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父母偷看日記 = 關心小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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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個人認為這非常不因該!

就算再怎麼關心好了,

也不能去看別人的日記阿!

我們都有隱私權的!!

難道未成年就沒有隱私權嗎?

前陣子,

不是有個媽媽,

看她女兒的日記,

發現是火星文,

破解後發現,

是他女兒跟別人的性愛日記。

雖然那女兒有錯,

但她媽還是不能翻她日記吧!!

你們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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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說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如何,那麼是可以依據民法親屬篇有關父母子女規定中,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以及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兩者通稱則為廣義的親權行使,因此,父母偷看日記,在解釋上仍是屬於保護子女以及教養子女的權利,屬於親權行使的具體延伸

當然,也不是說基於親權行使的理由,父母就可以恣意地來干涉子女,從第1085條的規定意旨來看,是必須在一個必要範圍之內,該權利的行使方屬有效,所以即便為了保護子女權利以及教養子女,而限制子女的行為或是某權利的行使(如不准出門,不准交男女朋友,不准..等等),甚至是發動懲戒權的行使,兩者都應該有一個必要範圍存在,若逾越了必要範圍,那麼就應該不屬於親權的行使,而是權利的濫用,除了該行為所發生的法律效果無效外,更可能因為侵害子女權利而有民事與刑事上的責任

至於這樣的必要範圍標準為何,我想應該就是透過價值的權衡,以及手段與目的間的考量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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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在有一樁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記而發現子女的秘密之後

子女不堪打擊而尋短

到時不知這對父母又會怎樣

新聞又不知要怎麼報了...

我看這條法律真的充滿爭議...

我覺得這條法律如果修改成

”父母要行使親權知道子女的隱私咬事先告知”

改成這樣或許比較沒爭議...

(但這樣有些父母或許會視而不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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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在有一樁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記而發現子女的秘密之後

子女不堪打擊而尋短

到時不知這對父母又會怎樣

新聞又不知要怎麼報了...

我看這條法律真的充滿爭議...

我覺得這條法律如果修改成

”父母要行使親權知道子女的隱私咬事先告知”

改成這樣或許比較沒爭議...

(但這樣有些父母或許會視而不見= =)

要是我是事先知道父母要查我的隱私

我一定會把不能讓父母看到的東西藏起來....

這樣就不能發現子女有無偏差的行為.....

那親權的行使就失去它的意義了....

我認為親權的意義應該是讓父母在子女成長過程中

輔導子女,讓子女能安然的成長

在成年後能夠適應社會....

要是有偏差行為能夠及時矯正

這應該是爲何法律要規定親權的行使...

這是我的想法.....

有人覺得怪怪的可以多多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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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而覺得這種行為很卑鄙...

雖然是合法;但是做父母的不尊重自己的孩子;還要用這種濫方法來達到監護的目的.

那還真是失敗啊...

因為天下不乏失敗的父母

所以修法機會不大.

借用樓上:這是我的想法.....

有人覺得怪怪的可以多多指教....謝謝

((法律板一 m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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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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