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幾道「狒」解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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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翻博客來的時候轉貼過來的,來源於:

101個兩難的哲學問題

其實我覺得這好像不是那麼哲學的題目,但因為好玩就貼上來。:p

--------------------------以下為轉貼內容----------------------------------------------------------

幾道「狒」解的題目

47 「狒」解的問題

阿寶與阿妙這兩隻會交談的猩猩非常討喜。牠們的訓練師菲莉絲教牠們使用手語,於是這兩隻小傢伙現在能用的手語詞彙已大概相當於一個五歲小孩會說的話。不過,牠們究竟懂不懂這些話語的意義,倒是還有討論的空間。牠們的對話通常大致像這樣:

││嗨,阿寶

││嗨,菲莉絲

││你要香蕉嗎?

││好!

││香蕉放在藍色箱子裡。

然後阿寶就會乖乖地走到藍色箱子前,發現箱子鎖著,再滿臉疑惑地走回來。這時阿寶可能就會用手語比著:

││不喜歡箱子!

││那是因為箱子鎖住了。你要鑰匙嗎?

菲莉絲認為阿寶到這句話就聽不懂了,因為牠總是會在這個時候向她丟東西。不過,她如果自動說出:「在紅色箱子的第二個抽屜裡」,阿寶就會立刻到紅色箱子去拿出鑰匙。因此,菲莉絲認為猩猩一定能夠聽得懂簡單的人類語言。於是,他們也就一直這樣互動。不過,有一天,阿妙卻因一項大型研究計畫而被帶走了。

結果,第二天比的手語令菲莉絲大出意外。

││沒有阿妙,就不吃!

││阿寶,牠離開了。

││沒有阿妙,就不吃!

阿寶重複那句話之後,就什麼再也不說了。菲莉絲對此憂心忡忡。

接下來幾天,阿寶變得愈來愈瘦,而且一副病懨懨的樣子。菲莉絲對她上司說道:「牠好像是在絕食抗議一樣,我們難道不能把阿妙帶回來嗎?」她的上司塞遜博士回答說不行,因為阿妙在那項實驗裡必須接受大腦解剖。但塞遜博士同時建議道:「我們過一陣子還是可以再給阿寶一個伴。」菲莉絲就是在這個時候起了控告塞遜博士的念頭;訴訟開始之後,阿寶也就第一次有機會在法庭上使用人類語言。

法官【語帶懷疑】:阿寶,請問你是目前屬於靈長類研究室所有的猩猩嗎?

阿寶:不是!

【眾人大笑。法官笑看著菲莉絲和她的律師,對自己的懷疑獲得證實頗感得意。阿寶的律師急忙與菲莉絲商討。】

阿寶的律師:庭上,我的當事人不同意他自己是實驗室的「財產」。我們可否不要在問題中加入這種暗示?

法官:【嘆氣】好吧。【一面對阿寶說話,一面對陪審團眨眼表示他認為這麼做很可笑。】阿寶,請問你是目前受到靈長類研究室囚禁的猩猩嗎?

阿寶:是。

法官:你想要你的夥伴阿妙回來嗎?

阿寶:是。

實驗室律師:抗議!這種證詞根本沒有效力!牠只是隨便回答「是」而已! 法官:安靜,我自有辦法訊問原告!【對阿寶】阿寶,接下來這個問題非常重要。你能不能向法庭說明你為何想要阿妙回來?

阿寶:【阿寶聚精會神地看著法官,接著便比手畫腳地說出牠這輩子最長的一段話。】我從小就和阿妙住在同一座森林裡。我們遭人類捕捉後,還是被關在一起。而這也是我被抓這麼多年來能夠活下去的主要原因。現在我非常擔心阿妙││他們究竟把他怎麼了?我們為什麼連在一起都不行?【然後阿寶便沮喪地用頭撞擊桌面。】

