒有交集, 而最後做出的概括討論,

大致就這樣

補充一點:

許多人可能誤會了圍觀的原因

ㄧ年級學弟妹: 應該算是熱鬧

二年級學弟妹:不大清楚

三年級: 除了三字經加噓聲外, 再來就是因為賴教官來了...不是因為有人跳舞,但明顯的至少不是主要因素= =||

希望大家別誤會...

(道歉先,我忘記刑法不可以類比ㄧ事...(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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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把欠的文章弄上來了= =

今天一人與軍方遷定企約...提供米糧

它未履行誠諾...被依民法企約履行...要求履行

而令一人亦軍方遷定企約...提供米糧

於中共打過來時...它沒履行企約

被依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8 條 (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今天又一人...看路人甲不爽

拿刀把它幹掉了...被判普通殺人罪

而令一人

看到路人乙強姦它女友...一時義憤

檢起木棒...把路人乙打死

它被判的是"義憤殺人罪"

在刑法第 57 條 (刑罰之酌量)有這樣的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如此...一樣的行為為什麼會有不同的刑責...甚至在刑法總則就直接規範論刑依據呢

因為今天我們在審度一件事時要考量到...不同的時空.背景.動機.影響結果

再回來看看今天事件

今天語資班同學在上課時候尖叫(有多大聲呢...四樓的我們聽的一清二楚)

並因此將學生吸引(接著時間無法證明...不過就如同”海水學妹”講的吧下課)有人出來跳舞

因此倚欄眺望的嘉中學生開始噓...罵三字經...大聲要求教官處理...之後賴教官出現

開始大聲呼喊"淫魔......"教官等將語資班逐入教室

人朝遂漸散去

好...將整起事件回顧過一次後...來看看今天場上的討論

今天語資班的學妹先是將整起事件做切割

告訴我們"它們上課時在教室尖叫大鬧與卿何干"

在說"下課跳舞觸犯何法"

但是我們看到的

今天這整件事件是不由被切割分開討論的

正如我上面所鋪陳論述的

今天我們在審度一件事時要考量到...不同的時空.背景.動機.影響結果

我們從未聽到熱舞社在校內練舞時被教官處罰...

一樣是跳舞為什麼有這樣的差別?

因為熱舞社的跳舞並未造成同學的

騷動.不安.恐慌.憤怒

而語資班卻非這樣

語資班的上課尖叫

造成同學的恐慌不安...紛紛探出頭來...看發生什麼事情

而發現語資班是在跳舞時更轉作 憤怒與騷動

以為語資班何以縱一己之私

而造成全校無法專心學習上課

對...今天語資班這樣不尊守校紀範...擾亂校園制序的尖叫跳舞已無關忽上課或下課

這樣的行為已不在是單純的跳舞餘樂休閒行為

而是造成學校動蕩.侵害同學受教權.造成學生震怒騷動的動作

基於以上種種...我始終認為語資班必須給我們這群受害者 一個交代

並且接受應當有的處罰

沒有交代

沒有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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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雖是應當有個交待或處罰...

但是當事者也算是無辜的吧?

換作是我們自己

只不過是配合班上的活動而已不是嗎...

其實這整件事是從語資班整個很嗨開始的

語資在玩終極密碼,

就會有倒楣鬼被迫接受大冒險的處罰遊戲

唱歌的是一個

跳艷舞的也是一個

原本只是好玩,

但沒想到會造成這麼大的轟動

雖然自HIGH後影響學校是不好的...

但是如果將心比心的話~就會覺得這件事情的處罰有點過當...因為只不過是

『配合班上進行的遊戲,承諾先前訂定的遊戲規則』

我了解事情是有對錯的~我也沒說他們是對的...

只是想說...換作是我們本身....也會覺得無辜吧??

所以我得知當時的"小過"一支時...難免感受到學校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不太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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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不該切開?

就跳舞事件來講,假定時間為下課,那麼" 下課跳舞"這件事單純來講是否需要處罰?最吵的難道不是圍觀的人?

引發動機的事情是不好的行為(上課吵鬧),卻要懲罰後續的可接受行為(我可以接受xd )?因果不分嘛...

