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kk001 10 發表於 October 2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October 21, 2006 就國際法觀點而言,宣言只是宣言,沒有條約的法律效力。所以開羅宣言等於沒有什麼效力。如果要討論台灣的國家地位,那可以這樣講,日本在舊金山條約有放棄台灣的明文紀錄,可是卻沒有說給哪個中國。國際法對於領土也是屬於先佔先贏,只要佔領50年以上當地政權就具有合法性。那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權已經佔領台灣50年超過了你的意思是指現在的政府為合法的當地政權嗎??我不是要挑戰你的說法只是確定一下我的認知是否跟你有出入....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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