法庭內所有人對此皆大感震驚,也深受感動。不過,實驗室律師的態度卻非常堅決。

實驗室律師:庭上,雖然我們大家都可能因憐憫之心而傾向於讓這兩隻猴子團聚,可是把人類才擁有的情感與理性投射在動物身上,卻是極不恰當的做法。

名字叫做阿妙的這隻猴子,現在是一項對人類福祉至關重大的醫學實驗的實驗對象。名字叫做阿寶的這隻猴子,則是在要求享有只屬於人類所有的權利。【義正辭嚴地轉身面向陪審團】法庭如果允許猴子的好惡左右人類的決定,就等於是承認動物的權利高於人類的權利!我堅持我們在這一點上必須堅定立場,而拒絕這隻猴子的請求。

他說完後便坐了下來,把這個棘手的問題丟給法庭去傷腦筋。比完手語的阿寶,坐在那兒用牠褐色的大眼睛瞪著陪審團,看起來確實讓人於心不忍。不過,儘管牠的表達能力令人稱奇,但牠的眼神卻明顯與人類不同……

*法庭該如何判決呢?

48 更加「狒」解的問題

由於阿寶坐在那裡瞪著他們看,陪審團自然也就做出了有利於牠的判決。原告方因此大肆慶祝了一番。不過,實驗室方面也發揮科學家的本性提起上訴。這一次,實驗室律師改為主張猩猩不必負擔義務:「沒有義務,便沒有權利。就這麼簡單。」他一面說著,一面嚴肅地搖動他的手指。

阿寶雖然也在法庭裡,而且法庭也為他安排手語翻譯,但他卻未參與辯護,只是臉上顯現出嫌惡的表情(畢竟,有什麼好說的?)。

阿寶的律師辯護指出,有某些不必負擔義務的人,法律也一樣賦予他們權利。這類人也釵~紀太小、太大,或因身心殘障而無法負擔義務,但他們的意見在一定範圍內的事務上仍舊獲得尊重。舉例而言,罹患慢性殘疾的人對於切身相關的事務,仍然可以表達意見;像阿妙一樣被迫和親友分離,接受實驗,然後遭到殺害,絕對是難以想像的事。不過,人類確實曾在納粹集中營的實驗中心裡遭受過這種待遇,所以儘管難以想像,卻不是絕對不可能。

法院再次判決阿寶勝訴,於是實驗室方面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他們以更高價新聘的律師也提出了更昂貴的新說詞。他首先提及喜鵲和烏鴉都能辨識鏡中的自己,也都能夠找出藏起來的物品(這些話其實是說給旁觀的媒體聽的),然後接著說明權利起源於社會習俗與社群的互動。猩猩沒有參與人類社會,因此也就不能享有權利。

話才說完,阿寶便從證人席上站起來走向菲莉絲,並且慢慢伸出毛茸茸的雙手擁抱她。

*這算是對法律見解的回答嗎?

--------------------------------轉貼到此結束--------------------------------------

我想這關係到幾點.....

1.

實驗室律師:庭上,雖然我們大家都可能因憐憫之心而傾向於讓這兩隻猴子團聚,可是把人類才擁有的情感與理性投射在動物身上,卻是極不恰當的做法。

猩猩有沒有情感?情感是人類加諸於其他動物身上的,還是動物所原有的?

2.

法庭如果允許猴子的好惡左右人類的決定,就等於是承認動物的權利高於人類的權利!我堅持我們在這一點上必須堅定立場,而拒絕這隻猴子的請求。

(人以外的)動物的權利應高於人類的權利嗎?(人以外的)動物的權利應該如何劃分?或說,如果判猴子勝訴就代表猴子的權利高於人類嗎?

3.

他首先提及喜鵲和烏鴉都能辨識鏡中的自己,也都能夠找出藏起來的物品(這些話其實是說給旁觀的媒體聽的),然後接著說明權利起源於社會習俗與社群的互動。猩猩沒有參與人類社會,因此也就不能享有權利。

那麼,參與人類社會指的是怎樣的參與呢?到怎樣的參與程度才能夠和人類擁有一樣的權利?或說,猩猩有可能擁有與人同等的權利嗎?

這好像比較應該放到法律版.......:E

第一次po的時候直覺聯想到的是"猩猩在回答法官問題時有沒有自由意志",才會沒經思考的發出來(多謝版主題提醒),我不太會定義這題目.....就看接下來討論的發展再說吧。

那本書叫做"101個兩難的哲學問題",跟101個有趣的哲學問題是同一個作者。在博客來有貼一部份的連載,有興趣的大大可以去看看。

http://www.books.com.tw/books/series/series9861370137-11.php

現在我覺得重心好像在"我們該如何判定人與其他動物之間的價值先後或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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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如何判定人與其他動物之間的價值先後或高低?