別告訴我學校要懲罰的不是跳舞事件,因為被處罰的只有跳舞的同學....應該全班性一起懲罰才對(幹部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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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不該切開?

就跳舞事件來講,假定時間為下課,那麼" 下課跳舞"這件事單純來講是否需要處罰?最吵的難道不是圍觀的人?

引發動機的事情是不好的行為(上課吵鬧),卻要懲罰後續的可接受行為(我可以接受xd )?因果不分嘛...

別告訴我學校要懲罰的不是跳舞事件,因為被處罰的只有跳舞的同學....應該全班性一起懲罰才對(幹部更重)

我們有跟教官講說我們願意全班性的逞罰

但教官不肯讓步

說什麼不要讓事情複雜化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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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正確的時間...

班長的幹部會議結束的時候

我的錶是4:02

等我回到教室的時候 4:04

我剛進教室沒多久就開始有人在欄杆上圍觀了

等開始騷動的時候大概是7分左右

不過這指的是"開始有聲音在起鬨"

主教廣播大約是15分左右 那個時候是下課沒錯

可是我完全沒聽到鐘聲 應該很多人跟我一樣

等到教官過來(高三教室)的時候剛上課大約22分

以上時間誤差低於2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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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跟教官講說我們願意全班性的逞罰

但教官不肯讓步

說什麼不要讓事情複雜化

......恩

如果將心比心的話~就會覺得這件事情的處罰有點過當...因為只不過是

『配合班上進行的遊戲,承諾先前訂定的遊戲規則』

從這個角度看的話,教官的抉擇似乎是錯的。

那三位同學的無辜,更顯得事情的複雜…

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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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衰男 jobshen

原本在你的網誌說不回了

但...

先不管什麼分不分割

我不懂啥關於辨論的規則或術語

當然...那種東西對我們的討論也沒有太大的助益

首先

請你先看看你的回覆是否太過主觀?

你已經把當時在場所有發出聲響的同學

都歸類成 "因為語資班的吵鬧 所以無法讀書"此事感到不滿

說實話

至少在我們那一排教室我沒聽到任何人這樣說

再來

同樣是跳舞 一個造成圍觀 而另一個沒事

真的就是跳舞人的錯?

然而 我並不相信校規中有這麼一條 "下課不可跳舞"

還有另一條"跳舞者該班級的同學不可圍觀"

但如果有這麼一條"不可破壞校園安寧"這我倒是可以接受

那好...

舉個例子 乍聽下或許有些怪 但就一些因果的性質上來講 應該是不會有太多差別的

今天 陳總統 "疑似"貪污 並且治理國家不當

因此民眾"沒有"申請就去總統府前靜坐抗議

敢問? 該罰的是陳總統 還是那些民眾

同樣是一個行為 " '疑似'貪污並治理國家不當 "與"上課發出尖叫聲 並下課於大庭廣眾下跳舞"

而兩者皆引來人群的另一個行為"未申請抗議"與"未申請發出噓聲或尖叫聲"

結果 兩個受罰的人不同 為什麼?

就兩者而言 都是一種行為而引來眾人的其他反應

而在兩者的行為都無法被定罪的情形下 一個是群眾受罰 一個是最開始的行為者受罰

何故?

還是你說 治理國家不當 和下課跳舞是不同的事

當然 兩著都是不同的事 但是 都是一種行為 而且 就行為本身都沒有必要受任何的處罰

或許又說 一個是總統的義務 一個則是同學沒有必要做的事

那麼 沒有確實執行好義務的不被受罰 反而是這些同學做了非義務性的事而受罰

又是何故?

接著 談談分割 沒錯 我剛剛把她們上課尖叫和下課跳舞的事分割開來看了

但是 這應該要合在一起看嗎?

假如 她們今天上課不尖叫 而僅有下課去跳舞 試問 會不會遭來圍觀? 會不會有噓聲或其他的尖叫聲?

