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縱火犯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如題,我個人認為這非常不因該!就算再怎麼關心好了,也不能去看別人的日記阿!我們都有隱私權的!!難道未成年就沒有隱私權嗎?前陣子,不是有個媽媽,看她女兒的日記,發現是火星文,破解後發現,是他女兒跟別人的性愛日記。雖然那女兒有錯,但她媽還是不能翻她日記吧!!你們認為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基本上未滿20歲之前父母有管教的權利義務就父母翻閱子女的日記而言可以視為親權的行使並未逾越其範圍這是我的看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I.Twilight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基本上未滿20歲之前父母有管教的權利義務就父母翻閱子女的日記而言可以視為親權的行使並未逾越其範圍這是我的看法....嗯這個在國中公民老師有講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小池徹平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基本上來說基本上未滿20歲之前父母有管教的權利義務就父母翻閱子女的日記而言可以視為親權的行使並未逾越其範圍雖然樓上上的說的是正確的但父母往往不會知道子女的感受盲目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子女的感受的話我認為就不在法律討論的範圍之內了.....這裡是法律討論版....要講感受的話好像不適合在這裡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06 如果是說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如何,那麼是可以依據民法親屬篇有關父母子女規定中,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以及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兩者通稱則為廣義的親權行使,因此,父母偷看日記,在解釋上仍是屬於保護子女以及教養子女的權利,屬於親權行使的具體延伸當然,也不是說基於親權行使的理由,父母就可以恣意地來干涉子女,從第1085條的規定意旨來看,是必須在一個必要範圍之內,該權利的行使方屬有效,所以即便為了保護子女權利以及教養子女,而限制子女的行為或是某權利的行使(如不准出門,不准交男女朋友,不准..等等),甚至是發動懲戒權的行使,兩者都應該有一個必要範圍存在,若逾越了必要範圍,那麼就應該不屬於親權的行使,而是權利的濫用,除了該行為所發生的法律效果無效外,更可能因為侵害子女權利而有民事與刑事上的責任至於這樣的必要範圍標準為何,我想應該就是透過價值的權衡,以及手段與目的間的考量來為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郭董 10 發表於 August 22,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2, 2006 如果真的在有一樁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記而發現子女的秘密之後子女不堪打擊而尋短到時不知這對父母又會怎樣新聞又不知要怎麼報了...我看這條法律真的充滿爭議...我覺得這條法律如果修改成”父母要行使親權知道子女的隱私咬事先告知”改成這樣或許比較沒爭議...(但這樣有些父母或許會視而不見=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mptiness 10 發表於 August 22,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2, 2006 就算因為被偷看日記而尋短我想法律也還是不會改畢竟是個人心理的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kkk001 10 發表於 August 22,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2, 2006 如果真的在有一樁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記而發現子女的秘密之後子女不堪打擊而尋短到時不知這對父母又會怎樣新聞又不知要怎麼報了...我看這條法律真的充滿爭議...我覺得這條法律如果修改成”父母要行使親權知道子女的隱私咬事先告知”改成這樣或許比較沒爭議...(但這樣有些父母或許會視而不見= =)要是我是事先知道父母要查我的隱私我一定會把不能讓父母看到的東西藏起來....這樣就不能發現子女有無偏差的行為.....那親權的行使就失去它的意義了....我認為親權的意義應該是讓父母在子女成長過程中輔導子女,讓子女能安然的成長在成年後能夠適應社會....要是有偏差行為能夠及時矯正這應該是爲何法律要規定親權的行使...這是我的想法.....有人覺得怪怪的可以多多指教....謝謝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I.Twilight 10 發表於 August 22,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2, 2006 我反而覺得這種行為很卑鄙...雖然是合法;但是做父母的不尊重自己的孩子;還要用這種濫方法來達到監護的目的.那還真是失敗啊...因為天下不乏失敗的父母所以修法機會不大.借用樓上:這是我的想法.....有人覺得怪怪的可以多多指教....謝謝((法律板一 m 一+!!))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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