》除非有共通的標準,但這是不可行的,

 因為以人的觀點最多只能做出利益幾乎完全不傾向人類的價值觀,

 而絕對做不出人類以外系統觀察下公正的價值觀設定~所以,

 結論是不可能判定。

猩猩在回答法官問題時有沒有自由意志

》猩猩這套語言是人類所教,光是工具本身就可能有強硬灌輸的意志,

 假如猩猩完全是觀察手語之後以自己的邏輯做出動作,

 這樣的回應是不可能單單靠著回應本身,來知道背後的邏輯,

 其來源是猩猩本身自有(自由意志)或是人類所灌輸(非自由)

他說完後便坐了下來,把這個棘手的問題丟給法庭去傷腦筋。比完手語的阿寶,坐在那兒用牠褐色的大眼睛瞪著陪審團,看起來確實讓人於心不忍。不過,儘管牠的表達能力令人稱奇,但牠的眼神卻明顯與人類不同……

》不可因為表達的方式不同就宣布不同的表達方式,其內容無效。

(人以外的)動物的權利應高於人類的權利嗎?

》假如權力是指一個人類社會裡的個體所享有的權利,

 首先就必須釐清一個並非人類種並有一定智慧的生物是否可以加入人類社會,

 亦即原先的人類社會日後是否侷限於人類這個品種,

 一個並非人類種並有一定智慧的生物的權利,這裡假設以

 可否加入之前人類組成的社會為評估標準的話,

 當人類社會有排他性,相對之下異種生物的權力較低,反之亦然

 如此可將問題分為異種生物是否可享有加入人類社會的資格,

 以及人類社會中每個個體權利的差異。

 社會上的個體,理想狀況當然是權利相當

(人以外的)動物的權利應該如何劃分?

》假設以人為主體,動物不可能得到完全的平等

 假設以動物為主體,人的居住安全等等因素將因為不平等被取消

或說,如果判猴子勝訴就代表猴子的權利高於人類嗎?

》最多也不會超過最高級的人類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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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丁 柯亨對哲學範疇的掌握還不錯,如果他的書是以哲學為名,就不太會出現非哲學的內容。

這個故事討論的,是倫理學上的問題。(事實上,那本書裡討論的大多是倫理學上的問題)

我想,這個故事當中雙方爭辯的問題應該是

一個生物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才能擁有如同普通人一般的法律權利?

...名字叫做阿妙的這隻猴子,現在是一項對人類福祉至關重大的醫學實驗的實驗對象。名字叫做阿寶的這隻猴子,則是在要求享有只屬於人類所有的權利...

如果阿妙和阿寶是兩個人,情況一定會完全不同。

而因為阿妙和阿寶只是猴子,這個問題才值得探討(呃...我承認"應不應該犧牲一個人來促進全人類的福祉"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隻猴子,他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能享有一些原來只有人才享有的法律上的權利?

或者這樣問,一個動物要成為法律適用的(保護的)對象?(不是指野生動物保護法="=...),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自由意志嗎?

溝通能力嗎?

人一般的情緒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將定義法律的根本原則。

而如果兩個人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有不同的直覺,也就表示這兩個人對於法律的根本原則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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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其實就是以人具有自由意志來作為前提 , 至於為什麼人具有自由意志 , 通常單僅以法律是難以解釋這樣的問題 , 即便在法理學上這樣的討論是相當有趣的 , 不過對於自由意志的有無 , 我想支持與反對的論者 , 也只是擁有各自一套的立論基礎 , 並沒有絕對的答案 , 如果只是單純的以法律的觀點來看 , 那麼人具有自由意志已是一種前提 , 而非討論的範疇 , 當然人以外的生物 , 是排除在人的自由意志之外 , 而成為可支配的物 , 如過真的要討論自由意志存否的話 , 那麼應該已經是進入到法理學等屬於哲學的範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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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麻煩的題目喔!!

痾....