而如果是因為上課尖叫而受罰 我想你在我們班也待了一年半

前半年和語資班在一起 後一年和學弟班在一起

哪一班比較會尖叫?哪一邊的尖叫聲比較惱人?哪一邊的尖叫比較無意義?

哪一邊的尖叫比較像叫春?

所以 嚴格說起來

語資班有錯 因為她們下課high過頭而吵到同學

但我相信這絕對沒有觸犯任何校規(因為如果不是其他班的在叫囂我也不會知道這件事)

而上課尖叫 我不知道有沒有犯到校規

至少 隔壁班從來沒有因此而受罰過(他們離教官室更近)

簡單的說 就只是這樣 學校想殺雞儆猴

而jobshen先生你 因為和語資班從前的一些不快 而站在另一方來討論

而我 因為不滿學校 再依我個人觀點 而選擇支持語資班來進行討論

就只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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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今天場上的討論

我們看到的是

大家純在著一個共識就是這樣干擾學習制序的動作是應該被處罰的

至於到底該被處罰的是跳舞還是尖叫還是整起事件

在今天的場上有不同的討論

至於以及貼在公佈欄定罪的理由到底合不合理

是我們無法去做討論

定罪的是偉大的教官及行政人員...= =""

其他部份...我有空在說

*最後依然先生...我並沒有用辯論社教的技巧規責

不要每次我po文你就說我用什麼術語有的沒的= ="

還有我是跟語資班有過節沒錯...

跟他們的過節並不是讓我選擇持方的原因

我是真的被鬧到吵到很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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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樓的高三 依我當時的情況 整起事件開始的時間的確是上課時間沒錯

因為我記得我那個時候還在自修 嗯... 依我個人的感覺 干擾很大

我並不覺得jobshen先生所舉的裸奔的例子有什麼不妥

反而我真的看不懂依然先生你所要表達的重點到底是什麼

你所舉的政治例子讓人對你的論點感到疑問 換換說法吧

(PS:別未審先判 別帶入家長或媒體給你的政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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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加上疑似了= =

個人是很反對那個無趣的倒扁運動

這不是重點

簡單的說

"假設"我們的總統因為治理國家不當

而引來群眾去總統府前

但是群眾並沒有去申請集會遊行

結果被抓的是總統

就是這個意思

你不覺得這樣子很扯嗎?

把語資班看成是總統

"治理國家不當"這個行為看成是他們跳舞

(同樣是一個行為...在這邊先不談行為的性質 不過這兩個行為本身是不應該被定罪的)

群眾當成是當時跑出教室或去圍觀的同學

沒有去申請集會 意思就是

我們親愛的圍觀同學們沒有去向偉大的校方申請說他們要叫囂 要噓死語資班 要尖叫大家一起high

結果總統被抓走了...是啊 語資班的同學也被抓去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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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裸奔

在外頭跳舞跟在外頭裸奔

先不看法律條文

就你個人觀感

哪一個是有錯的?

還是都有錯?

跳舞本身

就算是一般路人看到

也不會影響到等一下他們要去做的事

更別題會讓他們觀念偏差....

但裸奔

一般人看到

你會作何感想?

會不會有人因此觀念上受到些影響?

會不會影響你等一下做事的心情

而跳舞之所以影響到你自修

則是因為那些路人看到之後開使尖叫 大吵大鬧

反之

裸奔被抓 絕不會是因為有人在圍觀甚至大吵大鬧

是因為這個行為本身

題外話

依我個人觀點...

一切也只不過是以自由之名去妨礙自由罷了

你說我裸奔影響你未來身心的健康發展

為何我不能說你未來身心的健康發展影響到我裸奔...

再重申一次...這是題外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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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你所謂的假設性的治理國家不當 並沒有蓄意引起群眾的不滿

而就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講 基本上這次事件的例子會跟裸奔比較相干

這樣你能了解這之間的分別嗎?

簡單的說 換個方向來說 違反集會遊行法的民眾 擾亂了整個社會的秩序吧 而不是將跳舞的同學 比喻成你所謂假設性的總統

至於跳舞的同學 他們班的同學會出這種主意理論上就已經在心裡知道會引起騷動吧?