我認為價值高低

取決於是否尊敬對方

像同樣都是人

納粹對猶太 日本對中國

就把它當動物般做許多實驗

醫學、軍事、某物質化學作用對人的影響等

就目前世界而言

人為萬物之靈,有責任保護其他物種,但不完全表示可以操縱牠們

猴的價值相對感覺就低很多,所以可以犧牲猴來救人

如果把猴的價值放的跟人ㄧ樣

就強迫做腦部實驗這應該是不允許的

分開他們除非是為了預防什麼否則也不可吧!!

價值比人高

可能就採其他相似人類結構的生物吧!!

或猴直接拿人做實驗= ='

自由意志、情感

可能有他們的表示、證明方式

用人的觀點去看也不見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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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情感、存在價值

這些其實很難回答的吧!

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

答案也就因此不同

看這篇文章的時候

我想到的是"為什麼法律存在?""法律如何存在?"

法律是人定的

是屬於人類之間的遊戲

我認為,不適用於猴子身上

如果要適用

先決條件是"把猴子當人看"

因此,猴子有人權

再來

"猩猩沒有參與人類社會,因此也就不能享有權利。"

同上,要使用法律,先決條件----->把猴子當人看

所以要改成

"人沒有參與人類社會,因此也就不能享有權利。"

"人"沒有參與類社會,但他還是"人類",因此還是有權力的

(不過這樣解釋的話最後面的擁抱就變成毫無意義了)

還有還有

後面律師說"沒有義務,便沒有權利。"

猩猩選擇在實驗室給人類觀察,難道不算是一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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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情感、存在價值

這些其實很難回答的吧!

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

答案也就因此不同

看這篇文章的時候

我想到的是"為什麼法律存在?""法律如何存在?"

法律是人定的

是屬於人類之間的遊戲

我認為,不適用於猴子身上

如果要適用

先決條件是"把猴子當人看"

因此,猴子有人權

再來

"猩猩沒有參與人類社會,因此也就不能享有權利。"

同上,要使用法律,先決條件----->把猴子當人看

所以要改成

"人沒有參與人類社會,因此也就不能享有權利。"

"人"沒有參與類社會,但他還是"人類",因此還是有權力的

(不過這樣解釋的話最後面的擁抱就變成毫無意義了)

還有還有

後面律師說"沒有義務,便沒有權利。"

猩猩選擇在實驗室給人類觀察,難道不算是一種義務?

嗯...

你可以說得詳細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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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為什麼是如果要適用,先決條件是"把猴子當人看"。因此,猴子有人權"?

應該是"因為猴子有人權(如果有的話),所以法律適用於猴子"吧...還是你有什麼理由是還沒提出來的?

還有,

再來

"猩猩沒有參與人類社會,因此也就不能享有權利。"

同上,要使用法律,先決條件----->把猴子當人看

所以要改成

"人沒有參與人類社會,因此也就不能享有權利。"

"人"沒有參與類社會,但他還是"人類",因此還是有權力的

這一段文字實在對讀者不太友善="=...我看不出來你想說什麼...

原PO提出來的,使得一個生物成為法律適用的對象的候選條件有很多,

我們會希望看到促使你獨獨青睞"把這個生物當人看",而不喜歡"參與人類社會"或是其他條件的理由。

另外..

如果法律是人類定出來的遊戲規則,那麼法律應當是一種契約,而這種契約作用的對象應該是"所有參與遊戲的人類",而不是"所有人類"。

在這種情況之下,那些沒有參與社會的人類和沒有參與社會的動物,在直覺上似乎不能作為法律適用的對象。

還有,

野生動物保護法適用的對象似乎是動物,可是訂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台灣社會顯然不把動物與人等同...

(否則動物就會受到所有法律的保護,而野生動物保護法也就沒有意義了)

而且被野生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野生動物,顯然並沒有"參與人類社會"...

(或許有人會說,這些動物在某一個程度上確實與人類有著互動的關係,不過這種互動應該和"參與人類社會"這個概念相差甚遠)

這是不是說明了,即使不是人,即使不參與人類社會,還是可以合理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

(非生物似乎也可以合理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因為破壞古蹟是違法的:P )

還是說,對於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古蹟維護條例,我們應該用不同的方式來理解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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