況且 你舉個例子完全跟此件事情一點相關都沒有 仔細想想就可以知道

我也舉個例子 突然有一個人走到你們面前罵了一聲三字經 你不能忍受而提出告訴

法官總不能判你器量不足而有錯吧

當然 騷動的同學我並不贊同 我也認為這種行為不恰當 但 會引起騷動的是一有心人吧

如果沒有跳舞的話 怎會引起如此大的全校性騷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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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我只是說跟你的例子來相比 我認為J先生舉的例子比較"相干"

而不是你的從細節去比喻 這樣子比喻 什麼事情都有分別

另外 跳舞是一個人的自由 對 沒錯 但是你的跳舞如果妨礙到別人的自由 也是一種罪

一般的跳舞早就不同於學弟的那場"表演" 這樣子你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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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已經過了一個禮拜了...學校認為該處罰的也處罰了

為何深藍上還要這樣吵來吵去

這次的事件 雙方各有立場 一方認為是語資班的錯 一方認為是學校的處理不妥

可是如果雙方都已經有自己的立場 不管怎樣 都一定會提出觀點來反駁對方所說的話

這樣下去 要吵到什麼時候才會停止

儘管事情過程中讓某些人很不平 但是事情都已經過去了 再去一直談論

那對本來被處罰的當事人 是不是又加了一層傷害呢

況且當事人都已經說了自己的觀點 我們這些圍觀者是不是可以停止爭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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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狼大 我這樣叫你不介意吧

首先

我還是不認為我有錯

當然 依你現在的說法 我無法對你的說法做出任何反駁

事實上 你我應該都不太可能被對方說服才對

你是從事是的性質觀點著手 所以你說我提的例子毫不相干

我不能說你錯

因為我自己也說了 我是從本質下手

同樣是個"動作" 同樣的單純化的情況下都"沒有錯"

但卻有兩種結果 這是我所針對的一點

而你是從性質下手 依常理來看 的確是一樣的

但在我的邏輯推理下 他們還是不同的 畢竟

同樣是個"動作" 同樣單純化的情況下他們是有所差別的

再爭論下去 一樣是不會有結果的

因為我們觀點和觀念不同

對你來說 我提的例子 比較不相干 從法律上來看

破壞社會秩序這點是裸奔和這跳舞較有關

而我則是從這些動作的最初始來解釋

都是動作 都造成一樣的後果 唯一的差別是在 一般人觀念中

他們是對是錯 而兩個在大部分人眼光中是無罪的事情

卻因為他人的起哄而被視為和裸奔一樣 我是為這點抱不平

就這樣吧 我也不想再辯下去了 這樣很容易被批為強辯

(雖然在我個人的定義中...= =)

而雪狼大也不用再試著說服我了 因為有些事是不會因此有所改變

至於傑柏遜先生

你看不懂自己密我= =

用即時通講比較快...

補充一下

語資班的行為的確可以解釋為有意製造騷動

但我也玩過這種大冒險

當時心裡想的只是 哈 有人要出糗了

至於外人是用什麼眼光 對我們而言則沒有什麼意義了

我們也不會管其他人笑不笑 起不起哄 只是要讓自己人笑開懷而已

所以...在看一件事的時候

我們是不是多少都有點太過主觀了呢

(話說...玩過看過這麼多次大冒險 其他人這麼捧場還是第一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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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過了一個禮拜.今天又是新的一個週會

這件事可以在一禮拜創造七十個回應....

我是剛好位於語資班正上方二樓的班級

那個時候確實是在"上課時間聽到樓上傳來吵鬧聲"

學校和語資班兩方面都有錯

語資班錯在"上課吵鬧遊戲"

學校錯在對下課跳舞的學生給予懲處

所以繼續討論誰對誰錯已經不重要了.好幾位學長也都同意兩方都有錯了

我認為應該著重於"上課吵鬧遊戲是否正當"

跳一個舞之所以會引起那麼多人圍觀.起因或許在於

大家想知道他們上課時到底在吵什麼吧

若今天是兩個人安安靜靜地去那跳舞.我想所引起的騷動不會那麼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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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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